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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浮动抵押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现有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有鉴于浮动抵押在国际商业融资中的地位及我国相关立法的空白,本文拟就其特征、利弊及风险防范作粗浅探讨,以求吸取其合理价值,完善我国现行的抵押制度。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较,浮动抵押有两大显著特征。其一是抵押物在设押之时是不确定的,而且范围极其广泛。借款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物,它可以是借款人的地产、资财、合同权、知识产权、商誉及可取得的一切动产、不动产,而不象传统抵押将抵押物局限在已存的现有财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在固化之前,并不指某项特定财产,其范围和总  相似文献   

2.
浮动抵押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其制度特征是抵押物不确定,抵押人可以利用处分抵押物,实行抵押权须以抵押物确定化为前提.我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普遍适用于所有商事主体,同时,又将可设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严格限定为有限动产,增大了浮动抵押制度所隐含的交易风险.从保障抵押权人担保利益的角度出发,应将浮动抵押人限定为公司,抵押物应包括抵押人现有和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  相似文献   

3.
最高额抵押刍议●陈外华一般所称的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特定数额债权的担保。在有固定交易关系的当事人间为了融通资金、增强信用,通常也对将来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债权以抵押物进行担保,这就是最高额抵押制度。本文将对此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上简称《意见))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规定。一、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的法律、法理依据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债务人除已设定抵押担保的财产外,已无其它财产可供保全,即使在诉讼中债务人已向第三人履行了义务,抵押担保解除,也难以保证债权人从这部分财产中得到清偿。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债权人…  相似文献   

5.
论财团抵押     
一、财团抵押的概念财团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利的集合体作为抵押权标的设立一个抵押权,法律上视此财产集合体为一个独立财产,于此集合财产上设立的抵押谓财团抵押。在各国立法上,以企业财产整体设立担保的,可分为两种类型:一为英美法上的浮动担保制度;二为财团抵押制度。浮动担保制度系由英国衡平法确认,为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在国际商业信贷中也得到广泛运用。财团抵押制度最初表现为德国法上的铁路财团抵押,现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浮动担保和财团抵押作为企业担保制度,具有一定共性。…  相似文献   

6.
浮动抵押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是担保人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标的设定抵押的一种担保物权.浮动抵押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但浮动抵押作为我国一项新制度,仍存在不足之处,还须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7.
在提前消费成为一种消费时尚的现代社会,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权实现为目的、以支配和取得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在担保物权中,抵押权以其不占有抵押物的优势被誉为“担保之王”。  相似文献   

8.
传统民法将财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在传统担保制度中,抵押物的范围仅限于不动产,这是因为抵押缺乏物权公示制度,动产抵押会因动产的隐藏转移而使抵押权人根本无法行使抵押权。近代以来,为实现动产的担保功能,随着动产形态的变化和动产登记制度的发展,动产抵押权在各国立法中大抵都得到了承认,但动产作为抵押物的范围仍旧受到很多限制,如德瑞民法典中仅将航空器和船舶等特殊动产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相对来说,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民法可用于抵押的动产范围则广一些;而从我国的《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和《物权法》第180条、第184条可以看出,我国对设立抵押权的财产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的以外,范围极广,不论是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均可  相似文献   

9.
所谓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向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一项法律制度.这是<物权法>增加的一项抵押种类,它丰富和完善了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内容.  相似文献   

10.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11.
抵押权与抵押物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所谓抵押物,就是抵押人所提供的用作抵押以保证债权实现的特定财产。抵押物的存在,是抵押关系成立的前提;如果没有抵押物,则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关系实际上只能算是一种保证关系。因此,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相当一部分人也认为,抵押权是一种物权。的确,抵押权是需要通过抵押物来得以实现的。但是物只能说是抵押权利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抵押权实质上是一种价值权,或者说是一种变价受偿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以取得抵押物的价值为目的,而不是以对物的实际支配、使…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0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关于财产抵押需进行登记的规定是有其特定意义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追及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与第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关系甚大,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周知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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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燕红 《法学杂志》2006,27(6):110-113
一、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概念浮动担保(Floatingcharge)与固定担保(Fixedcharge)是英国担保法中相反相成的一对重要概念。浮动担保是指企业以现有资产设定的一种担保。企业可以继续从事经营,其资产仍可以正常处理。但是这种担保一旦由于出现债务人违约、债务人公司停止或破产清算等情况而“具体化”,便成为固定担保或强制性的担保。与此相对,固定担保则是指与特定财产相联系的担保,如抵押。①二、浮动担保与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一)固定担保的本质特征设立固定担保的关键,首先在于清晰准确地界定担保财产的范围。如果担保财产的范围规定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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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研究张少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担保的主体资格,确立了担保的方式,界定了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规定了当事人在担保中的权利义务,健全了担保的程序,从而解决了历年来对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许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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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着一个我国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担保形式的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物权担保制度的核心。然而笔者认为,现行物权担保制度自始就存在着一些矛盾和漏洞,有损于其功能的发挥。一、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担保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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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权登记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抵押权登记制度蔡忠杰《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3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相似文献   

17.
陈斯 《广东法学》2001,(6):20-24
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之一,是大陆法系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依现行民法理论通说,抵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之权利、动产的占用,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第2项规定抵押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一债务人下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担保法》则在第33条规定了抵押的概念为:“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相似文献   

18.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在两项以上财产上所设的抵押,是担保制度中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①。自我国担保法颁行以来,有学者认为该法第34条第2款“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各项财产一并抵押”即为我国担保制度中的共同抵押条款。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主要规定性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并不涉及共同抵押的特质,仅此条款所作上述学理推论未免失之牵强。纵观我国担保法及现行相关立法,皆未明确共同抵押形式下抵押权如何行使,由此可见,共同抵押制度乃我国担保立法上的空白和疏漏。但商业交易和司法实践中共同抵押现象却…  相似文献   

19.
周江洪 《法学》2005,(10):27-32
运用法解释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物权法草案第195条可能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指出了对各担保物权的特殊性不加区别统一规定的问题所在以及在法适用上可能引起的混乱,同时也指出了对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不加限制可能导致的重复抵押制度的空洞化的不合理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关于担保物权的被担保债权范围,重新设计草案第195条,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保管费用为“债权人为保管担保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增加了因债权人持有的担保财产的隐蔽瑕疵引起的损害赔偿金,并就抵押情形下的利息等增加了限制性规定,以平衡各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浮动抵押权(Floating 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它是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本文试对浮动抵押制度对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做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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