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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收费监督管理改革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2007,(23)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对遏制恶意诉讼、制裁违约侵权行为具有一定作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以后,诉讼收费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为了适应新的诉讼收费形势,加强和完善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诉讼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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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诉讼终结时,确定已预交和支出的诉讼费用最终应由谁负担及如何负担的问题。〔1〕尽管相对于当事人所争议的实体权利而言,诉讼费用的负担处于次要地位,但由于几乎每件民事案件都涉及到该问题,故其影响重大而深远。2007年4月1日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费用制度的探讨似乎尘埃落定,将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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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法经济学思考——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大幅度降低了与普通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的诉讼费征收标准,对解决老百姓打官司难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然而,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尽善尽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而对我国现阶段貌似均衡的司法资源结构带来各种不利影响,使这一被誉为民本思想在司法领域完美体现的制度的功能难以得到实现。本文运用法经济学理论分析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必然性以及支持这一改革相关的具体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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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出此种质疑的焦点,认为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属于诉讼制度范畴,国务院依法无权制定。本文通过立法机关对诉讼制度及诉讼收费制度的原始理解及立法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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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诉讼费用实行败诉者负担的原则.本文从诉讼费用的内涵及其性质入手,从经济学、当事人诉权地位,司法实践角度,对这种诉讼费用承担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并重点阐述了当前我国诉讼费用负担改革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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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起实施,但在实施中,由于制度自身设计的特点以及与实践情况的契合度不够等原因,导致合理性和实效性有所欠缺,并且在司法导向上存在受益主体异化、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本文在辖区内交纳和退还案件受理费的程序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完善诉讼费用制度提出了若干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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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是否有权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提出此种质疑的焦点,认为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属于诉讼制度范畴,国务院依法无权制定。本文通过立法机关对诉讼制度及诉讼收费制度的原始理解及立法实践的角度,提出自己的不同看法。一、从最初的诉讼收费办法考察:此前的诉讼收费办法不具有司法解释性质,诉讼收费办法应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将最高院几次出台的诉讼收费办法认定为司法解释,是诉讼收费办法被认定为是只能制定法律的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因。诉讼费名称在我国起源于《民事诉讼法(试行)》,它由全国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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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什么叫诉讼费用?征收诉讼费的意义是什么? 诉讼费用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由当事人支付进行诉讼活动所必须的费用。这种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依照规定交纳的其他费用。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依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这里规定的其他费用是指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比如鉴定费、勘验费、翻译费、法律文书和诉讼资料副本复制费等。 征收诉讼费用,这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建国以来,除了在少数城市和地区征收过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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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虽然在理念和制度上都有所创新,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改革与完善。为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诉讼费用法》,对诉讼费用的构成进行科学划分,加强对人民法院的财政保障,重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诉讼保险制度,改革律师收费制度和进一步完善对恶意诉讼与滥诉的惩戒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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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是否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规定不明确。本文解读了该问题的立法现状,分析了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的原因,指出在我国对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应当交纳诉讼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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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6):13-14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同时不再适用。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规范诉讼费用的交纳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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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法制日报》等媒体上有些法官对新交纳办法可能带来的问题表示忧虑.他们不解“为何诉讼费不上涨反而还下调了,降低诉讼费用没了诉讼门槛,恶意、无理诉讼必然增多.引起“诉讼爆炸”,法院的办案经费更难保障,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将会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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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司法公正、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等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法院收费制度不改革,司法改革就难以达到“公正与效率”的预期目标,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收费的合法性问题法院的收费有法律依据吗?这个问题值得研究。《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印发各级法院执行。简单一看,法院收费有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法院收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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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收取诉讼费用,其中包括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交纳的案件审理费,即通常所说的“其他诉讼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副本制作费,以及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等.1989年6月,最高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指出,“其他诉讼费用”也包括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第四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部分“其他诉讼费用”如何理解,其界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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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已逾13年,其相关内容已不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今年全国两会期问,全国政协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提案建议,深化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全面激活诉讼收费制度在保障诉权、引导程序、调节案件、构建诚信社会等方面的多重功能,助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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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开支、降低诉讼门槛、方便当事人诉讼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办法》的规定中,也有部分条款还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和实现。本文主要对该《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理论与实践上进行阐述和分析,对该条款的规定本身还存在的瑕疵问题进行了分析,以及对其需要完善的地方进行了探讨,最后提出了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办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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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法律》2006,(6):30-30
国务院2006年12月31日公布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该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以下六个方面的规定。:(2)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1)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新办法确立了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和外国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