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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先裁后审”的处理机制,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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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4)
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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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的申诉案件?它能否对行政处罚作出最终裁决?这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有些同志不赞成由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掌握最终裁决权。他们大致持这样一些理由: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能针对国家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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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作出处理或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作为何种案件进行审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1988年7月在全国第十四次法院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或经济)权益纠纷作调处或者仲裁后,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作为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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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冀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生效裁决或者不服仲裁机关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在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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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未对仲裁财产保全的级别管辖作出相应规定,造成仲裁财产保全法院和仲裁裁决执行法院级别管辖不一致。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意见。将仲裁财产保全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能使仲裁财产保全与仲裁裁决执行相衔接,亦符合司法解释的目的,既有利于规范仲裁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执行仲裁裁决,更有利于避免仲裁财产保全与仲裁裁决执行级别管辖不一致而造成实践中执法混乱和财产保全措施因轮候查封落空的状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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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具有特殊性,仲裁机构属半官方性质,依法定原则由政府、工会和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组建。劳动仲裁申请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起,无须双方当事人合意;仲裁裁决也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就法律性质而言,我国的劳动仲裁不同于司法裁判和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它兼有行政性和准司法性:一方面,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在仲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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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之救济,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若有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则依照法定程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进而通过司法程序对裁决予以处理的一种机制。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两种方式来获得救济。本文在对仲裁裁决救济机制确立之依据从理论上予以阐释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现有机制运行之机理加以析明,最终得出结论:申请不予执行之途与理不合,须予删除;申请撤销在适用上亦存在缺陷,须予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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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一工厂业务员,在执行业务期间不辞而别。工厂为此申请劳动部门予以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在裁决书送达后的第8天,张某不服裁决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后,向张某送达了开庭审理的传票,届期张某因忘记开庭日期而未到庭,为此,法院裁定张其按撤诉处理。收到裁定,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法院是否还能受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不能受理。其理由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匕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张某自收到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到法院撤诉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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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法》又规定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这是人民法院对仲裁实行司法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纠正仲裁错误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一、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提起依《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即不再受理。同时,当事人要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也就是说,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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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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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兼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笪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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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行政处理案件审理工作的探讨刘希星这里所讲的行政处理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和职责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处理决定(行政裁决)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行政处理案件与行政处罚等一般行政案件差别较大。行政诉讼法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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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商事仲裁中财产保全的几个法律问题○华玉刚张贵桥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防止将来生效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在最后裁决作出之前,法院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有必要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强制保全措施。我国涉外商事仲裁除具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