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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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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律规范的逻辑关系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关系有不同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条的语言表述逻辑上,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与"采取其他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都是一种行为手段,其共同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作为构成犯罪,从而区分罪与非罪界限重要标志的"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与"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的严重情节是相并列的。  相似文献   

2.
新的《公司法》修改之后,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资本制改为有限公司的认缴资本制和股份公司的认购股本制,由此,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与以前也有所不同。在该罪的认定过程中,借助会计账目的分析来加以界定将会显得更加清晰。在侦查阶段,应分立案前、立案后和移送起诉时三个阶段做好工作。  相似文献   

3.
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三种罪名在司法实务中极易混淆.文章通过相关案例,从主体上、主观方面、客体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借款增资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并明确虚假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在立案追诉上的条件,以及该罪的刑事适用变化情况.  相似文献   

4.
司法实践中,对虚报注册资本罪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的"证明文件"的范围,对"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理解,对虚假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以及利用虚设公司诈骗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等问题还存在不同观点,尚需进一步研讨.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经历了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而虚报注册资本罪从1997年刑法典到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其刑法规定一直未变。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适用范围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严格限制。新的背景之下,虚报注册资本罪无法适用于普通公司的原因在于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转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以及实践中查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难度过大。  相似文献   

6.
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是办案人员对重大的刑事案件和反革命案件,报请领导审查决定立案的书面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报告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认定确有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第二,必须是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即是说,虽有犯罪事实,但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则不能立案。只有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而且,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才能立案;第三,必须是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1款又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这就是说,立案报告主要是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行使侦查权,以对案件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的上报审批文书。  相似文献   

7.
1997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立案阶段的有关事实提出了证明要求,规定起诉“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从而提出了“起诉证据”这一诉讼理论新课题。人民法院在审查各类告诉案件中(本文仅指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如何正确行使对起诉证据的审查权,既保证案件的受理质量,又不致侵害当事人的起诉权,避免因滥用审查权力导致出现新的“告诉难”,理论上尚不成熟,实践中也乏借鉴的经验。在立案阶段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掌握起…  相似文献   

8.
《民事诉讼法》和《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立案审查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对立法精神理解不同、各地法院在立案审查中掌握的标准不一、对特殊案件的审查规定不合理或缺少规定,在立案审查时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目前,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屡有发生,虚报注册资本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本文就司法机关审理此类案件中所发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提出意见,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研益。  相似文献   

10.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侦查此类案件,在立案审查时,要注意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案件的特点,结合立案材料的线索,选择适当的侦查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和策略,侦查取证,以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11.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设立该罪名的初衷就在于从刑法层面规范公司资本制度,保护市场交易的平等、安全进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公司成为了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也是最活跃的参与者,公司资本制度的保障对于经济交往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特别是随着新公司法的颁布,刑法对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特别是对该罪主体的规定显得尤为抽象,给司法实践带来种种不便。本文拟就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问题做一深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薪酬权益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刑事法律依据。作为新设罪名,公安机关应重点关注其中的新内容。在审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材料时,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具有劳动行政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不能仅按字面意思简单理解,而是应当参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对其作出认定;应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基础理解"劳动者"的范围。  相似文献   

13.
注册资本是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实有资本,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相应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它反映的是企业的经济实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册资本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注册资本是企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物质基础;其次,注册资本是企业在经济交往中取得商业信用的物质保障。为严格注册资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注册资本不实的现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申请人采取虚报、谎报注册资本的方法骗取登记,另一些申请人则在企业成立后抽逃出资。这些行为使得企业的实有资本与其注册资本严重不符,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基于注册资本不实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导致注册资本不实的原因合理确定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和承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   

14.
2005年我国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大幅改革,顺应了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缓和化改革的国际潮流,公司资本制度的刑法保护与公司法的衔接出现了难以弥合的裂缝,原有犯罪的设置在新公司资本形成制度的框架内,逐渐失去其原有的保护作用。因此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刑法保护的立法需要作出相应调整:废除虚报注册资本罪,将虚假出资行为非犯罪化;改抽逃出资罪为抽逃公司财产罪;增设欺诈增资罪。  相似文献   

15.
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及犯罪的追诉标准都产生了很大影响。所以研究新《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对虚报注册资本犯罪认定的影响是十分有现实意义的。  相似文献   

16.
在侦办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立案审查环节是侦办案件的关键,其方法就是从审查涉案公司的注册登记情况、涉案的资金流向、实物流向入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缉获犯罪嫌疑人和追缴涉案款物,并保证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得到及时处理,真正遏制经济犯罪的发生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7.
公安机关现行的受立案机制,办案单位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存在案件该受不受、受案不及时、案件该立不立、立案不实等问题。推行受立案分离和立案归口管理,对强化受立案审查监督,防范冤假错案,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应完善接处警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受案登记,设立专门受立案机构,加强立案审查,健全配套制度,建立受立案监督机制,实现"有案必受、受案必核、立案必查"。  相似文献   

18.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力图使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法在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的基础上,破除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该部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挑战。为此,本刊特邀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及有关高校和律师界专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新法的施行、完善有所裨益。在对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新法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从实务视角,以具体个案为依托,在分析行政诉讼立案状况、原告资格设定目的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原告资格认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上海为实例,分析新法对区县政府为被告、跨区域、经复议案件等特殊案件管辖的变动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据实务需要,以诉权保障、起诉条件审查、行政争议解决为核心解读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转变;分析诉讼类型化将对行政审判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完善建议;分析新法施行后审判各方在受案范围、复议案件被告、裁判方式三方面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参照《民事诉讼法》,研究新《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明晰尚需研讨问题所在。  相似文献   

19.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力图使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法在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的基础上,破除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该部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挑战。为此,本刊特邀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及有关高校和律师界专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新法的施行、完善有所裨益。在对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新法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从实务视角,以具体个案为依托,在分析行政诉讼立案状况、原告资格设定目的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原告资格认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上海为实例,分析新法对区县政府为被告、跨区域、经复议案件等特殊案件管辖的变动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据实务需要,以诉权保障、起诉条件审查、行政争议解决为核心解读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转变;分析诉讼类型化将对行政审判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完善建议;分析新法施行后审判各方在受案范围、复议案件被告、裁判方式三方面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参照《民事诉讼法》,研究新《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明晰尚需研讨问题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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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力图使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法在全面贯彻党的"依法治国"精神的基础上,破除行政诉讼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困境。该部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诸多挑战。为此,本刊特邀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及有关高校和律师界专家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新法的施行、完善有所裨益。在对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进行比较分析后,指出新法的创新和不足之处:从实务视角,以具体个案为依托,在分析行政诉讼立案状况、原告资格设定目的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新《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原告资格认定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上海为实例,分析新法对区县政府为被告、跨区域、经复议案件等特殊案件管辖的变动规定,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依据实务需要,以诉权保障、起诉条件审查、行政争议解决为核心解读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的转变;分析诉讼类型化将对行政审判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完善建议;分析新法施行后审判各方在受案范围、复议案件被告、裁判方式三方面所面临的诸多挑战;参照《民事诉讼法》,研究新《行政诉讼法》对于检察监督的规定,明晰尚需研讨问题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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