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入罪,在立法层面予以规范。醉酒驾驶入罪的立法理由与醉酒驾驶入罪的社会背景息息相关,而立法理由体现出刑法的民生理念。在汽车时代、风险社会的当下,刑法经由醉酒驾驶入罪有力地回应了时代问题的挑战,完成了刑法规范对社会秩序重建的使命。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定性为危险驾驶罪,给予刑法规制。该法案实施以来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文章分析了该罪的行为类型,并对该罪与相关罪名进行了辨析。  相似文献   

3.
如何面对司法实践活动中遇到的有关危险驾驶罪认定方面,诸如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情节恶劣”;对于情节轻微的危险驾驶行罪是否可以按照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而出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衔接等问题.比较有效而稳妥的方法之一就是准确理解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正视法务的基本含义以及尊重立法基本原意.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5.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危险驾驶罪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两种行为方式。危险驾驶案件多为醉酒驾驶。实践中,其规定存在着不足。应当扩大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范围、增加情节的限制,完善对危险驾驶罪之醉酒驾驶的刑罚处罚,规范与醉酒驾驶行为相关的机制。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把醉酒驾车和追逐驾驶中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是因为该类行为具有抽象的危险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性。为了解决危险驾驶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责任问题,在适用现行刑法区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立法归罪进行规制殊有必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在立法上仍然存在缺陷,在司法实践中仍会遇到相关的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8.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把握危险驾驶罪这一新罪名,如何掌握危险驾驶罪的客观行为,并准确判断醉酒驾驶者的责任能力和主观态度,是司法工作者应特别关注和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相似文献   

11.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12.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2011年我国刑法确立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确立,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将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从而使高危险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能以刑法规制。但同时在实务界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成罪认定标准还存在很大的空白,缺乏理论指导,危险驾驶罪仅包含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即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能否构成犯罪还要考虑"情节恶劣"的情况,因此,"情节恶劣"需有一个司法指引以规范认定标准,醉酒驾车行为构成犯罪则需要确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标准,即行为人身体内酒精含量多少为醉酒,本文试途对其相关认定标准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已在民众的呼声中顺利通过,但对于理论界和实务界来说依然任重道远,如何论证和理解法律规定成为关键。以风险刑法理念作为理论基础创建的危险驾驶罪必须合理解决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契合问题,以彰显以人为本的现代刑法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论证和理解犯罪构成,并检验刑事法律后果,从而提出可行性的立法和司法方案。  相似文献   

15.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使得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成为必要。危险驾驶行为可以概括为醉酒驾驶、超速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无驾驶技能驾驶、无视交通信号或标识驾驶以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与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打击相比,我国刑法规定的处置措施明显偏软且相对滞后,难以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妥当的处置,有必要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7.
随着《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的设置,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向前迈进了一步。然而由于危险驾驶罪立法设置在罪名、罪状、法定刑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致使司法人员对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在适用法律上仍无所适从。本文拟从这些问题入手谈危险驾驶行为的刑法规制之完善,以期对刑事立法与司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犯罪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予以刑事处罚,为打击惩处醉酒驾驶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地遏制了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有力地保障了道路交通安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并无统一的量刑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如何准确适用量刑,确保罚当其罪,是审判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公布的五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指导性,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比较分析,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责刑相适应、体现宽严相济和确保量刑均衡的量刑原则,最终以细化醉酒驾驶犯罪的量刑情节来规范、统一、均衡本罪的量刑适用。  相似文献   

19.
近来,地方法院对恶性醉酒驾驶肇事行为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刑,然而,醉驾肇事者的主观罪过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故意要求,醉酒驾驶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具有加害性"的本质特征。由此提出,醉酒驾驶肇事案件的立法解决思路是增设危险驾驶罪,其司法解释解决思路是通过扩大解释来完善交通肇事罪。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理论问题、罪与非罪问题,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问题,危险驾驶罪存在的立法不足与完善等,是危险驾驶罪适用中的难点.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可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处理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