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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与不安抗辩权和拒绝履行共同规定在合同法中。修改制度本身存在构成要件、救济方式上的缺陷,在适用上又会与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发生重合,导致许多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于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体系中单独设立预期违约这一制度,只要通过完善现有的不安抗辩权与拒绝履行制度的内涵便可很好地体现出预期违约制度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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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均是双务合同中的法律制度,但两者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其中在美英法系中主要表现为预期违约制度,在大陆法系中主要表现为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的合同法中以不安抗辩权制度为主,但也融合了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理论,使得我国的合同法更具有灵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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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而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有建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同时,吸收预期违约制度中的合理因素,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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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存在的缺陷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分别是英美法和大陆法中的传统制度,《合同法》经过借鉴吸收,在108条和68、69条规定了我们自己的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但由于认识上的局限,这种借鉴却导致预期违约制度传统的优势被削弱以及与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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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但由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保护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利益方面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本身存在着固有缺陷.因此,我国新的合同法为有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建立起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符合我国经济现实状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在许多方面对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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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源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立法者在考察了国外两种制度后,取其精华,从而设计了本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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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68、69、94和108条的立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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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所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通过分析其具体规定以及该制度引入之初的利益博弈,将CISG预期违约制度与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进行对比,分析CISG预期违约制度的进步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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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特设立了不安抗辨权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一系列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外,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使得二者难以区分。文章对我国不安抗辨权制度深入分析,阐述了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同时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较分析,希望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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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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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比较法视野下的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基于异时履行的双务合同的固有风险,各国法律大多对陷于不安的先履行义务人予以特别保护,即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和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同时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规定,扩大了前者的扩大适用,造成了与预期违约制度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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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安抗辩权的本质,在于赋予当事人对债务人缺乏履行能力的合理主观推测,而这正是与给付拒绝或明示预期违约的根本区别所在。本文指出不安抗辩权与给付拒绝(明示预期违约)规则无论在救济方式还是最终效力上,具有层级效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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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成立后,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违约属性的消解,从而构成预期违约的违约阻却。我国《合同法》在经由不安抗辩权机制发生的特殊预期违约制度中设定了预期违约阻却机制,其机制设定模式缺乏严谨,体系亦欠完备,有待补充与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