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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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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搞清楚第三人的确切含义,正确确定第三人,切实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是确保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试图对上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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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那些因行政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参加诉讼或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唯一根据。①《行政诉讼法》第27条对第三人作了专门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3处专门对第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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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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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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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2,(2)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被告虽同属行政机关,但它们彼此仍有差别.对后一种情况中的复议机关的法律地位如何理解,学者们有不同的认识.我们主张,经复议机关复议的行政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应以复议机关和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理由如下: 一、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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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因此,非诉行政审查作为行政执行的组成部分,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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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实践看,如何确定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述管见。 (一)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在审判践实中,人们对如何理解“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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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申请执行的现行规定及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6 6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 ,行政管理相对人既不起诉也不履行 ,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也无意见 ,只要等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完毕 ,就算是园满地解决问题了。然而 ,行政机关在法定的三个月申请执行期限既不自行执行 (有权执行的行政机关 ) ,又不申请法院执行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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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韦武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在实践中通常被称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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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关于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表述,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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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认定申请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是复议机关具体复议工作开展的第一步,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借助复议途径寻得救济,因而也是关键的一步。那么,什么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组织可以申请复议呢?《行政复议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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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笔者拟对行政机关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浅作探讨,与行政机关及其同仁共同研究。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所具备的条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义务性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强制执行外,可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强制相对人履行,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行政权力得以实现。对生效的具体…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