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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立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4(2):9-12
研究我国现行刑法中转化犯的立法例及转化犯理论,可以发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司法解释超越立法权;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以贪污论处”的规定过于笼统。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针对“携带挪用公款潜逃的”不同情形,应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分别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2.
张爱晓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3,28(4)
《刑法》第292条第2款被认为是典型的转化犯;但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行为性质类似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形,又被认为是想象竞合犯.反思这一矛盾的论断可发现,转化犯这一概念并不能对第2 9 2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做出全面评价;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完全符合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根本不需要转化犯理论来徒增困扰;第292条第2款也只是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的规定而非法律拟制. 相似文献
3.
温登平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4):72-77
关于《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的性质,理论上存在着"转化犯说"、"注意规定说"与"法律拟制说"的对立。但是,"转化犯说"既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也没有区分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结果的心态,对问题的处理过于粗糙。"注意规定说"将"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解释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但是其根据并不充分;没有对非法拘禁案件中的暴力进行合理的区分;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吸收之前已经成立的非法拘禁罪,而不进行数罪并罚,缺乏理论根据。"法律拟制说"能够有效地适应社会需要,但是对法益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造成严重冲击,并且难以反驳涉嫌重刑主义和结果责任的指斥;从程序法的角度看,尽管简化了思维过程,但是也可能不当地减轻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和法官的判决说理义务。只有将《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理解为"注意规定加法律拟制",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 相似文献
4.
析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对犯罪主体的特殊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2):101-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的规定源于监督过失理论。该条没有将“乘车人”规定为指使、强令者是合理的 ,该条并不是单位主管人员等人因监督过失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排他性规定。第 5条第 2款的规定涉及过失共同犯罪理论 ,但该款所指的情形既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共犯 ,也无法构成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共犯。在设立不救助罪的前提下 ,对该款做出限制解释 ,可成立不救助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此外 ,该款中的“乘车人”应删除。 相似文献
5.
林剑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4):6-15,172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在我国确立了民事诉讼标准时制度(既判力时间范围的原则规定),但在法理定位的论述上,《民诉法解释》又将第248条作为第247条(一事不再理识别)的例外情形。依既判力理论的基本法理,前诉既判力影响后诉的形态不仅限于前后诉相同的情形,也同样存在于前后诉不同的情形,因此第248条存在着脱离第247条独立适用的情形。而且,通过对既判力客观范围与既判力时间范围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既判力时间范围在制度适用形态方面并不具有一般化适用的意义,而应当限定在特定的情形中。 相似文献
6.
7.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5,(5):100-104
《刑法》第238条第2款前半部分属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只适用于使用暴力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包括被害人自伤、自杀的结果,且这里的暴力仅仅是指非法拘禁范围内的暴力;第2款后半部分是非法拘禁罪中转化犯的规定,只有行为人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时才能适用,且这里的伤残只包括重伤,不包括轻伤。对于其他情形,则应按照刑法的一般原理进行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8.
李林林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0,(5):78-80
《物权法》第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是整部法律中具有理论和实践重大意义的具体规则之一,对本条的规定应作深入的理解才能深刻把握其所蕴含的法律价值。物权行为是对法律行为依其法律效果进行分类的逻辑上的必然结果,《物权法》中规定的区分原则表明我国已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并未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整个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体系中还尚未完全确立。 相似文献
9.
高雅静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56-59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解释。我国民法领域的首个立法解释将公民的姓名权作为解释对象,将公民的姓氏选取作为解释重点,足见姓氏立法问题在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该立法解释从姓氏选取的原则规定、"第三姓"选取的具体情形等方面细化了姓氏权行使的规则,但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完善我国姓氏立法还需要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个层面进行系统规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分则罪状是以一人犯罪既遂模式加以规定的。在数额犯中,"数额"不是界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尺,也不是数额犯刑罚发动的内在动因,"数额"是数额犯犯罪构成要件中量的规格,是一种犯罪构成要件要素,在犯罪成立层面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作用。数额犯存在未遂的犯罪停止形态,这并非是由"数额"本身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中关于未遂犯罪的一般规定以及《刑法》第13条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11.
孟高飞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7(1):75-7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同选择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甚大。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几经变更,经历了由笼统的无过错责任到过错责任,再到区分不同情形的适用过失相抵的无过错责任的演进。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较为合理,但有改进余地。 相似文献
12.
潘慧庆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4):52-54
在绑架罪中,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被绑架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就可认定为存在“致使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应为故意;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罪数形态应以结合犯的理论来解释;绑架杀人未遂的,仍然适用《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同时也适用刑法有关未遂犯的处罚规定。但绑架致人死亡适用绝对死刑的法定刑配置应予修正。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对“携带凶器抢夺”的两种情形明确界定为抢劫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携带凶器抢夺”的适用存在困难和分歧;因此应正确对“携带凶器抢夺”予以定性,并正确适用其构成抢夺罪、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14.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死亡保险金在无指定受益人的情形下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该规定混淆了死亡保险金与遗产,受益权与继承权,以及保险关系与继承关系.死亡保险金不能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保险法》第42条第1款应当按照保险金的本来属性进行修改.保险法应当建立法定受益人制度,以解决无指定受益人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问题. 相似文献
15.
刘天虹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4):105-107,111
转化犯理论是对我国刑事立法现象的客观理眄论归纳,归根到底是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转化犯理论在研究对象、理论基础、研究方法和理论结构等四个方面存在问题,而现有的刑法理论能够合理解释转化犯涉及的刑法条文,因此转化犯概念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6.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8,(1):64-74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7.
蒋铃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4):55-66
作为刑法竞合论中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至今仍未得到彻底解决。从力图克服当前学界区分理论缺陷的见地出发,可以得出形式实质二分说具有妥当性的结论。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存在重合交叉,而刑法又没有明文将行为对象规定为互斥关系,则法条之间就有存在法条竞合的可能;在特殊情形下,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虽然存在重合交叉,但通过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机能进行检讨,可以确认法条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当法条预设的行为类型之间完全没有重合交叉可能时,则法条之间不可能存在法条竞合,但有存在想象竞合犯的余地。 相似文献
18.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56-59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的罪状。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立法理念、罪状表述方面仍存在纰漏。从立法上完善"污染环境罪"应增设环境危险犯,完善罪状表述,创新罪名体系。 相似文献
19.
孙道萃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32(1):42-57
生效案件已经暴露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质不明、追诉标准阙如、司法竞合处置有失妥当、积极适用的司法导向淡薄等问题。基于“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特质,应明确《刑法》第287条之一的网络独立预备犯之立法旨趣,是一般性罪名,起基础性的规制功能,取代《刑法》第287条发挥司法兜底之用。不宜限制解释“其他、等‘违法犯罪’(信息、活动)”,扩张解释更符合第287条之一法定的相对有限的一般性规制功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是限制刑罚处罚的提示性规定,本罪在实践中与关联犯罪的实质竞合概率应极低。应确认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的具体法益内容,固化其释法机能。应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追诉情形,注重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提供持续性的司法供给。 相似文献
20.
刘雁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82-8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否适用于王海的打假行为,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法律解释应当遵循立法的原意,且需结合社会的发展情况,我国的《消法》是消费者的权利保障书,不应当作出不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因此,应通过文义解释解决王海是否是消费者的问题;通过体系解释解决知假买假情况下欺诈行为的问题;通过目的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