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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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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谦抑性通常是和非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联系起来的,但本文认为单纯从制度层面考察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应有功能。因此,文中讨论重点不是制度的建构,而是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建构。本文认为只有把谦抑性作为一种精神根植于刑法制定到施行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人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2.
世界各国在刑法的改革上对人道主义的重视程度逐渐加深,我国的刑法也在时代潮流的推动下朝着这个方向发生着改变。刑法的谦抑性作为刑法的特性之一,在当下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有着其深层次的意义,对刑法谦抑性的认识和了解有着深刻的必要性。刑法谦抑性中的实现途径如非犯罪化、轻刑化也可以现在的案例和立法中可见,深入研究刑法谦抑性问题无疑具有一定的学理价值和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3.
刑法谦抑性通常是和"非罪化"、"轻刑化"、"非刑罚化"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联系起来的,但本文认为单纯从制度层面考察刑法的谦抑性并不能完全实现其应有功能。因此,文中讨论重点不是制度的建构,而是一种形而上的精神建构。本文认为只有把谦抑性作为一种精神根植于刑法制定到施行的全过程,才能实现刑法谦抑性的人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4.
刑罚应体现人道性、公正性、谦抑性和自由性。在我国刑法领域内应树立刑罚"轻刑化"的思想。应通过"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等途经实现轻刑化,更好的服务和改造社会。  相似文献   

5.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即凡是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种违法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凡是适用较轻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种犯罪行为、足以保护合法权益时,就不要规定较重的制裁方法。①由此可以看出刑法谦抑性的两层含义:一是罪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犯罪圈;二是刑之谦抑,要求严格收缩法定刑罚圈。可见,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是刑法谦抑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实现途径。  相似文献   

6.
刑法谦抑性是对刑法适用范围的限制,同时对刑罚的严厉程度进行约束。我国刑法近年来总的趋势是犯罪化。但是在犯罪化的同时要注意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7.
杜庆贵 《法制与社会》2011,(30):286-287
纵观世界东西方刑法的发展历史,整体上刑法的改革正朝着文明、人道方向发展,刑罚也是由由严酷到轻缓。就实质性而言,轻刑化的思想和刑法的谦抑性是一致的,也可以说是刑法谦抑性的具体表现。对贪污贿赂罪量刑在现实背景下分析研究,对在理论界和司法界范围内理性地认识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8.
刑法谦抑主义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学者将其等同于刑法的经济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并将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表现形式理解为非犯罪化.事实上,非犯罪化是刑法谦抑主义的西方图景,适应于其刑法分则所采取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因而以此为立场来评价我国刑法立法并不合适.我国《刑法》分则采取的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对刑法谦抑主义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刑法谦抑主义不仅应当强调刑罚处罚的必要性,还要求刑罚方法与其他处罚方法衔接.因而,刑法谦抑主义在我国虽然没有以非犯罪化为主要表现,但我国的犯罪化历程并不违反刑法谦抑主义,反而恰恰表达了刑法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9.
劳动刑法兴盛于西方发达国家,但冷落于中国现行刑法之中,这种冷落与中国当前劳动刑法实践中理论研究薄弱、行政干预频繁、法律体系缺位密切相关,由此导致了刑法介入劳资关系的扭曲与变形,无法合理组织对劳动犯罪的反应。基于劳动刑法不同于传统刑法的特别属性,劳动刑法在中国出场之时主要应该实现:对集体劳动争议行为的去犯罪化与轻刑化,对劳动者个体犯罪的适当非犯罪化和轻刑化,以及对雇佣者劳动犯罪的合理犯罪化和重刑化。  相似文献   

10.
危险驾驶罪等轻刑罪名的增设推动我国刑法结构向轻刑化演进,对我国固有的罪刑观念与二元化违法犯罪制裁体系造成冲击。日本刑法呈现出典型的“大刑法结构”,犯罪圈高度扩张,《轻犯罪法》处于刑法结构的最低点,对《轻犯罪法》展开全面考察有助于为我国应对刑法结构轻刑化提供理性参照。《轻犯罪法》具有预防性、象征性与补充性特征,以司法化程序确立法治保障,实践中大多数轻犯罪案件均是以不起诉实现程序分流,少数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也是以略式(简易)程序为主且刑罚轻缓,由此兼顾效率。《轻犯罪法》虽是日本犯罪圈扩张的代表,但适用中却有效控制了刑事资源的投放与消耗。面对我国刑法结构轻刑化过程中轻刑罪名的立法扩容与司法激增,应理性认知轻刑罪名的预防性色彩与轻微罪质,确立“增减并进”刑事政策,即在立法增设轻刑罪名之时同步削减投放到轻刑罪案刑事反应系统中的制裁性要素与程度。同时,治安违法行为轻罪化及其制裁程序司法化符合刑事法治理念与人权保障诉求,具有正当性,但应当在逐步积累轻罪治理经验并充分理解轻刑罪名本质的前提下有序推进,不能操之过急。  相似文献   

11.
吴占英 《法学论坛》2016,(5):107-113
我国坦白制度的设立有其深厚的理论根基.其中,其法学理论方面的根基主要包括: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刑罚个别化原则以及刑法谦抑性理论.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基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主义的核心诉求而为坦白制度的设置提供了理论支撑.针对坦白犯一般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特点,以刑罚个别化原则为指导而在刑法典中设置坦白制度,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刑法谦抑性所要求的轻刑化对构建我国刑法典中的坦白制度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2.
刑法谦抑在中国——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庆祝吉林大学建校六十周年,吉林大学法学院邀请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刑法学界同仁,于2006年9月12日在吉林省长春市举办了主题为“刑法谦抑在中国”的四校刑法学高层论坛。学者们集中对何为刑法谦抑、刑法谦抑是一种原则还是一种刑事理念、刑法谦抑的价值、刑法谦抑在中国如何实现等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讨。刑法谦抑是刑事法治发展的必然诉求,在当代中国刑法中作为一种刑法理念应有多方面的体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限制性、紧缩性,刑罚适用过程中的轻刑化、非刑罚化、替代刑化。中国刑法应当谦抑。也有学者认为,“刑法谦抑”的提法不科学,应以“不得已”代之。  相似文献   

13.
德日刑事法学者提出刑法谦抑原则,认为刑法作为保障法应该谦让于民法与行政法,使国家更少地举起刑罚之剑来惩治犯罪之恶,国家之于犯罪人有更大的大度与宽容。刑法谦抑原则为包括我国和西方国家学者所津津乐道,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得到体现,谦抑的结果自然是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刑化。然而对于谦抑这个语词,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内外学者的质疑,刑法不得已原则丰富了其内涵。  相似文献   

14.
李瑞龙 《法制与社会》2011,(22):112-113
恶意欠薪日益成为我国当今社会的一大公害,对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国际形象都具有较大的危害性。为了预防和打击这种行为,我国刑法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恶意欠薪罪。这显示了我国严厉制裁恶意欠薪行为的决心。但是将恶意欠薪行为犯罪化不仅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平等性,而且在犯罪构成要件和立法技术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可操作性也不是很强。  相似文献   

15.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6.
可罚的违法性是日本刑法学者为了在司法中将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而实质违法程度轻微的行为非罪化提出的概念.可罚的违法性,即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违法性.如果危害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即便符合构成要件的形式特征也不构成犯罪.可罚的违法性概念的理论基础是刑法谦抑性和违法相对性.我国刑法应当借鉴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以便在司法中将轻微危害行为排除在犯罪范围之外.在司法中,决定一个符合构成要件形式特征的危害行为最终是否需要动用刑罚处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犯罪化包括刑事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事司法上的犯罪化。立法上的犯罪化是解决前实定法上的实质犯罪的犯罪化问题,司法上的犯罪化是实现实定法上的形式犯罪的犯罪化问题。立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理性原则;司法上的犯罪化基准其根据是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其原则是刑法的谦抑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相似文献   

18.
“无被害人犯罪”研究——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指没有具体的被害人,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一直都把“无被害人犯罪”视为规制和惩罚的对象。虽然从我国国情看,不宜贸然对“无被害人犯罪”实现全面的非犯罪化,但是从刑法谦抑性的视角出发,顺应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趋势,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可以尝试对“无被害人犯罪”进行更加精细的分类,对其中危害性较小的“无被害人犯罪”可以实行非犯罪化。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规范谦抑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规范谦抑原则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合理根据,即:它是由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是刑法人道化的要求,是刑法有限性的使然,是刑法经济性的体现。它包括必要性原则与最后性原则两个派生原则。前者要求刑法规范是社会调控确实必要的手段,后者要求刑法规范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不足以进行社会调控时迫不得已才发挥社会调控功能的手段。其判断标准包括犯罪圈与刑事处分量两个方面。在犯罪圈方面,与之密切相关的主要是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在刑事处分量方面,与之密切相关的主要是非刑罚化与轻刑化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关于猥亵行为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问题上界限失当,远没有实现严而不厉的理想状态。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必须立足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文化传统,对公然猥亵行为、强制猥亵及强奸男子的行为应该予以犯罪化,以弥补刑事法网的漏洞;同时也要坚守刑法谦抑主义,对聚众淫乱行为应仅处罚组织者而不处罚参加者,并调整法定刑设置,力求严而不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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