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19 毫秒
1.
论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原则上有效,例外无效(即免除人身伤害责任的无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无效);第39条第1款规定,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如果履行了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就有效.但第40条却规定"免除其责任"的条款的无效.这就使法律条文之间产生了冲突与混乱.本文作者试图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来协调冲突,消解矛盾,以使<合同法>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理化.作者还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中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计有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条文与解释的规定存在重复、冲突之处,同时亦没有构成一个周延的规定。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应当增加第三十九条的后果规定,同时修改第四十条,使具有该条情形的格式条款相对无效。  相似文献   

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使用格式条款频率增多。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 ,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目前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本文针对格式条款存在的流弊 ,总结前人研究的成果 ,从法律 ,行政 ,自律三个模式 ,对规制格式条款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从优化工作效率出发,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以提高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缔约效率是完全必要与可行的,但预先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设立不合理条款,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侵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对订入劳动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如何予以法律规制就显得至关重要。现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规制规则的规定,应当具体落实在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事先、事中、事后的三个环节。只要格式条款订入劳动合同的基础是合法的、规范的,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明确的、对等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衡平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能得到保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就能得以构建和发展。  相似文献   

5.
免责条款(exelusionclause或exmptiol。clause)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未来责任的条款。免责条款具有如下特点:(l)免资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当事人欲援引免责条款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责任,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构成合同的一部分。(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合同订立后一方才予以注意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如果合同中有免资条款,却未向对方发出关于此条款适当通知,此条款也应无效。(3)免责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当事人通过免资条款旨在限制或免除的责…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39—41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引起法学界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论探讨。格式条款是体现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我国格式条款立法现状不容乐观,亟待制定一部兴利除弊、切实保护条款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科学、系统的《格式条款法》。  相似文献   

7.
我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而摈弃"格式合同"的概念,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没有规定.研究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39条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格式条款具有经济合理性,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是条款提供方转嫁风险和责任的主要手段。各国立法在承认其存在的基础上,又通过告知制度对格式条款的成立进行严格的规制。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告知时间、告知方法和未合理告知时的后果这三方面国外格式条款立法中的重点。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成立要件的规定不够明确和完整,应该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9.
格式条款效力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引起诸多争议,《合同法解释二》第9条与第lO条只是部分解决了该争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并没有统一,呈现要么程序正义,要么实质正义,要么动态正义的混乱状态。结合格式条款的特性,对合同效力的判断应当建立统一的动态正义观标准,运用动态正义观解决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0.
格式条款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格式条款的出现是20世纪合同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以其交易的便捷性和经济性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给合同相对方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本文从格式条款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出发,评析了我国《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提出了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来规制格式条款建议。  相似文献   

11.
对保险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适用疑义利益解释规则。“通常理解”是格式条款“使用的对象群”——理性被保险人——法官的理解。对保险格式条款寻求“通常理解”的原因在于格式条款是处于合同与规范之间的“准法规”。寻求“通常理解”的方法不应当被限制,由个案法官予以斟酌。鉴于我国立法规定过于原则以及由此导致的学理、司法争议,应当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规定的“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以正确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12.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内容抽象、文字表达含糊矛盾,漏洞颇多。因而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完善有一定的必要性。文中分析了国内、国外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定,同时适当考虑了合同法本身的体系,对其部分条款重构,以及适时制定格式条款法的设想,力求格式条款的规制趋于完善、合理。  相似文献   

13.
消费格式合同是追求经济效益的产物,但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在合同中规定诸如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霸王条款",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不通过立法严加禁止,不仅损害个体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会助长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本文通过对"霸王条款"的含义、成因、危害性加以剖析,以进一步探求如何建立"霸王条款"整治机制,努力创造公平、诚信、和谐的消费环境。  相似文献   

14.
在格式条款中,提供条款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因此在法律上必须予以规制。这样既能发挥格式条款应有的作用,又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一、我国格式合同及其规制现状(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是格式条款,这种合同便是格式合同。经营者之间使用的格式合同可称为格式商业合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使用的格  相似文献   

16.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存在立法匮乏;立法内容抽象,条款的文字表达存在矛盾,不具有可操作性;立法漏洞颇多等不足,因而必须对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进行完善。完善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规制的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二是在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合同法》进行修改;三是制定专门的格式条款法。  相似文献   

17.
格式合同的立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当今社会最为普遍的一种交易形式,格式合同堪称为利弊并存的“双刃剑”。一方面,格式合同因具有满足经济生活的明显优势而被市场主体广泛采用;另一方面,在合同实践中,使用人以不公平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因此,需加强对格式合同的规制,以维护合同正义。而立法规制是行政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前提和依据,在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在我国,尽管《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有格式合同的内容,但这些规定比较粗疏、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有待于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保险人免责和受益权丧失作为保险法中的两个重要条款,直接影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保险赔付义务的切实履行。但我国《保险法》第28条第二款在列举保险人免除赔付责任的情况时,过分强调保险人的利益,扩大了保险人免责的权限,而《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第65条第二款对受益权丧失的规定又含混不清、相互矛盾。在受益人唯一和多人的情况下,投保人或受益人制造保险事故后有关保险人免责、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以及保险金给付的处理方法及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中有关格式条款之规定存在显著不足,集中表现为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效力规则本身的制度缺漏以及二者的规范冲突。《合同法解释(二)》的出台,不但没能协调矛盾、化解冲突,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加剧了矛盾和冲突。种种偏差与缺漏,皆源于立法导向上的偏误。为了维护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必须立足意思合致原则,以格式条款规制为重心,借鉴域外立法经验,重构格式条款制度。  相似文献   

20.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合同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社会化大生产和公用事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在不同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应当通过法律控制的途径,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方面对格式条款合同加以控制,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