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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前准备程序的功能一直以来,我们研究审前准备程序(以下简称准备程序)的目的似乎专注于怎样使其能够最好地服务于庭审,来保证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所谓“经过相关措施之后,直至案件准备妥当,达到适于法官辩论之程度”。但是笔者认为,除此以外,准备程序兼具另外一项重要的功能——直接解决纠纷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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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是确定国家刑罚权的程序,这一程序的开始和进行,将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因此刑事诉讼程序理应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目标,这已在世界各国形成共识。为此,各国立法者结合本国具体实际,大都制定了一套复杂、慎重的诉讼程序,以确保其公正性。然而"被告之犯罪情节有轻微与重大之不同,如所有刑事案件均依‘通常程序’审理,将造成整体审判之拥挤、迟延,于法院人力、资力及时间均属有限之情况下,极易使整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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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刑罚权是一柄双刃剑,既能保证人权,也容易侵犯人权,因此必须以宪政的精神对刑罚权予以规制,特别是要以正当法律程序对其规制,使刑罚权更加谦抑、更符合人道性,这也是契合宪政之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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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问题的实质是量刑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规范之目的在于确保量刑裁判的准确性的同时,维护其正义性。确立完善而又明细的量刑规则和构建合适的量刑程序,是量刑规范化的两条相辅之路径,后者更为前者落实之保障。从程序功能主义的视角观察,量刑规范所欲达致的量刑公正之目的,唯在一个恰当的程序中方能实现。本文之趣旨在于透过程序功能主义之视角,考察程序之于量刑规范的必要性,以期助益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认识和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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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构建再审之诉已经成为一股潮流,而民事再审的立案审查制度在再审之诉的构建中显得尤为重要。再审制度已经普遍存在于各国诉讼程序中,保证裁判的既判力是各国诉讼法的一个原则,很值得借鉴。因此,要对我国目前民事再审立案制度进行反思,并在制度的安排上,严格区别再审之诉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应当明确,再审立案的界限应停留于形式审查,即只要再审理由属于法定的再审事由,就应当立案使之进入再审程序。至于再审事由是否在实体上客观存在,应该是再审之诉实质审查的内容。所以,要从制度上重构民事再审立案审查应当遵循的原则、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以及民事再审立案的法定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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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公开认知度的调查报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政公开制度是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是依法行政的制度保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 ,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知情权保护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以实证研究的方法 ,通过对社会调查的数据分析 ,揭示行政公开制度之推行所必须的社会认知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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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建构——以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为参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种为利益受他人判决损害的第三人而设置的特殊性事后救济程序.启动这-程序的主体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获适当程序保障,并导致利益受损的第三人.其客体可以是生效的判决,亦可以是生效的仲裁裁决.第三人向原判法院提出撤销之诉必须遵守合理的期限.受案法院应当以非简易方式分阶段对撤销请求合议审理,判决结果对申请人及原审当事人均产生法律效力.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应当配备必要的辅助制度和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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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只是一种刑事程序法上之程序保全措施,既非剥夺自由之刑罚手段,亦非预防犯罪之保全处分。因而,羁押目的仅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我国,羁押不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措施,而是拘留、逮捕之後的伴生状态。从立法意图来看,拘留和逮捕的目的并不限於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是至少具有程序保障和预防犯罪之双重目的。在实践中,拘留、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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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护律师的在场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在现代社会 ,侦查乃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一个无论设计得多么公正的庭审程序 ,无论这个公正的庭审程序得到多么公正的执行 ,如果它赖以建立的基础是不公正的 ,那么 ,仍很难说这个庭审程序是公正的———因为它的基础是不公正的。从这个意义上讲 ,侦查程序的公正是保证庭审程序的公正、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公正的前提。而欲使侦查程序得以公正 ,即须以公正的形态来建构侦查程序 ,西方国家是以将“诉讼”型态引入侦查程序中来解决这个问题的。但在我国 ,由于以此形态建构侦查程序所涉甚广 ,涉及因素也极为复杂 ,不能一蹴而就。因此只能实行渐进的改革 ,以点滴改良之方式逐步地、自然而然地迈向侦查程序之公正。在此思路下 ,引入犯罪嫌疑人受讯时辩护律师在场的做法 ,无疑是最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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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是指在法定的程序空间内,由多方诉讼主体依据既定的规则建构起来的一幅案件事实图景,它是某种法律裁决据以作出的事实依据。正当程序是法律事实之正当性的保障:正当程序能够为法律事实提供独立的建构空间;能够保证法律事实的建构以理性化的方式进行;能够促进事实建构过程中的人权保障;能够凸显法律事实建构的民主性特点。所以,法律事实的正当性只能通过正当程序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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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程序的类型以及功能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由于我国现行宪法对宪法程序的作用关注不够 ,导致了许多实体的宪法制度无法有效地建立 ,宪法关系不能有效地发生。应当从保证宪法规范的确定性出发来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程序 ,对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当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权力运作程序 ,与此同时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 ,应当在宪法修改的过程中将一般性的宪法权利保护程序写进宪法。此外 ,还应当建立宪法救济程序 ,以保证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各项实体宪法制度能够有效地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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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君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102-115
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设定,主要仰赖行政程序法典加以规范,同时辅以学说的碰
撞发挥与判例的个案创造,此乃当今法治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在行政程序法典尚告阙如的背景下,
我国仅可通过反推《行政诉讼法》中的判决方式条款来揭示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的部分情形,却对
“可补正”与“忽略不计”应否作为行政程序瑕疵的法律后果、“可补正”在我国是否独立于确认违法的
法律后果、“忽略不计”有无引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及其引入后该如何加以制度构建等问题束手无策。
以上本该由行政程序法典从正面予以规范的问题乃《行政诉讼法》无法承受之重。正确的因应之策是
由反推判决方式条款转向行政程序法典之正面回应,而这需以借鉴域外之进步经验、逐步在学理层面
形成对行政程序瑕疵法律后果之全面正确认识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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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性 ADR,又称法院附设 ADR,与法院解决纠纷的传统方法相比,被视为一种非诉讼的、不经审判解决纠纷的程序。作为一种同样以法院为主持机构的程序,司法性 ADR 迥异于诉讼程序却又与之存在一种制度上的联系,兼具 ADR 本质与诉讼程序特征之“双重人格”。在 ADR 发展迅猛的国家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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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确立“案外人撤销诉讼”,将其置于法典之“第一编总则”之“第 、五章诉讼参加人”之“第一节当事人”中,定位于对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原则性规定,定性为两审终审审级模式下之常规诉讼程序.该立法方案有三大弊端:其一,对案外人撤销诉讼的定性违背民事诉讼之基本程序法理;其二,对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立法体例的选择犯有原则性错误;其三,将导致案外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正当性与可操作性的丧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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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宝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2):74-82
农地承包仲裁属"准行政性仲裁程序",它是农地承包仲裁裁决的"前置程序",并能产生"一调终局"之程序效果。其功能应定位于农地承包经营纠纷之诉讼案件的分流,其程序启动无须仲裁协议,就其与诉讼的关系,当前立法定位于"或裁或审、一裁两审"具有现实之合理性,但在制度体系相对成熟之后,应及时转为"仲裁前置、一裁两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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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是罗尔斯法哲学中的重要概念,也是其正义论的逻辑起点。无知之幕的具有程序意义,无知之幕正是程序正义的体现。在此基础上,以罗尔斯对程序正义前提的论述,结合刘涌案讨论中国当下的程序正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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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真之关切、对善之弘扬和对美之表达等是现代意义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价值.具体而言,程保障对真之关切表现为:发现案件真实,符合诉讼规律,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客观条件,完善实体法律;程序保障对善之弘扬表现为:体现人类正义,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秩序,彰显人本理念;程序保障对美之表达表现为:程序结构严谨合理,程序体系和谐协调,交流语言通俗易懂,解决氛围友好亲切,对抗合作相得益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