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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既需要保护,也需要规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却申请要求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法院未予准许其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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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制度,有利于缓解双方的紧张关系,加快法院判决的履行,实现当事人的权利。基于对法院权威的维护、生效判决既判力的尊重以及程序保障的考虑,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民事执行和解协议以强制性效力,这不利于执行债权人权利的保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执行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根据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对于履行方式的变更以及为债权的执行提供担保的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允许执行债权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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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的认识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自愿协商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台湾学者在描述大陆地区和解制度时也指出.“执行和解.乃当事人处分自己之权利.对已生效之法律文书所确定之权利义务.协议予以变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7条对执行和解的内容做出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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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和解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有权进行处分;当事人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应当理解为履行义务、处分权利的表现形式;执行前和解协议本质上是以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为基础和前提,双方履行该义务达成的民事协议,应当具有可争议性和可诉性;对执行前和解协议进行审理和裁判应当以生效裁判作为事实基础,不构成重复诉讼,也不违背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前和解协议仅仅具有实体法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则同时具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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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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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执行和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平等协商,依法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达成协议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视为原执行依据已获执行,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则人民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之申请,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执行和解制度是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民事执行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该项制度在立法上过于原则,内容比较简单,与其他制度缺乏应有的协调与统一,各地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均不一致。执行法院应否对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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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院在执行某信用社诉董某借款一案时,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案外人王某作为担保人在记载协议内容的执行笔录上签名。后董某未履行和解协议,信用社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后,对是否能直接裁定由王某代为履行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直接裁定由王某代为履行。理由是:恢复执行后据以执行的是原法律文书,王某不是原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且王的担保不是执行担保。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裁定由王某代为履行。理由是:王某已在执行笔录中承诺担保,王的担保应视为执行担保。上述意见哪种正确?请予答复。江西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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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3)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应视为与法院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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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和解、执行中和解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结案方式,执行前和解虽然相对来说较少但已成执行工作实务中一个重要现象。特别是在达成执行前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原生效判决文书还是执行前和解协议?对执行前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究竟该如何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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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辛某拖欠王某五十万货款,双方经协商后于2000年元月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并公证,协议约定辛某如未按期还款,愿意接受强制执行。还款到期后,辛某未履行还款协议,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即依还款协议的约定,于2000年6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同月王某依据《还款协议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收到王某强制执行申请书后以执行难为由委婉拒绝。公证处经商人民法院方受理王某执行案。在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后,辛某以货物质量问题为由一方面提出执行异议,另一方面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受理辛某起诉为由中止执行。审理后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辛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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