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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82-84
本文论述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民就安置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起诉村委会、村小组,人民法院是否主应当受理;村民诉村委会、村小组的案件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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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修订,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以前相比,现行法律有着几个方面的重要修缮:一是完善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二是对村民小组的自治活动给予了空前重视,三是加强了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针对村民自治实践中的问题所进行的以上重要修缮和增补,将推动着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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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底2012年初,全省村党组织和第八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任期届满。根据《党章》和《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全省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如期开始。至2012年4月底结束。下面,我对村民自治及村委会换届工作有关问题谈些粗浅认识,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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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包括宪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清。为此要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立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明确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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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权的司法介入——从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与村民过多地强调“多数人的民主”而忽视“少数人的权益”,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被滥用,村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入手,认为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目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中存在着法律缺陷、司法困难和司法缺陷三个问题,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方式应当为行政诉讼,介入的程度不应局限于价值判断,而可以进行深入的具体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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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四大"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建设上,则体现为村民选举制度、村务公开制度及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议事制度,而其中村民选举制度最重要,村委会是否通过选举产生,是检验村民自治是否实现或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所以要完善村民自治就要解决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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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 ,为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也为我国农村村民的民主权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是该法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就村委选举、村委事务公开、村党支部与村委会关系等几方面存在的问题 ,提出个人的看法 ,以期完善该法的规范性和严密性 ,使我国村民自治活动真正地反映出村民自身的权利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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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适格被告问题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委会的性质、村委会和村民的关系与适格被告村委会是不是诉讼的适格被告,首先要看村委会的性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条法律将村委会定性为村民自治组织。如何理解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否类同于民族区域自治?笔者认为,村民自治是村民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内容的自治,属于群众自治,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民族区域自治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机关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条的规定,是“国家的一级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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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1980年初,在一棵百年大樟树下,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村民用手中的选票,选出了新中国第一个村民自治组织,并将其命名为"村委会",掀开了中国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我管理"的光辉一页。此后,以村民自治制度为代表的基层民主建设在各地开花结果。30多年后的今天,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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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形式,村委会选举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主要方式。“贿选”是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危害农村基层民主的实现和村民的直接利益。治理“贿选”,应该做到标本兼治: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是治理“贿选”的根本措施;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程序,是治理“贿选”的关键所在;不断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实现其权力行使的有效性,是治理“贿选”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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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是我国民主政治的基础,乡镇政府在推进村民自治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集中表现在对村委会的“指导、支持和帮助”方面。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应是一种双向关系:村民自治工作中前者与后者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及行政管理中后者与前者的协助与被协助的关系。然而学术界将二者的关系简单地定位为“指导与协助”的关系,这并未揭示二者关系上的双向性及全部内容。仅就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一方面来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范围应当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文章对这一职能事项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乡镇政府予以指导的具体方式进行了分析,并对乡镇政府的两种不良指导行为即不作为和滥用职权提出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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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村民委员会冲突的司法救济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村民自治实践中,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不仅冲突不断,而且司法救济不畅,村民自治权成了司法救济的边缘领域。因此,完善村民与村委会自治冲突的诉讼救济机制,是实现村民自治健康有序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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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法治化进程正步入一个困境,权力与自治的冲突,村委会与基层党组织关系紧张,民间组织非制度化参与与乡政和村治组织权威的激烈冲突,这些都阻碍着我国农村法治化建设,为此试图提出一些想法期待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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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缺乏约束,实践中出现了村委会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本文通过创设村民自治独立监事制度来约束村委会,以期实现对农民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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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基层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村民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农村地区的实践,其主要内容包括村委会的民主选举、乡村治理以及对村委会权力的民主监督。其中,对村委会权力的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重要保障,但从村民自治运行的目前状况来看,相对于民主选举和民主治理两个环节,民主监督并未引起国家和村民的重视,以至于村民自治的推广引发了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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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的关系在本质上也就是制度下人与人的关系,集中体现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村民大众的关系。村民自治关系中出现的问题为基层民主的发展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进步空间,规范、细化基层制度安排的盲区,理顺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基层党组织、村民大众的不协调关系,创设适合本村实际的具体制度设计,既是基层民主进步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民主发展的客观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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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村民自治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问题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依靠制定村民自治组织法来弥补,因为现行的省级各种关于这一法律的实施办法和全国各地农村村民自治丰富多彩的实践已经为村民自治组织法的制定提供了较为充实的素材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可以使我国有关村委会和村民自治的立法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得以平衡、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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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民主作为当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要模式,既形成和巩固了以村委会为核心的农村基层自治结构,使村民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当家人,但它在一些新的语境下也遇到了困境——选举之后村民如何有效地参与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通过互相沟通、集体决策来化解农村社会发展的各种矛盾,这显然不是选举民主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参与民主提供新的思路。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农村从选举民主走向参与民主的原因,重新考量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在村治领域中的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