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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侦查的必要手段或侦查行为.已被世界各国广泛确认:“监听”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未作设定.无疑导致了对职务犯罪查处力度的缺憾和弱化。借鉴国外专项立法技术。积极探索侦查监听的立法框架.对完善刑事立法、打击职务犯罪是大有裨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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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听诉讼规则对惩罚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具有双重价值。首先概述西方主要法制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状况,接着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建构我国通讯监听诉讼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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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火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96-101
监听是为了查获犯罪而采取的科技侦查措施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其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一般都有监听法或者在刑事诉讼法中以专门的章节对监听作具体规定 ,其中也有一些共同特征。笔者认为 ,有必要对国外的监听立法进行借鉴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监听措施加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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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听与公民权利的冲突与整合电子监听作为一种秘密性的技术侦查手段指的是法定侦查机关依法为搜集证据,发现犯罪嫌疑人,经由电讯机关配合,通过电讯技术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谈话、电话或其他形式的电信往来进行探听和记录。电子监听根据其监听所采用的方式可以分为有线监听和无线监听。虽说目前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已承认了这一手段的合法性,但是使用这种侦查手段直接影响到公民秘密通信自由权,所以在理论上存在很大的争议。通讯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传达感情与信息的一种途径,属于人身自我支配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秘密通讯自由(li…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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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为破获案件往往需要会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措施,其中,电话监听即是一种常用的手段,这通常会与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权利——公民通讯秘密权产生冲突。但就目前我国状况而言,尚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制,这种缺少正当程序规定的侦查手段对于公民隐私权的威胁是巨大的。本文从监听的概念入手,对我国监听立法及现状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对其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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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一直以来对于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有很大的质疑。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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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听作为侦查手段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刑事侦查中的监听虽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形成外在的、物理形式上的侵害 ,但却在实质上制约并妨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权。监听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 ,应当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充分保障监听对象人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监听专门立法的情况下 ,应慎重对待在侦查中大规模地开展监听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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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即,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监听等特殊技术侦查措施的制度建构,而监听制度更是重中之重。作为一种与公民宪法权利和个人隐私密切相关的诉讼制度,其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配置的平衡、能否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从世界各国立法及实践来看,对监听进行明确立法和规范,不仅有利于提高国家预防、打击犯罪的能力,同时还有助于明确刑事诉讼中国家公权力和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界限、防止对公民宪法权利和个人隐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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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中的监听行为虽然没有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形成外在的、物理形式上的侵害,但却在实质上制约并妨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通讯自由。监听行为属于一种强制性的侦查措施,应当在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并充分保障监听对象人权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在我国目前尚缺乏监听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应谨慎对待在侦查中大规模地开展监听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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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诉法》专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内含于其中的监听之必要性与正当性自得到立法确认毋庸置疑。但是,刚刚合法化的监听立法仍然稚嫩,尤其是如何在手段合法化后进行有效管控不致让其成潘多拉魔盒人人自危、尽量在保护私权与打击犯罪两大价值取向之间取得平衡,自台湾关说案和美国棱镜门事件之后,更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监听鼻祖美国和监听规范相对完善的台湾仍会在运行中走样,不得不让人更深入审视监听制度之魔性。一项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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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讯作为一种新兴通讯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同时它在监听活动中也愈发显得重要.对于网络通讯监听中令状运用的判别标准,国外一直存在不同规定.通过对目前国外各类相关令状运用判别标准进行比较分析,我们可以获得诸多有益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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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在厘清了监听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之后,认为应将监听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监听虽然存在与保障人权原则的碰撞,但监听与保障人权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权衡利弊,监听仍有其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价值。文章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并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监听立法的粗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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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刑事侦查领域虽然在广泛地运用监听措施,但长期以来监听一直缺乏立法上的程序限制,尤其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实施监听更是没有明确的授权,一直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状态,这显然与我国宪法所强调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不相适宜,今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刑诉修正案》),其中虽然对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有了授权的规定,但规定的相当抽象,没有对监听的提请、监听令状的签发以及执行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将尝试对我国职务犯罪监听的程序进行初步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