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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修正案(八)》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理解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李莹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1(3):64-69
为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了重大修改。结合修改内容,研究对该罪构成要件中的食品含义、行为方式、明知的认定,量刑情节中“其他严重情节”、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该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毒品犯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类罪的区分,有利于促进修订后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司法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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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68-73
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司法解释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本罪的入罪门槛,以仅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的罚金刑方式回应本罪谋利性本质,并且将本罪客观行为从“生产、销售”扩大至“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可谓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方式全面规制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然而,其仍未解决食品监管渎职罪规定笼统、入罪门槛模糊以及本罪共犯范围过宽的问题,并未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实现对本罪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3.
罗开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23(3):61-67
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罪名。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以销售假药、劣药为名行骗取他人财物之实,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把握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相似文献
4.
罗开卷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84-89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系比较原则的规定。在制售假冒伪劣烟草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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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晚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0(6):78-83
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需要对"同一种商品"、"相同的商标"、"使用"进行正确理解。行为人生产的产品既假冒了他人的注册商标,又属于伪劣产品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成立牵连犯,应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6.
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二者有着明确的界限。对虚假出资罪不应当仅从字面意思上进行理解,而应当从行为侵犯的具体客体着眼进行实质的理解。虚假出资罪主要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其危害性是现实的,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是侵害了未来相对债权人的利益,其危害性只是可能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其他受损失的股东;虚假出资罪的客观方面则必须存在其他受损失的股东,必须具备"欺骗其他出资人"这一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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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嫖宿幼女罪的否定性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冰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16(3):27-29
嫖宿幼女罪是我国97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一个罪名,关于此罪的设定有很多疑问,从是否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否符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保护的法益是否明确,行为人主观状态和犯罪客观要件的构成标准诸方面来分析,笔者认为此罪不应单独成罪,而应与强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为归于一罪进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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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陈平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7(3):55-58
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应当强调执法重于立法、突出抓好日常监管与预警、以防范有毒有害食品为重点、加大处罚力度。 相似文献
9.
2011年.国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意见规定,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无须评估听证,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新京报》2011年5月24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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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1979年刑法将虐待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 ,1997年刑法将妨害婚姻家庭罪全部转移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的变化 ,必然导致虐待罪认定的变化。司法实践表明 ,对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含义以及虐待罪与遗弃罪的界限必须重新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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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发展和生活质量的提高,消费者越来越关心每天所消费的各种食品,深度关注食品的加工和销售情况,以更多地了解食品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有关信息,同时也要求政府对食品安全以及消费者保护承担更多的责任。食品安全控制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并确保所有食品在生产、处理、贮存、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均能保持安全、卫生及适于消费,确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质量要求,确保食品货真无假并按法律规定准确标识,由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实施的强制性法律行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亟待健全基于风险评估的食品控制体系,提高法律和技术保障。这一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政府负责、政策保证,并配套具体可行、有操作性的实施计划。 相似文献
13.
2011年5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修订后的规定,将明确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相似文献
14.
根据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笔者对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特征进行了必要的探讨,认为刑法对本罪主体范围的界定不确切。根据司法实践,只有铁路或非铁路企业单位中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施工的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在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过程中,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而不论其是不是铁路企业单位的职工。同时还对本罪罪名、空白罪状及量刑档次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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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宜怀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11(1):10-14
修订后的刑法典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新增罪名的丢失枪支不报罪,其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在理论上都存在有很大争议.本文就如何理解"丢失"的概念,丢失枪支是否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的情况,能否对丢失支不报罪中的"丢失"一词作扩大解释,枪支被盗、被抢而不及时报告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如何理解本罪中的"不及时报告",如何理解本罪的罪过形式等问题,从法理上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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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吉春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73-77
灭绝种族罪的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群体,这个群体需要具备生命性、文化性、固定性和发展可能性的特征,只有符合这个特征的群体才能够认定为属于本罪所保护的群体的范围。灭绝种族罪的对象应分为种族、民族、族裔和宗教团体四种类型,政治团体并不是该罪的犯罪对象,仅消灭或者摧毁某个团体的全部领导层的行为也不能构成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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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国家金融票证的出具制度;客观上表现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承兑违法商业汇票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只可能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罪。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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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产生出卖目的的时间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转化犯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刑法对本罪除罪事由的规定具有合理性,同时,基于收买对象是妇女还是儿童的差异,对本罪除罪事由也应作不同理解.被害人承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在罪数形态上,收买者同时实施了教唆、帮助拐卖行为的,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构成本罪转化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又实施了非法拘禁、虐待、强奸等行为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论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