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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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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利贷现象死灰复燃,并呈蔓延之势。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高利贷不受国家法律保护,还要严厉打击,可知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然而我国刑法对高利贷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我国司法机关在规制该行为时适用法律时的不一致。本文在分析高利贷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从立法角度阐述了适用《刑法》规制高利贷的必要性。最后,从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论证了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的合法性,并提出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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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高利贷款罪",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学者主张民间高利贷行为的犯罪化,某些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将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论。本文指出需要对民间高利贷进行重新认识,文中认为民间高利贷并不是犯罪行为,不应当入罪,更不应该以非法经营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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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高利贷的泛刑法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民间高利贷被作为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判例频频出现。究其原由,源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就武汉的涂汉江案所为的两个复函。然而,这两个复函关于民间高利贷属于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行为的解释均属无权解释,因此,有关民间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所有判例,均无法律依据。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民间高利贷因不违反任何法律与行政法规而不具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非法性要件。同时,民间高利贷虽有伴生犯罪之弊,但其更有产生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对其也不应通过修改刑法而将其入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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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衍生犯罪可以类型化为寄生型犯罪和倒逼型犯罪。从表面上看,高利贷衍生犯罪是借贷方实现高利贷非法利益的必然手段。从本质而言,高利贷衍生犯罪与高利贷作为一种反信任机制的特质相关联。而银行信贷的身份型信用体制及当前我国社会信用危机则是导致高利贷衍生犯罪不断恶化的条件。对于高利贷衍生犯罪的治理策略有两种:一种是“西医疗法”,即通过高利贷入罪,以刑罚直接打击、阻却高利贷的方式,实现其衍生犯罪的治理。另一种是“中医疗法”,即通过对社会信任的恢复及对信用有效规制,以实现高利贷衍生犯罪的治理。“西医疗法”固然对抑制高利贷衍生的犯罪会有一定疗效,但可治标,难治本。要源头治理,则必须重视并依赖中医疗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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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间高利贷的司法犯罪化的不合理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间高利贷是否应当入罪、如何入罪一直存在争论。司法机关在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通过层层请示的方式获得了最高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书面答复,并由此从文本传导至司法判决并被司法机关所不断效仿。民间高利贷以非法经营罪入罪反映了刑事司法中行政权、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蚀与反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极大破坏。私放高利贷等民间金融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的金融体制与制度设计没有充分考虑民间自由融资的客观需要。而动用刑法手段惩罚民间高利贷,则是忽视了非刑事法律对社会的调节功能,过于依赖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其必然的后果就是对刑法功能定位的错位,从而导致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过度和泛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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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间高利贷的不断出现,强索高利贷的行为也迅速攀升.目前我国理论和实务就强索高利贷行为的犯罪化路径主要有三条:将高利贷独立成罪从而将强索高利贷行为作为其加重处罚情节;将强索高利贷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用非法拘禁罪、赌博罪共犯来涵括强索高利贷行为.但这些路径均存在不足.强索高利贷行为主要有强索约定高利贷和强索超出约定高利贷之财物两种类型.对强索高利贷行为的刑法定性,应当在坚持强索高利贷行为类型化的基础上分别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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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繁殖、蔓延确实有深层次背景与原因,在承认高利贷具有弥补金融信贷资金不足功能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由高利贷问题而引发的刑事犯罪,多管齐下、综合治理,降低高利贷的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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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高利贷问题在很多农村频繁发生,由此而酿成的社会危害已初露端倪。为全面了解和分析农村高利贷问题的现状和产生原因,笔者于2005年10月2006年4月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的汀祖镇、碧石渡镇多次进行了实地调研,目击了高利贷借贷、放贷、还贷、索贷的全过程,并对许多当事人访谈。本文将根据汀祖镇矿业经济发展的走势,探讨高利贷现象的实质和现代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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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正常利率范围的高利借贷行为对国家金融体系、社会经济发展、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治安都产生了不容小觑的负面影响。因高利贷不属于法律直接处罚打击的对象,现行法律对它基本持放任自流态度。要规范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需要集合立法、金融、税务、司法、行政等多部门力量,建立多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在尊重正常民间借贷行为的客观发展规律同时,通过对合法民间借贷行为的疏导,压缩高利贷的生存空间,以此破解高利贷社会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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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作为民间借贷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并且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特别在基层大有蔓延的趋势,由此对生产、生活影响较大。在实践中,因高利贷而引发的纠纷有逐年增加的趋势。特别在追逐利润最大化成为普遍心态的今天,高利贷的危害更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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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大量流入非法高利贷市场,举报却无人问津,中央大力扶持的小微企业只能依靠高利贷进行升级改造,浙江建德高利贷泛滥的根本所在是政府监管的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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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作为一种金融现象,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资金短缺,但其消极影响十分明显。根据现行刑法,对向特定的个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应界定为正常的民间借贷,以体现资金的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放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以加强和改进民间融资的管理,促使民间借贷合法规范、高效有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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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民事民间借贷与商事民间借贷在资金功能、社会作用、法律监管等方面都存在重大差异,在刑法评价上必须区别对待。判断民事借贷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考察其是否严重侵犯了金融监管秩序。如果民间借款后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而单纯闲置资金单向经营性的高利贷行为,则无需刑法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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