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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吴亚平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25(6):19-2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由来已久.对其理解主要有两个误区,一是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不固定的,可以随时解除,一是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误解的来源之一在于法律规定本身语焉不详.为避免歧义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正名,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具体的终止年限不确定,而终止条件是确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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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丽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13,28(3):40-43
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做了详细的规定,很多用人单位也与本单位的职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是存在这样和那样的认识误区。为了帮助职工全面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针对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识误区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以期让广大职工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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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99年11月,信贷员李某与C银行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无固定期限。2001年,李某提出辞职,C银行要求其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李某拒绝,理由是:他与支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服务年限,C银行不能要求违约赔偿。为此,C银行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李某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评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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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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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刋有李松、高文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一文。文中指出,《劳动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留住一批业务、技术骨干,以保证用人单位能持续发展;二是为保护一些弱势群体,如工作年限较长且年龄偏大的职工等,使这些人解除后顾之忧,安心生产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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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刚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1):42-44
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是一种劳动契约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而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的关系,则是一种特别权力关系。在后者的特别权力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法定或约定的规定履行义务,给劳务派遣工造成实体权益的损害,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2.
范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21,35(5):36-45
求职欺诈不仅误导用人单位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且扰乱用人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因此,求职欺诈解雇的理论路径包括劳动合同效力瑕疵以及惩戒解雇。司法裁判就上述理论路径的适用形成了并列竞合、以惩戒解雇为主,以及单一的劳动合同效力三种模式。本研究基于裁判文书,分析我国求职欺诈解雇司法裁判的现状,从理论上反思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裁判中并列竞合模式形成的原因,并指出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认为,从劳动合同的契约本质、劳动关系的特点以及劳动立法的目的来看,我国应选择以惩戒解雇为主的理论路径,并在实质审查、告知义务、解雇权行使的期间以及赔偿四方面对求职欺诈解雇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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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冬梅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5,20(2):45-49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法债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提出使缔约阶段也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进一步完善了债法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缔约失责制度作了较全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却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从而造成我国劳动立法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为了弥补劳动权利救济的缺陷,确立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必要和可行的.但劳动合同属于兼具有公私法性质的社会法调整,劳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与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相比在适用主体、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14.
在员工与企业间出现心理契约破裂时,员工通常会借助工会力量维护自身权益。本研究以 16 家
企业的 199 名员工为样本,以工会主席任命方式作为调节变量,探究了员工与企业间心理契约破裂和员工工会
参与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心理契约破裂显著负向影响员工工会参与;工会主席的任命方式在心理契约破裂
与员工工会参与之间起调节作用。即工会主席由企业直接任命的企业中,心理契约破裂显著负向影响员工工会
参与;在工会主席由员工投票直选的企业中,心理契约破裂与员工工会参与之间没有显著关系。本研究通过验
证不同工会主席任命方式下员工与企业间心理契约与员工工会参与之间的关系,证明了工会主席直选对工会维
权职能履行的保障作用。这对构建和谐劳资关系提供了指导。 相似文献
15.
康桂珍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6,21(4):35-39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制定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渡时期,实行于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再加之劳动力市场的严重供大于求的现状和劳动力市场组织作用的欠缺,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实践申显现了出来,造成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严重。因此,应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成熟立法经验重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严格限制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进行限制,完善劳动合同解雇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鲁叔媛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26(2):91-95
集体合同因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责任方面均不可能具有相对性而使其被排除在适用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合同范围之外,这就决定了集体合同难以在履行过程中独自发挥功效,因此,受合同相对性规则规范的劳动合同在集体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起着无法取代的作用,正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单个劳动合同的一一订立与履行,才使得集体合同从字面内容真正落实到劳动者实际享有的劳动利益中去.集体合同制度与劳动合同制度各有所长,相辅相成,在对劳动者的劳动利益的保护方面各自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被规避、被冷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出路——劳动关系调整中国家行政主导取向之检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冯同庆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
劳动合同法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而最近完成的实证调查表明,其实施之初被规避、被冷落的现象便十分突出.尽管其原因十分复杂,在立法取向上沿袭国家行政主导则是基本原因.现在回过头来看,认真地加以检讨是十分必要的.劳动合同与中世纪的租约、计划体制下的隐性契约不同,其基本主体是企业和劳动者,政府作为辅助主体的介入不能简单地沿用以往行政一方主导的路径.亡羊补牢,未为迟也.但是,这需要从理念认识上和实际操作上进行补救的工作.包括营造相关的法制环境,培育相关的法律诚信,提供相关的施法技术等.也就是说,应该循着更为开放的路径来实施劳动合同法. 相似文献
18.
张宝刚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8,23(1):4-8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虽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但《劳动合同法》在许多条款中赋予了工会代表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因此,一方面要发挥好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指导、表达、维护、制约和协助作用,加强和完善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努力创造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实现的条件。同时更要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到有关违约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给付过程中,为职工提供法律、政策等帮助和指导。 相似文献
19.
张宝刚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8,(1):4-8
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虽然不是《劳动合同法》的执法主体,但《劳动合同法》在许多条款中赋予了工会代表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因此,一方面要发挥好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指导、表达、维护、制约和协助作用,加强和完善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职责;另一方面要努力创造工会在《劳动合同法》中的权利和作用实现的条件。同时更要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到有关违约金、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给付过程中,为职工提供法律、政策等帮助和指导。 相似文献
20.
钱祥福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7,21(1):49-52
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对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同时劳动合同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种种问题。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表,要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在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建设过程中,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更好地维护职工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