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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中“预告登记”制度若干问题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05年7月10日向全社会公布,该草案第21条对预告登记制度①作了规定:“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债权人为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将来取得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债权人已经支付一半以上价款或者债务人书面同意预告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进行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处分该不动产。预告登记后,债权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具有预告登记失效事由的,债务人有权申请注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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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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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本文针对预告登记中的权利性质、登记效力和登记范围提出意见。经预告登记后的请求权的本质属性仍为债权;预告登记后发生的中间处分行为应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为预告登记的应是变动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或者该请求权附有条件或期限,或者该不动产物权指向的物为未来的不动产,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准用不动产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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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对原债权人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请求权的债权进行保护,是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对预告登记所的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预告登记的法律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行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与我国法律制度的整合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我国《物权法》中对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不足,需对该制度具体实施制定操作细则,对我国预告登记的发生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消灭等方面进一步明确规定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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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义务人的不动产遭到强制执行时,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这一法律漏洞需要根据预告登记目的予以填补,以便平衡执行债权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在未推进至本登记之前,预告登记权利人并未因查封等保全型执行措施而受到威胁,无权启动案外人异议程序.若执行法院启动强制拍卖的变价性执行措施,预告登记义务人因不动产所有权丧失而陷入履行不能的境地,但预告登记不应随着不动产拍定而消灭.预告登记权利人在本登记条件具备时,仍应有权向拍定人请求同意本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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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种较新的登记模式,本文界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明确了其法律意义,并对我国现有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程序保障等方面的缺陷进行了考察与分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以及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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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善意取得没有明确规定,学者对其亦未有详论,有待补充。保护交易安全、充分发挥预告登记的功能需要我国《物权法》确立预告登记的善意取得,预告登记的自身属性亦为其善意取得提供了可能性。综合考虑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般性和预告登记发生条件之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为存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存在预告登记约定、预告登记债权请求权人善意、完成预告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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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登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商品房买卖中的预售登记备案制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预售登记既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法定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具有使债权具有物权性的功用,保障买房人将来取得产权的期待权实现。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实施中存有许多问题,其性质、效力、内容等还亟待立法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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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探讨,结合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现实状况,探讨我国《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已经取得的积极成果,分析该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我国的现状,同时借鉴各国法治发展的先进理论,提出完善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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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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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不动产预告登记进行论述,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进行对比,阐释了同一商品房上是否能多次进行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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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不动产登记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预告登记现已为多数国家所采纳,但对我国来说却是一项新制度。我国于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20条对物权预告登记进行了规定。本文从预告登记的起源与必要性出发,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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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应统一不动产登记机关,明确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地位及其类型,明确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之间的关系,确立实质审查主义,增加预告登记制度,以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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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确立了不动产物权统一登记制度,并在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在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赔偿责任。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和粗放,对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以及救济渠道等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条的适用存在争论。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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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该制度的设置旨在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又称预登记,日本法上称为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特殊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