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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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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宪法》第51条通常被认为是对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条款,在以司法援用为主的实践中,司法者往往着眼于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寻求正当性,而易忽视其权利保障的面向。通过运用文义分析与体系解释,剖析该条款所蕴含的对基本权利的补充与创新双重功能,指陈其较之宪法人权条款,更能担当作为包括新兴基本权利在内的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法源角色。通过对中德两国宪法相关条款的比较研究,进一步探讨在司法适用中发挥该条款权利保障功能的思维模式。基于宪法释义学的分析,主张激活该条款的权利补充与创新功能,以应对即将到来的新兴基本权利的挑战。  相似文献   

2.
规范地位是指某一条款在基本权利内部乃至宪法规范体系中的效力,取决于该条款在特定宪法秩序中的法律属性。尊严条款因其法理基础、宪法文本表述及宪法解释实践的差异在各国宪法上享有不同的地位,归纳起来可分为宪法原则、基础价值、规定功能的宪法概念。我国宪法第38条人格尊严的哲学基础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是目的、人格发展、交往理论,而是着重于个人的名誉与荣誉保护;宪法文本表述并非人的尊严、人性尊严,而是人格尊严,且该条既未规定在总纲中,亦未置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之首,即使与"国家尊重与保护人权"一款结合起来阅读,亦无法取得与其它国家宪法上的规范地位。人格尊严在我国宪法上属于独立条款,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具体的法律内容,在宪法解释过程中可作为规范与特定宪法事实相涵摄,证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相似文献   

3.
公民监督权是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的一项独特的基本权利,也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权利体系。公民监督权的各项权利的同质性决定了其作为同一类基本权利而存在,异质性则蕴含着公民监督权体系的复杂性。作为权利体系独立存在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监督权具有重要的宪政价值和现实意义。合理建构这一体系是实现其宪政价值的必要条件。  相似文献   

4.
论营业权入宪--比较宪法视野下的营业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法律科学》2005,23(2):9-19
营业权是主体基于平等市场主体资格自由地、独立地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权利。纵观各国宪法 ,在营业权的表达方式上 ,有自由权吸收方式、经济与财产自由包含方式、职业选择自由概括方式和营业自由表达方式等不同模式 ,在具体的立法体例上有宪法序言或总则宣示式、经济政策性原则条款式、公民基本权利条款列举式、总则宣示与公民权利列举相结合的模式等不同范式。因此 ,尽快把“营业权”(或“营业自由”)或视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或视为一项基本国策 ,或作为一项基本的经济原则 ,载入我国宪法 ,是今后宪法修改和人权保障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5.
信息自由的核心要义是指公民享有在不受公权力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借助何种工具,获取何种信息的权利。在我国《宪法》上,信息自由与以请求政府信息公开为内涵的知情权存在概念指向和规范基础上的分野。在人权条款入宪后所产生的价值和效力辐射效应的背景下,通过对《宪法》第35条表达自由条款进行目的论解释,可将信息自由纳入其规范领域加以保障。《宪法》第51条为公民行使信息自由划定了界限,同时也是对公权力限制公民信息自由的约束。德国的比例原则审查基准和美国的双重审查基准,为我国涉及信息自由的事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业提供了理论上的借鉴。结合我国《宪法》文本和社会语境,公权力可基于保障国家荣誉和安全、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以及善良风俗和公共安全的理由,依法对公民的信息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6.
论宪法未列举权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基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性、成文宪法本身的局限性和基本权利内容的发展性,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宪法文本中将应当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尽数列举,由此而产生所谓宪法未列举权利的问题。相对于宪法已列举的权利,宪法未列举权利以何种形态存在,如何去证成与保障,这些问题的研究与解决,可以使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不断接纳新的权利而成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不至于僵化;同时又可以合理区分宪法权利与普通法律权利,避免宪法对权利的保护不堪重负。  相似文献   

7.
以宪法文本是否加以列举作为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区分标准不利于宪法权利保护功能的实现,非基本权利与基本权利的二元划分未能准确揭示权利发展的动态过程。基于宪法权利保护的一体化原则,非基本权利亦应得到宪法的有效保护,宪法对非基本权利的保护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非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应当遵循最大限度保护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宪法解释和宪法修改是非基本权利宪法保护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8.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宪法文本对于基本权利的列举,可以追溯到近代成文宪法的产生之初。1776年的弗吉尼亚宪法,首先对公民基本权利作了专门规定。1789年制定的美国联邦宪法,最初虽然没有专门规定基本权利,但是不久便通过了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前十条宪法修正案。法国大革命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1790年宪法,将1789年《人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还规定了公民享  相似文献   

9.
司法救济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途径,宪法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的直接法律效力。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规定可以适用于诉讼。我国虽未真正建立起对公民基本权利这一宪法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但已呈现出了司法救济的雏形。建立和完善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对宪法实施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0.
姜保忠 《行政与法》2006,(1):98-100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一些直接涉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诉讼行为上升到宪法高度,为公民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提供宪法性的保障。这些保障集中体现在被称为“权利法案”的宪法修正案中。这一做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对许多国家制定或修改宪法以及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诉讼权利,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重读《权利法案,》吸取其合理因素,以完善我国诉讼人权的宪法学保护。  相似文献   

11.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以积极性为主兼有消极性的宪法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把健康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明文宣示并增加程序条款等内容,宪政实践中应协调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采取微观层面上的措施将法定健康权转化为实有的健康权。  相似文献   

12.
隐私权随着一些网络事件的热议,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确切的说,隐私权并未被我国宪法明示为一项公民权利,但是现行宪法中诸多条款都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提供了依据,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释,确认宪法隐私权。本文通过对现行宪法相关条款的解读,来确立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一种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13.
何恬 《证据科学》2002,9(3):145-151
患者的自决权(patient's 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是指头脑正常的成年患者对自己的身体和财产所享有的自我决定权.自决权属于人权的范畴.目前在法治国家自决权普遍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在一些国家(美国和德国)甚至受到宪法的保护[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虽未专门对自决权作出规定,但不可否认,我们的法律在实质意义上体现了对自决权的保护,其散见于如下法律条文中,如宪法第13条第1款:"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宪法第37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相似文献   

14.
公民的社会经济基本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颇具特色的权利类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社会保障制度入宪,社会经济基本权利的内容及保障制度等方面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面临挑战。今天的中国,权利性质理论仍不能嵌入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制度中,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保障仍将采取宪法条款立法具体化的途径。现行宪法对公民社会经济权利规定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仍不能通过宪法解释解决。社会经济权利司法性保护制度,也难以在中国实现。  相似文献   

15.
正在西方宪法语境中,未列举基本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观念和方法。其重要性依托于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机制,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平台,一个个具体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被推断出来,进而深刻影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修宪程序的困难,以及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联邦最高法院在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障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社自由、婚姻隐私权、堕胎权、学术自由权、平等选举权、迁徙自由权等,无不是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宪法学界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研究,  相似文献   

16.
比例原则的中国宪法依据新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比例原则已被全球法治实践反复证明属于人权保障的利剑,必将成为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基本标准。为了更好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并消除对比例原则适用范围与功能的误解,有必要探寻比例原则在中国的宪法依据。通过解释我国《宪法》中“权利义务一致性”“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法治国”“征收征用”等条款的尝试,均不能很好或完全地推导出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其功能在于合理确定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界限。比例原则内置于权利和权力之中。通过解释我国《宪法》第51条的“权利的限度”条款和第33条第3款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可以得出比例原则在中国具有宪法依据,属于宪法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7.
张翔 《清华法学》2012,6(4):12-36
当前的基本权利研究存在“破碎”与“稗贩”的弊端.此弊端的克服,有赖于基于我国宪法文本的体系化思考.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从“价值与请求权体系”到“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发展,可以为建构我国基本权利的法学体系提供方法和内容的借鉴.体系化乃法学的基本思维,是法学达成其学科使命的基本致力方向.通过解释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章的两个概括性条款,第33条和第51条,可以建构初步的理解我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的整体方案,并为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提供思考框架.  相似文献   

18.
刘灵芝 《河北法学》2011,29(6):55-63
公民养老权既是一项基本人权,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一项法律权利。可诉性,即可裁决性,是指存在一种机制或程序,能够解决权利被侵犯的问题。作为人权的公民养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公民养老权以及作为法律权利的公民养老权均具有可诉性。  相似文献   

19.
论俄罗斯宪法法院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诉讼是现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最为有效的方式。在俄罗斯,履行宪法诉讼职能的机构是宪法法院。实践中,宪法法院主要依托宪法诉愿制度,适用蕴含比例原则的俄罗斯宪法第55条第3款作为审查基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此外,宪法法院还常在判决中援引国际条约和欧洲人权法院判例,其目的是用先进的权利保障标准来要求和促进俄罗斯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20.
论健康权的宪法权利属性及实现   总被引:8,自引:1,他引:7  
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以积极性为主兼有消极性的宪法权利属性,我国宪法应把健康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明文宣示并增加程序条款等内容,宪政实践中应协调其与相关权利的关系、采取微观层面上的措施将法定健康权转化为实有的健康权、倚重司法审查来赋予直接效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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