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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我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本文认为该条规定过于原则,在今后制定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进一步细化。文中指出应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明确登记行为的行政行为性质,确定登记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索国家赔偿机制与保险机制相结合的道路,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保障人民的财产权利,维持正常的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作了原则性规定,对该原则性规定的理解,无论理论还是实务均会出现分歧。本文拟对上述原则性规定所涉登记错误的内涵、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以求对司法实务准确适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彭敏莉 《中国司法》2010,(12):66-69
公证从性质上说,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公证书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我国不动产登记审查机构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不进行实质审查,也不承担因公证书内容错误而造成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公证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案例。但依据《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相似文献   

4.
季秀平 《法治研究》2009,(11):13-16
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不同于不动产的“错误登记”。“登记错误”只是造成“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之性质为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非国家赔偿责任,其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登记机构应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而不仅仅是直替损失。登记机构可通过追偿机制和保险机制来转嫁责任和分散风险。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核心在于其法律效力。我国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20条便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条明确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请求权。然而,由于该条的内容较为抽象,并存在一定疑问,不利于司法实践,故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第21条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的规定仅为原则性规定,立法机关的回避,使得司法实践中对登记错误的处理出现了重大分歧。登记行为的性质应为民事权利公示行为,我国登记机构的审查实际上采用的是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相结合的模式。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应为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其违法性之认定以侵害民事权利为认定依据。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为严格责任,但是可以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来缓冲。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重要内容。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财产秩序甚大,现代各国莫不对之重视有加。目前我国出台的《物权法》虽然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作出了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制度规定的还不够详细,应对其予以完善,以期对不动产权利人更充分的保护,同时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登记中存在当事人和登记机构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影响不动产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因素主要有物权变动的模式、登记制度、登记行为的性质等。应当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登记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契机,协调好民事和行政赔偿责任的关系;以《物权法》的登记分类为基础,分清不同的登记错误,明确当事人责任和登记机构责任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9.
刘杨 《法制与经济》2009,(18):37-38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却未为明确。学界亦存在国家赔偿责任说和民事责任说两种观点,其根本的分歧点即在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决定了不动产登记赔偿的性质为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0.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登记机关对错误登记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的性质却未为明确。学界亦存在国家赔偿责任说和民事责任说两种观点,其根本的分歧点即在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有不同的认识。文章认为不动产登记的功能决定了不动产登记赔偿的性质为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如何根据这一规定去审查不动产登记行为?应该对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问题进行剖析,并对造成现状的成因加以分析,在此基础上从方法论角度对登记程序中的物权原因行为进行分析,建立不动产登记司法审查标准的相关理论,探讨物权原因行为分析法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认识该分析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在运用中应把握有关原则。  相似文献   

12.
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承担责任的立法,先后呈现了不同阶段与时期的变化与发展。登记机关的错误登记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赔偿责任,不同的法有不同的规定。《物权法》的实施,再次将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交叉适用纳入公众视线。在法律制度没有改变不动产登记行为行政性质的前提下,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涉及不动产登记业务而引发的赔偿案件,仍应适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判定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李明发 《法律科学》2005,23(6):66-71
加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法律救济,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我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并逐步向法院统一管辖过渡。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质上是民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对不动产登记应采实质审查制,以强化登记机关的责任。不动产登记错误属民事侵权行为,应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更正和补救。设立赔偿基金,以完善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14.
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是对民事权利损害的救济,当然是民事责任。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侵权责任形态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既不是连带责任,也不是补充责任。《物权法》第21条规定的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过错责任,既不是无过错责任,也不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不是具有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  相似文献   

15.
不动产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错误登记发生后,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赔偿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并应当结合国家拨款与建立赔偿基金的方式,同时由登记机关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方式来解决资金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16.
总结分析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全面规定:登记实行统一制度,登记信息公开制度,登记类型的完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分析登记制度中尚未完善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公私法交织中的不动产登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介入和渗透,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具有私法效果的行政行为,既具备行政行为的各项要素和效力内容,又有明确的"界定产权,便利交易"的私权效用。为切实体现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私权保障功能,对有关公权力的行使应予以限制。登记机构因错误登记产生的赔偿责任虽是行政责任,但又常常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相交织,导致赔偿请求人资格、因果关系、责任的划分、求偿程序等问题错综复杂。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真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均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分析错误登记行为与当事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在混合侵权场合,司法求偿时不能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分别进行两种诉讼方式,并由登记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登记法在性质上主要属于登记程序法,应对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类型、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原则、登记管辖权、一般登记程序和特殊登记程序等问题作出规定。可以纳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不仅限于《物权法》和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物权,还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登记的债权。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用是公示不动产上的权利状态,但不动产登记对于不动产权利的变动所起的作用略有不同。不动产登记簿采取物的编成主义,只有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才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簿。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不动产交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日渐上升的趋势,而相应的产生了因不动产登记错误导致的诸多赔偿问题.目前,由于我国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不动产交易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撰写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的层面上进行深入的...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动产物权纠纷大幅增加,有关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也随之增多。而我国有关不动产登记规定散见于各项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各种规定之间也不尽一致。如何审理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合理处置不动产行政登记涉及的民事争议,是目前行政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就不动产行政登记案件出现较多的房屋行政登记案件,结合颁布的《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规范的有关规定,针对房屋登记在司法审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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