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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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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骚扰立法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性骚扰立法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重点分析了性骚扰的法律界定,性骚扰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就我国性骚扰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独到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性骚扰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目前在我国性骚扰还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更没有一部专门针对性骚扰行为的立法,法学界对性骚扰的概念也无统一界定。在国家法律尚不能对性骚扰作出统一立法的前提下,地方性立法机构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寻找性骚扰问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结合点,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广东省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和排头兵,更应该加紧性骚扰防治的地方立法。  相似文献   

3.
性骚扰的法律探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国外 ,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解决性骚扰问题 ,其中还特别规定了雇主对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行为负有责任 ;而在我国 ,尽管性骚扰己为人们所关注 ,但法律迄今仍没有对性骚扰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性骚扰会对女性造成多方面的损害 ,我国法律应尽早对其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并禁止性骚扰。本文对性骚扰的含义进行了研究 ,认为性骚扰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的理解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防治性骚扰的立法对策。  相似文献   

4.
公安机关应对性骚扰入律之管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虹 《法学杂志》2006,27(5):110-113
性骚扰纳入法律中后,公安机关面临着性骚扰法律界定模糊、违反治安管理的性骚扰行为程度认定标准的不确定性、性骚扰行为取证过程的困难性、对违反治安管理且受害人提出请求的性骚扰行为进行处罚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等新课题。故在公安机关进行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在转变认识的基础上,根据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行为,用好、用足《治安管理处罚法》。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许多潜伏已久的不法行为频频曝光,性骚扰行为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然而现有法律对此并未有全面的规定。理论界甚至连性骚扰界定等基本问题都没有个较为统一的定性。本文将就性骚扰的界定问题谈一些见解,希望借此引起更多人对性骚扰问题的关注,以推动中国《反性骚扰法》的出台。  相似文献   

6.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顾敏康 《时代法学》2004,2(3):68-73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在中国属于新兴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图根据比较方法对性骚扰概念与性骚扰立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出必要的法律界定 ;同时侧重讨论了证明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问题和构成性骚扰的民事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7.
美国性骚扰法律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胡田野 《河北法学》2004,22(6):123-125
性骚扰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的言行,是一种非法的性歧视。依美国判例,性骚扰不必源于性的目的,其内容不必是直接的表示;同时,性骚扰行为者在主观上应当是有过错的,受害者在主观上须为不欢迎骚扰行为。构成可诉的性骚扰行为其损害后果须达到严重的程度。依美国最新判例,同性之间也可以构成性骚扰;雇主对员工中的上级职员的性骚扰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美国的性骚扰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如公法上的规定并不排除私法的适用,性骚扰的含义应当包含性别歧视,雇主责任应当在立法上得以确立,立法者应当在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中寻找平衡点。  相似文献   

8.
性骚扰问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但对性骚扰没有统一的法律定义。本文就对性骚扰含义的界定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9.
王显勇 《法学》2021,(1):133-154
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的规范,确立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双阶段两行为的制度架构,架设了通往其他部门法的桥梁。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采用双阶行为理论,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着人格侵权和工作利益损害两个阶段,对应着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经历过原初形态的就业歧视模式、发展变态的结合论模式、趋势定态的分离论模式的演变历程,已从单一行为裂变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从就业性别歧视发展到人格侵权,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了行动者。  相似文献   

10.
关于性骚扰立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性骚扰(SexualHarassment)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目前,性骚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频率逐渐升高,对妇女合法权益(诸如身体权、名誉权、就业权、休息权、性的权利等)造成的侵害越来越引起公众和法律界的关注。由于我国还没有关于性骚扰问题的法律规定,界定、惩治、防范性骚扰工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应该专门针对性骚扰问题进行立法。  相似文献   

11.
从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立法状况和审判实践来看,"性骚扰"的界定都具有必要性."性骚扰"的界定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即"性骚扰"是发生在工作场合中、骚扰者以与"性"有关的行为故意制造的一种性别歧视的敌意工作氛围,该行为是受骚扰者所不欢迎的。  相似文献   

12.
李娜 《法制与社会》2010,(18):188-188
根据发生场所不同,性骚扰分为一般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骚扰更为普片,危害更深。我国法律体系中既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也没有直接和明确规范"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因此,对职场性骚扰的问题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试论性骚扰     
谭浩宇 《法制与社会》2013,(26):256+262
在中国,性骚扰的说法大约是20世纪90年代后才被传入和被公众认知的,并因2001年西安童女士首次提起性骚扰诉讼而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从而在法律上真正拉开了中国妇女反击性骚扰的序幕,成为我国法学界讨论的热门话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规性骚扰的专门立法,对性骚扰概念的界定也尚未达成共识,致使法院审理此类侵权案件时无法进行规范性操作,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合理地对性骚扰的进行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对性骚扰问题进行更加全面和有效的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4.
王克先 《法制与社会》2011,(17):249-251
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美国是最早对性骚扰司法干预的国家。2005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性骚扰纳入了法律,但对性骚扰并没有界定。各地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本文认为,法律目前只调整对女性的性骚扰是可以理解的,建议对性骚扰的判断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性骚扰应以侵权行为法调整,法律对职场性骚扰问题应有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15.
性骚扰是一个影响面极其广泛的社会问题,在西方世界较早引起人们的关注。美国、澳大利亚等资本主义发达国家通过制定法或判例确立了反性骚扰的诸多原则,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类似立法颇具借鉴意义。在我国,性骚扰问题引起人们热烈讨论是近几年的事,立法相对滞后。在解决人类面临的相同问题时,法律作为最后的选择往往具有其优越之处。借鉴乃至移植已有的先进立法及其精神不失为一种良策。为此,笔者在分析比较主要国家的相关立法之后,提出制定与完善我国反性骚扰法的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6.
性骚扰行为的司法及私法规制论纲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成 《政治与法律》2007,2(4):81-90
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司法应该且能够以私法手段对性骚扰行为加以规制。性骚扰行为无法列举穷尽,应当授权法官根据上述特点自由裁量。性骚扰行为本身是多种行为的集合,因此,不同的性骚扰行为侵犯的是不同的权利。从司法角度而言,由于我国现行法没有规定贞操权,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解释来论证性骚扰侵犯了一般人格权。同时,也可以从法律规定的现有具体人格权出发,认定性骚扰同时构成对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尊严权等多种权利的侵犯。就解释论而言,雇员遭受性骚扰,雇主应当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和第11条的规定承担雇主责任。就立法论而言,性骚扰行为的雇主责任应当适用于劳动关系、人事关系以及公务员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7.
随着因性骚扰引发的纠纷日趋增多,如何对其加以界定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考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后该问题在我国司法与理论层面的现实变迁,提出应着力于司法层面,在明确行为构成要素基础上,构建一个评判行为的标准体系,并据此对性骚扰予以界定.  相似文献   

18.
本文试图从性骚扰现象现状出发,对性骚扰现象予以界定,并探讨解决性骚扰的法律难题之所在。  相似文献   

19.
性骚扰防治对策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性骚扰危害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影响婚姻关系的建立与稳定,影响职业发展、造成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我国现行法律在不同的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又将性骚扰纳入了法律范畴,但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现行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空泛,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规定不周全、不延续。应加强立法,填补法律空白,并在刑法典中增设“性骚扰罪”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性骚扰的社会预防和防治机制。  相似文献   

20.
性骚扰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社会领域中的非法现象,性骚扰问题进入劳动法视野,并不是基于性骚扰本身,而是基于性骚扰与劳动领域发生了联系。就业领域的性骚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性骚扰的存在,二是性骚扰的发生与就业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消除性骚扰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工作环境权,即劳动者享有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权利。由于性骚扰的存在,工作环境不再安全。性骚扰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受害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性骚扰的存在、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封于就业领域发生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性骚搔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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