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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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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政报》2007,(11):4-9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相似文献   

2.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相似文献   

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1、1988年第一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主要作了两条修改。第一,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二,修改第十条第四款,即删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中的“出租”二字,并增加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相似文献   

5.
《内蒙古政报》2010,(4):4-19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条。二、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相似文献   

6.
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里讲的“各种途径和形式”,包括的范围很广。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按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其中最主要的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  相似文献   

7.
正直 《人大建设》2004,(3):44-4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383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海亭犯贪污罪,系主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史某某(未满18岁)犯贪污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相似文献   

8.
一、关于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增加“邓小平理论”的内容,相应地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段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增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二、关于宪法第五条,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关于宪法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四、关于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增加规定:“…  相似文献   

9.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二、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规定:“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本决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十九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  相似文献   

11.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的一处重大修改是在“总纲”中设立了征收征用制度。一是将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是将宪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相似文献   

12.
2003年10月28日,《道路交通安全法》由第十届奎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套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务相冲突,应当修改,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3.
一、问:‘如何理解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答:《国家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这一规定,既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应有的职权,也规定了行使这些职权的条件,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主要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在工作…  相似文献   

14.
国务院决定对《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九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五月九日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申请办理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删除第三条第二款。三、第四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  相似文献   

17.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2号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相似文献   

18.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条第1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法律规定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论从官方媒体报道还是从学术界的观点来看,都认为第七条第1款是侵权责任法的过错责任原则规定.第八条是侵权责任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同一部法律草案却存在两个完全相反的归责原则,这确实令人有点不可思议。  相似文献   

19.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可以买卖本规定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证券。”  相似文献   

2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号《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二、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财务顾问不得教唆、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编制或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报告、公告文件,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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