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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近年来,因恶意欠薪酿成的跳楼,自杀等极端和群体事件时有发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既有的民事、行政法律手段难以有效地治理恶意欠薪行为,所以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恰逢其时的将恶意欠薪行为入刑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必要的,对维护社会稳定、宣扬社会公平正义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因恶意欠薪罪在犯罪构成上尚存在若干问题,所以还存在很多值得商榷改进之处.本文对恶意欠薪罪从其入罪的必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两个方面作一下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2.
何牧 《法制与社会》2010,(33):61-62
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进行审议,对于争议多年的"恶意欠薪罪",在修正案中也得到了回应。对于"恶意欠薪"行为的各种争议,本文将从"恶意欠薪"是否应当入罪,本罪和刑法相关罪名的关系,以及如果入罪的注意点等方面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石经海 《法学杂志》2007,28(1):48-51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新设犯罪的罪名应定为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在本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中,客观方面需以特定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为具体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本罪在与治安管理处罚及与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拐骗儿童等犯罪发生竞合或关联时,不能一律认定为本罪;立法上,本罪在入罪门槛、犯罪对象等方面存在不足,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4.
非法出具票据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罪主观方面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 ,既可以是过失 ,也可以是故意 ;对于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要予以界定 ;对于本罪客观方面 ,要对出具作严格解释 ,把握出具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同时银行非法出具支票的情形不应构成本罪 ,对此应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现实社会中恶意欠薪行为愈演愈烈,以致增设相关犯罪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造成严重恶意欠薪情形的原因不是法律制度短缺,而是现有的劳动行政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因此,冒然增设恶意欠薪罪不仅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而且无助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恶意欠薪入罪应当慎行。  相似文献   

6.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 ,主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故意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秩序和所有权 ;客观方面 ,盗掘行为原则上是单一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 ,又把从中窃取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牟利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不应定盗窃罪而应以本罪论处。文物鉴定专家应来自中介机构或与文物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的教学科研机构 ,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7.
论虚假破产罪中的“实施虚假破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对虚假破产罪的定罪中,对实施虚假破产的认定,是对该罪犯罪客观方面进行认定的重要内容。但目前学界对此的学理解释无法满足在相对复杂的企业破产情况下,追究虚假破产行为刑事责任的需要。对虚假破产罪客观方面的科学认定应以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作为基础。虚假破产罪应被认定为公司、企业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然人犯罪;这里的破产概念不仅解释为公司企业的破产申请或者破产程序的进入,也应包括公司企业出现破产状态以及破产程序因出现法定情形而被宣告终结的情况;其犯罪客观方面的重点在于因行为人实施的非法财产处置行为而导致的破产基础的虚假性,并且不需要证明非法处分行为与公司企业破产状态的出现之间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阮齐林 《人民检察》2015,(22):17-23
猥亵儿童罪是指故意对儿童以除奸淫幼女之外的方式进行性侵犯的行为。猥亵儿童罪不是倾向犯,刺激、满足性欲是根据社会性观念和儿童性禁忌的客观判断,而非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猥亵儿童与奸淫幼女的危害程度相近,一般应定性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之"当众"应坚守"当着众人面"文义,不应过分扩张解释。刑法对猥亵儿童罪加重事由的规定脱离性侵儿童犯罪现实,应当完善,增加"多人或多次"和"情节恶劣"的加重事由。  相似文献   

9.
恶意欠薪入罪对遏制恶意欠薪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增加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但仍有诸个疑难问题需要加以解决,社会保险不应属于本罪的劳动报酬范围,劳动仲裁部门应当视为政府有关部门,恶意欠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以数罪制度和理论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10.
非法占有目的不是财产犯罪的核心概念,应当用侵害占有、建立占有分析财产犯罪的客观方面;非法占有目的不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可以客观化为故意的内容;使用盗窃侵犯财产性利益,应解释入罪;非法占有目的已经丧失了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功能。  相似文献   

11.
恶意透支有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国刑法规制的是犯罪型恶意透支。在各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中,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是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规制的恶意透支主体不仅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恶意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作了法定解释,但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采用何种立法例更适宜等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即为共同过失犯罪,但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行为理论并不能合理解决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重构行为理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运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之间在相互利用对方行为之际,应当控制而没有控制,最终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应当分别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3.
证券内幕交易的犯罪构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吴彦 《河北法学》2003,21(6):92-100
内幕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难以根除的顽疾。尽管十多年来,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先后处理了许多证券违法违规乃至犯罪的案件,但其中以“内幕交易案”来认定的则少之又少,即使被查获,也只能以行政处分了事,内幕交易依然肆虐横行;而形成现时这种局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内幕交易犯罪中一些基本问题的充分认识所致。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证券法》、《刑法》,有效地打击内幕交易犯罪,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当今学术界的流行学说,对内幕交易的概念及内幕交易犯罪所侵犯客体、内幕信息的含义和范围、内幕人员的含义和范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的客观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14.
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徐松林 《现代法学》2003,25(6):88-93
我国刑法第 2 2 5条第 (4 )项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这种极为特殊的空白罪状形式 ,导致了刑事司法中非法经营罪的无限扩张。我国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既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也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在我国全面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 ,国家刑罚权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预 ,应尽可能以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行业协会的惩诫以及企业自我监督来取代刑罚。  相似文献   

15.
魏建文 《法学杂志》2012,33(4):85-90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求犯罪成立要符合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之间的统一。但是,当成立犯罪要求发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时,就出现了贯彻该原则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对于"丢失枪支不报罪"等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情形,实践中所犯的普遍性错误就在于割裂了行为结果与行为性质的联系,将行为人对一般违法性质的认识因素当做对刑法的严重危害性质的认识予以评价,从而得出行为人行为时出于故意的错误结论。因此,《刑法》将没有必然联系的"不报告行为"与"严重结果"规定为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观要件,忽视了丢失枪支行为才是严重后果发生的真正原因。为此建议将该罪罪名改为"丢失枪支罪",以使该原则在犯罪论领域得到贯彻。  相似文献   

16.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7.
有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争议:冒名骗赔的行为应定性为保险诈骗罪;隐名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诈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定性为诈骗罪。虚构保险标的的表现: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恶意超额保险;恶意重复保险;虚构保险利益;将不合格的标的虚构为合格的保险标的;事后保险。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应一律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  相似文献   

18.
孟庆华 《法学论坛》2004,19(1):57-60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客体应当表述为"国家对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其客观要件"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包括实害犯与危险犯两种形态;其主观要件应为过失,故意则不能构成。  相似文献   

19.
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是从苏俄犯罪构成理论“翻版”而来,是一个典型的“舶来品”,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从来就没有过一个真正属于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在传统的四要件构成理论即将土崩瓦解,而德日犯罪构成理论一时难以被广大学者接受之时,我们应当立足于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及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和功能来建构属于我国自己的犯罪构成理论(即:犯罪客观方面——社会危害性——罪过).依此建构的犯罪构成是好是坏,检验的一个简便方法便是将其与精致的、备受不少学者推崇的德日三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比较,若两者功能吻合,则这样的犯罪构成或许是可以被接受的.  相似文献   

20.
李茂华 《政法学刊》2005,22(6):39-42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人们所谓的时间性构成条件从刑法的谦抑性思想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角度而言,“犯罪过程”应始于着手犯罪,而非始于犯罪预备行为;为了贯彻鼓励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有效地保护社会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应将“犯罪过程”的终点确定为发生行为人追求的危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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