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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人格权理论固守精神利益的禁锢,对人格的财产利益不予认可。随着人格之伦理价值逐渐外在化和扩张化,其财产属性和商业化趋势渐浓,这促使了人格权制度的变化。各国立法对人格所表现出的直接财产性均普遍关注,在不同国家的保护模式中美国和德国的较具代表性。重新分析传统人格权理论,我国应进一步完善人格权制度保护人格的财产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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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利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0,(6)
人格权法在现行民法中尚无独立位置,我国《民法通则》只在“民事主体”和“民事责任”有关规定中有所涉及.纵观人格权法的历史和演变趋势,我国人格权立法应树立现代民法理念,将人格权从传统民事权利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分法中分离出来,发挥其前提和统率作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依照本国国情,我国应采取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重建人格权及其保护的独立体系,从而真正地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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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将著作权区分为著作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两部分而建立起来的著作权权利体系,是人们遵循机械思维模式所得出的结果。无论是将著作权视为单纯的财产权还是视为单纯的人身权的理论学说,均可以在哲学中找到其理论依据。理论上对著作权权利性质的定位研究,即将著作权中的非财产性权利定位为人格权,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而言并没有实际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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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传统民法,人格权属于专属权,具有绝对性、不可转让性和不可继承性,该认识遭遇了现代"人格权商品化"的挑战。司法解释通过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并实现对"侵权人获利"因素的考量间接承认对精神性人格权中财产利益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承认了某些"精神性人格权"中精神性和财产性双重利益之构成,实现了对其的直接保护,同时极大推进了正在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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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06-108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不同于传统民事权利的混合型民事权利,具有人身性权利和财产性权利的双重属性。这种特性决定了其人身性权利只能归权利人自己享有,而不能被分割。但是,其财产性权利却具有可分性。对于夫妻而言,婚内取得的知识产权人身性权利只能归权利人个人所有,但财产性收益,特别是期待财产收益是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面对理论争议和实践难点,采取一次性分割的方式,不论在知识产权体系内还是在婚姻家庭法的原则中,都有一定的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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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论坛》2021,(2)
《民法典》第十六条是胎儿利益保护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权利能力保护说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法典》以此为理论基础突破了传统民法的框架对胎儿民事权利进行保护。受孕标志着新生命的开始,法律对生命的保护应始于一个新生命开始之时,"胎儿"是指自受孕时开始至出生时为止存在于母体之中的胚胎。区别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为部分民事权利能力,仅限于对其个人利益的享有而不包含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典》采取了不穷尽式列举的立法技术,除明文列举出遗产继承与接受赠与这两种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外用"等"字进行兜底,将胎儿的人格权与其他财产性权利纳入规范保护范围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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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德国法典》847明确提出“非财产损害”可以获得金钱赔偿以来,精神损害赔偿的理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接受。我国《民法通则》突破了“人格权商品化”的禁锢,规定了精神损害行为在法律上承担的民事责任。目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其原因是:一方面《民法通则》实施之后,当事人诉讼有据,法院审理有法可依;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观念的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权利观念较过去有了质的飞跃。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救济仍处于探索之中,对支付“扶慰金”的标准尚无具体依据,故多用调解方式解决。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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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38-40
非财产损害是与财产损害相对应的概念,指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损害。其与财产损害的区别在于侵害结果不同。精神损害作为非财产损害的一种,受自身语义的限制根本无法涵盖所有类型的非财产损害。有必要将非财产损害作为精神损害的上位概念予以关注,以达到对各种可救济的非财产损害予以保护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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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属非财产损害的一种。非财产损害,广义而言,是指不法侵害权利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身份权和财产权等造成的非物质利益及人身利益上的损失。从损害的表现形式来看,非财产损害可以分为外在的非财产损害和内在的非财产损害。前者指权利人的各种具体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所表现出来的外在的客观损失,如名誉下降;后者指权利人的人身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造成原有正常心理、生理活动的反常、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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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制度是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之一,是民法发展的标志之一,有利于人的价值提高,并且不能被其他制度所包括。人格权高于财产权,从理论渊源、民法本质和哲学理论上均可证明。因此,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人格权法应独立成编并且位于诸权利之首。其内容应包括主体制度、人格权制度和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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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公开权是用于对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保护.随着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我国也逐渐开始出现关乎具体人格权被商业性侵犯的现象.而且,我国现行人格权理论只注重对权利中精神利益的静态保护,从而忽视了这个以商业为主导的社会中种种以利用人格权为获利手段所引发的种种争端,无法起到规制市场秩序的作用.所以,对美国公开权的研究是我国人格权立法完善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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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社会性别视角出发,结合民法人格权原理,分析已有关于性骚扰侵害客体的认识,指出所谓“贞操权”概念本身是男性对女性性压迫的传统社会性别意识的体现,它与当今社会人格平等的精神相悖,无存在之必要;“性骚扰侵害名誉权”的认识会导致对被搔扰者人格的贬低和被“污名化”;用人格尊严权解释性骚扰侵害客体,难以有效救济被骚扰者受到侵害的权利。而从性骚扰行为的基本特征出发,自然人的性自主权是它侵害的直接客体。文章还指出,职场性骚扰侵害的客体不限于受害人的民事权利,它还会侵害到其作为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权和就业平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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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法学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下同,不再用括号说明)精神损害的问题存在争论。笔者认为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权,与自然人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利益。法人人格权侵害的实质是无形损害。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权无形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和救济法人一般人格权权益的适宜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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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35(3)
随着网络游戏用户规模的增加,网络游戏市场欣欣向荣的同时,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在刑法该如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倾向于将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但这一刑法保护路径存在诸多问题。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是债权,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不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即便窃取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网络虚拟财产也不属于盗窃罪中的财产性利益。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体物,盗窃罪说同样存在无法解决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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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爱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1):111-113
金钱赔偿作为精神损害国家赔偿法律关系的内容之一,有着“抚慰、教育、惩罚”的三重社会功能。在国家赔偿法中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非财产救济为主,金钱救济为辅的实施原则。其金钱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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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伟成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2)
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格权案件受理数量在逐年攀升,人格权纠纷的适用案由不统一,人格权案件的裁判结果倾向于保护被侵权人。由于新型人格权不断出现、法人人格权不再局限于财产利益、一般人格权的请求开始出现以及商业化利用现象逐渐出现,人格权的司法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国应该重新思考现有人格权保护的模式,对独立成编是否必要则需进一步论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