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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齐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在行为人对致人重伤、死亡持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时存在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本文指出加重结果出现时,以及加重结果虽出现,但基本犯未遂时成立抢劫罪结果加重犯未遂,在基本犯既遂,并且已经出现加重结果时构成抢劫罪结果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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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抢劫罪既遂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与否 ,是衡量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唯一标准。无论是普通构成的抢劫罪还是加重构成的抢劫罪 ,都存在因犯罪构成不齐备而未完成的情形 ,都存在未遂以及中止的可能。普通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应当以财物的实际占有为标志 ,而加重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则应当是占有财物与法定的加重情形完成这两者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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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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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从法律拟制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拟制作为法律上的一种决断性虚构,立法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某些似是而非的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它的存在有其内在的根据.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存有未遂形态,既是基于法律拟制规定的逻辑结论,同时也有其同罪同罚、罪责刑均衡的必然性和正当性要求,否定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形态的存在,将戕害刑罚的公正性.作为抢劫罪的特殊形式,转化型抢劫罪既遂未遂的界定应采用普通抢劫罪的标准,并结合不同情节作出准确的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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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八种情形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抢劫罪既遂之标准,历来有争议。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抢劫罪,大致有四种观点:1.认为抢劫罪属侵犯财产罪,应当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2.认为抢劫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也侵犯人身权利,因此,不论是否抢得了财物,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抢劫既遂;3.认为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4.认为应当以是否成立结合犯为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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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存在较大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审理该类案件需从法理和刑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对转化型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进行分析。本案的被告人在盗窃后逃跑过程中以手中铁凿危胁追赶群众,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但对犯罪形态在审理中却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应以抢劫既遂定罪处罚;二、应以抢劫未遂定罪处罚。类似争议在刑法理论及审判实践中—直存在,对司法实践造成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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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规定于我国《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有关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形态的认定仍存在较多的理论分歧。本文试以真实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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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华伟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5)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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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对象、标准及转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抢劫罪不仅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的犯罪之一,而且也是在适用中存在较多争议的一种犯罪,因此,对抢劫罪适用中尚存分歧的一些问题予以探讨,意义重大。笔者重点探讨抢劫罪的对象、既遂与未遂标准、转化三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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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脱离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与否的评价,便不可能对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予以正确的认定。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7种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不宜实行区别对待。既然抢劫罪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那么,判断抢劫罪加重犯既遂的标准自然就只能是:只有抢劫罪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因素具备,才能成立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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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抢劫罪有基本构成和加重构成之分,相应地,对这两种构成的抢劫犯罪,法律也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 基本构成的抢劫罪,是指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情节一般的犯罪,其刑罚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义明确,不需详述。 加重构成的抢劫罪较为复杂,需加以研讨。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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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一直是刑法理论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首先分析了抢劫罪的客体,接着对抢劫罪的犯罪未得逞进行解读,最后分析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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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5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该款规定的抢劫罪是情节加重犯与结果加重犯构成形式,只要具备加重情节或加重结果这两个特殊构成要件之一的,就构成该条第2款规定的抢劫罪,适用该款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法定刑。根据条文规定,构成第二款抢劫罪,并不要求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个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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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未遂的立法概念需要完善。犯罪未遂不能存在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这一结论已为司法界所采纳。在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发生具有过失的情况下,也不能存在犯罪未遂。有必要建立“未遂行为”理论,使不可罚的朱遂行为区别于可罚的犯罪未遂。并非一切直接故意犯罪都需要或能够区分未遂与既遂。目的说、结果说、构成要件齐备说具有相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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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事后抢劫罪的目的以及罪刑相适应的要求,应当承认事后抢劫存在未遂形态;在未遂的区分标准上,应当借鉴日本的理论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解释论中予以完善,并以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遂并且也没有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的,作为认定本罪的未遂形态的具体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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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基本犯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且发生了加重结果,才能被认定为结果加重犯的既遂。在基本犯未遂而加重结果发生的场合或者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既遂的场合,均有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在加重结果出于直接故意而未发生加重结果且基本犯未遂的场合,更是可以成立结果加重犯的未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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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事后抢劫的既遂与未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事后抢劫是抢劫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对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的标准,是以行为人最终是否得到财物为标准,还是一概认定事后抢劫都是既遂,在理论上存有争议。在刑法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解释前,应以事后抢劫行为中先前的盗窃行为的既遂、未遂作为事后抢劫罪的既遂、未遂标准,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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