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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改革思路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缺陷,例如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缺乏公正性、行政复议范围过于狭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不畅等。为应对我国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探索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之道,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研究课题组。《法学研究》编辑部和《经济观察报》2003年9月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加入WTO的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挑战、机遇与改革研讨会”,理论与实务界七十多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以下是研讨会部分论文的摘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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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着重研究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应当改变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自由选择,取消行政复议中的终局裁决,应将行政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并建议国务院应当设置复议机构,取消原行政机关管辖;应当将本级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改为由本级政府管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派出机关也应当享有复议管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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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管辖是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起着重要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条件》(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复议管辖实行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本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主管部门共同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以及其他管辖等条条块块相混合的管辖模式.这种管辖模式经过几年的实践暴露出不少问题,直接影响行政复议的社会效益,因此有必要进行调整.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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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现行行政复议体制的两点反思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关于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我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和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而是由行政复议机关内部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复议的任务,行政复议机构具有非独立性、从属性的特点,这种制度安排对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具有消极影响。首先,非独立性和从属性决定了行政复议的结果难以公正。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仅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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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对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实践工作中,一些行政复议机关曾经尝试采用行政调解方式来审理案件,促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但长期以来,是否可以运用调解方式一直争论不休。现在,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明确答案,于2007年8月1日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行政调解制度被正式写入有关法条。《条例》第加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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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可以成为被申请复议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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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行政裁判所通过调整以适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彰显行政裁判所的制度优势,特别是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颁布后,英国行政裁判所在性质、组织、管辖、程序以及监督机关等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英国行政裁判所经验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修改需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求,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保障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和裁决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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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请求变更或撤销该行政决定及有关行政机关予以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即将实施,随着我国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的目标迈进,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迫在眉睫,否则,将有碍于行政诉讼法的实施,有碍于逐步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因此,我们在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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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Sheng-li 《河北法学》2012,30(5)
英国行政裁判所通过调整以适用英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彰显行政裁判所的制度优势,特别是2007年《裁判所,法院和执行法》颁布后,英国行政裁判所在性质、组织、管辖、程序以及监督机关等方面具有更加突出的特点.英国行政裁判所经验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借鉴意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修改需要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变化的需求,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保障行政复议组织独立性和裁决公正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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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行政复议的管辖我们通常把享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受理复议案件方面的分工与权限称之为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案件管辖的明确,其实质是对行政机关的复议权和行政相对人的复议请求权予以具体的定位和落实,只有通过管辖的确定,方能知道应向谁提出复议申请,而不致申诉无门,同时,行政机关也才能判断什么样的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受理并进行处理,避免越权行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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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的出台为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笔者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同时在总结广大行政复议工作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提出一些见解,与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接受复议申请的问题《行政复议法》以“行政复议申请”取代了“复议管辖”,不再使用“管辖”这个词。但实际上,行政机关确实存在着对复议申请的受理分工和权限的管辖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新规定,接受复议申请,我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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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府发布并施行《哈尔滨市集中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属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案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集中接收,并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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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确立,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在法的阶位上由行政法规调整上升至法律规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相应的实施意见尚未出台,以及对一些新内容的规定理解不一,《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问题、行政复议的机构问题、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机关问题以及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监督问题四个方面,对《行政复议法》在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作简要论述与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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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本级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会出现律师参与的可能性。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制度及律师的社会作用所决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