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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或者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提出的异议。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符合上述规定,不属于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是否属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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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陕高法〔2004〕225号《关于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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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受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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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件审理中,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反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反诉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该反诉不予受理裁定,反诉当事人不具有上诉权,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3条规定,另行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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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法院受理再审申请的提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中,也有一定的负面因素和不利影响,造成了对既判力的冲击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以及司法效率的低下,本文通过审判实践具体分析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具体情况,以期引起立法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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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系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所作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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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4):39-41
案外人在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其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不涉及案外人与案件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案外人提起再审申请的规定,应予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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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依据《公证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公证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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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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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公断”只能“先裁后讼”,即先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 笔者在司法实践中,曾先后接待过数位手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的当事人,他们表示不服决定,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但法院苦于受理无据,只能将其拒之门外。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尚且有上诉权,而仲裁委一纸决定怎能成为终局决定呢?对此,理论界争论颇多,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就此谈点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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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起诉人)不服人民法院的“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裁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上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仍然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当事人因不服人民法院的裁定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刑事诉讼法,除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享有立案监督权外,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自诉案件享有立案监督权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未提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立案进行监督的情况。同样,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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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就同一标的、同一理由再次起 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应如何处理,这似乎有明确的答案,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明确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据此,法院应告知当事人按申诉处理。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明确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依此,法院应予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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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能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82年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规定当事人可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其后的“判决和裁定”一节内容中也没有出现“管辖权异议裁定”这样一种类型。而后,1991年正式的《民事诉讼法》补足以上内容,在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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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现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