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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贾学福 《工会论坛》2003,9(3):93-94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此“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之规定 ,应联系主客观方面加以认定 ,以此来区别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的故意仅指直接故意 ,不包括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与经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别,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理解和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是合同诈骗罪的唯一主观要件,以及运用证据如何来证明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等,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有关案例来对以上的问题做出探讨。希望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能早日出台,指导实际工作。  相似文献   

3.
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是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  相似文献   

4.
文章认为,合同诈骗罪在主观上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区分合同诈骗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标准是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5.
合同诈骗是从普通罪中分裂出来的新型经济犯罪 ,它在具备了普通诈骗罪的一些共性特征外 ,在侵犯的客体、利用的工具、行为方式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个性。合同诈骗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市场交易秩序及法治秩序 ;犯罪对象除财物外 ,还应包括财产性利益 ;作为诈骗工具的“合同”应当是具有规范市场行为性质的合同 ,包括口头合同 ;非法占有的故意是直接故意 ,可结合客观行为进行推定。  相似文献   

6.
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形式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从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形式是否包括间接故意的争论分析,只能得出本罪犯罪故意是直接故意的结论;从刑法理论应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分析,应将间接故意也作为本罪犯罪故意的一种形式。  相似文献   

7.
本文对关于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二个疑难问题进行了研析。首先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证,并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形式可以是间接故意的各种观点的不足之处一一予以评析。其次对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可以在签订合同之后的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观点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对合同诈骗犯罪故意的产生时间只能在签订合同之前或者之时的观点予以反驳。  相似文献   

8.
诈骗罪“数额较大”立案标准应当提高、统一,电信诈骗与普通诈骗犯罪的“数额较大”也应有所区别。对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而“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这实际上是采用了吸收犯的吸收原则。实施电信诈骗的实行犯当然具有“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而帮助实行犯实施电信诈骗的帮助犯在“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时而提供帮助,其在主观上也就随之而具有了帮助实施“电信诈骗犯罪的故意”。当一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时,由于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在逻辑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该种情形应构成法条竞合而非想像竞合。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订之前 ,司法实践中对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 ,都是以诈骗罪定罪处理的。刑法修订之后 ,利用合同诈骗犯罪的行为 ,则被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 ,成为一个新的独立罪名 ,即合同诈编罪。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前后 ,其内涵和处延并不完全相同。那么 ,认定合同诈骗罪中之“合同” ,是以刑法修订前所存在的《经济合同法》等的规定为依据 ,还是以刑法修订后所颁布的《合同法》的规定为根据 ,其范围到底应如何界分 ?目前 ,刑法理论上尚未明确决定。本文在区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 ,着重对此进行了探索 ,同时也论述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法条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原则。  相似文献   

10.
“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在刑法界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尤其是在界定合同诈骗案件当中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显得非常重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合同诈骗罪中只能产生于财物所有人交付(处分)财物之前,在合同诈骗案中不存在所谓的“事后故意”。  相似文献   

11.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12.
刑法不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不妥当也不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单位贷款诈骗按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也与法条竞合处罚原则不悖。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最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对于行为人欺骗手段的考察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依据。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冒名骗取贷款或者内外勾结骗取贷款的行为应具体分析具体定性。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只要查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可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以骗取他人担保的形式,获取并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应以贷款诈骗罪定性。  相似文献   

13.
票据诈骗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害人的资金、其他财物或者服务;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未遂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实际损失财物”;共犯与罪数应视情形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第224条将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独立化为合同诈骗罪,以强化对此类严重干扰经济秩序和破坏经济有序发展环境犯罪行为的刑罚惩治力度.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与正常合同纠纷的界限,新刑法在法条用语上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定格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关于合同诈骗罪此一犯罪目的的客观表现及其分析认定,目前在理论界甚少研讨,作者试对此做出分析.  相似文献   

15.
合同诈骗罪分离于普通诈骗罪,源于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基本形式,从而产生了关于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界定之争。因此,有必要深刻剖析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本质,基于该本质特征,准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之"合同"的形式、范围、对象及效力,探讨影响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多重变量因素,为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正确适用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6.
对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做实质理解,而不应拘泥于形式。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的认定,应当以被害人因陷入认识错误而为处分行为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为参照点,从客观事实判断该时点之前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此为基础,应当认真寻求特殊情况下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乃至普通民事欺诈行为之间相区分的关键。  相似文献   

17.
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文章结合司法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违约责任及合同效力做了一些探索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方式;合同诈骗罪成立后合同的效力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了补充说明.  相似文献   

18.
欲划清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须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体系解释不仅要求形式上将刑法作为整体,做到上下文结合、总分则结合、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乃至宪法结合。而且从实质上将刑法作为价值体系,用刑法规范的目的即保护社会关系采区分和联系不同的犯罪。只有坚持刑法的形式体系统一于实质价值,才能厘清“合同”的含义、范围及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第266条诈骗罪法条竞合关系的性质、适用。  相似文献   

19.
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被犯罪行为人利用,以骗取他人财物,而且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它是刑法意义上的合同,是以财产为内容的、体现了合同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合同。合同诈骗罪合同的外延包括大部分存在于市场活动中的民事合同、劳动合同,口头形式等非书面形式合同也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行政合同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  相似文献   

20.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应依本罪的客体来确定,合同对象不应限于财物,行政合同及劳务合同应排除在本罪合同之外。合同形式不应受限制,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及其他形式的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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