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0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中国政治   1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2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3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90 毫秒
1
1.
刑法解释限度是刑法解释所能达到的具体、客观的程度和范围,应具有内在规范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的品质,应是质的限度与量的限度的统一体,是事实与规范关系性的限度。刑法解释限度的三种理论学说中,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由于其自身的特征与独特的适用场域,并不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的特征标准,是不能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而存在的。法文语义理论由于所持的立场不同于刑法解释限度之立场,加之宽泛性与抽象性的缺陷以及自身限度的虚设性,使得其作为刑法解释限度不具有真正的合理性。犯罪定型才应作为解释限度予以真正对待。将犯罪定型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完全符合刑法解释限度特征之要求,符合刑法规范整体性、系统性的特征,能够更好地处理犯罪定型与法文语义理论、预测可能性理论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
票据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采排除权利人意思说.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必须结合票据诈骗罪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必要的前置调查取证和主客观相一致的司法推定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参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并通过排除合理怀疑和保障被告人权利方面进行有效推定.票据诈骗罪应以被害人所受损失数额说作为既遂标准,其中数额基本犯不存在未遂的情形,数额加重犯存在未遂的情形.  相似文献   
3.
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的学说混淆了刑法解释限度的理论、标准及其逻辑分析工具,将其一概作为刑法解释限度进行论证,是不科学的。实质上,预测可能性说只是刑法解释限度的原则根据和理论支撑,犯罪定型——事物本质说才是刑法解释的限度,而法文语义说则是刑法解释限度的逻辑分析工具。结合我国构成要件的实际,犯罪定型应作如下修正:犯罪定型属规范性类型,应当进行实质判断,属实质类型。对犯罪定型的把握,应从事物的本质出发进行论证。事物本质的考察,犯罪定型的把握,来源于在法律意旨、意义关系同质性的寻求前提下,演绎与归纳等置模式的推论。  相似文献   
4.
论“老鼠仓行为”犯罪之正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纯粹基于一种经验解读,而非规范解读。这种经验解读直接导致老鼠仓犯罪规范属性的错位。实质上,老鼠仓犯罪应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对其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制。如果从背信的视角来审视老鼠仓犯罪构成要件,其规范构成宜做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公开     
行政公开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我国迈向行政法治时代,行政公开的重要意义越来越突出。本文旨在从行政公开原则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缺陷及完善措施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对我国行政公开原则有更进一步深入的了解。  相似文献   
6.
7.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这种制度在保护交易安全,维持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它本身的瑕疵所在,致使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对被代理人正当利益保护不力,法条本身难以把握和操作及表见代理制度滥用等许多困惑.针对这些困惑,必须采取措施,对法条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8.
在没有深入探究法文语义内涵与功用,洞悉法文语义作为解释限度局限性前提下,我国刑法学界几乎一致地主张以法文语义作为解释限度,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解释限度理论存在某种虚空现象,需要作出某种深刻意义之检讨,并作出相应转变。事实上,站在规范性视角,通过剖析法文语义、国民预测可能性和犯罪定型三者的内涵与功用,犯罪定型以其规范类型之特征,关联"事实与规范"之逻辑分析模式,应当作为刑法解释限度。刑法解释欲达致犯罪定型之限度必须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从事实本质出发对规范类型的把握;从规范本质出发对事实范型的把握;在等置思维模式下,通过法律意旨、意义关系的同质性对犯罪定型的把握;演绎与归纳的综合推理。事实本质的分析是我们逻辑分析的起点和解释正当性前提;规范类型的本质决定着事实本质特征的取舍;法律意旨、意义关系的同质性,作为类比推理的支点,决定着刑法解释质的限度延伸程度;而演绎与归纳逻辑推理的综合运用,又在量上具体化和规范化刑法解释限度。  相似文献   
9.
高利贷入罪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立法意义上的合法性,将高利贷行为入罪并不意味着对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压制,而是在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与融资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必要的制约。司法实践将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模糊了高利贷与民间借贷、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之概念内涵,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嫌疑,还存在刑事司法打击对象偏差、不适当扩大犯罪圈之疏漏与错误。结合民间借贷与高利贷之别就在于利率高低的不同,以及高利贷与非法金融业务并非同一种属内涵之客观实际,考虑到刑罚预防需要和刑法打击对象的准确性,刑法单独设立高利贷罪更具合理性。界定高利贷罪必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相似文献   
10.
论票据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权代理人签章的行为,应不属伪造票据之行为,无权代理人签章后骗取他人财物的,如果成立犯罪,并不构成票据诈骗罪,而有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无权代行人签章一般情况下应构成票据伪造。如果行为人以此来骗取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构成伪造型票据诈骗罪或者冒用型票据诈骗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非法取得财物后据为己有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要么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要么构成侵占或贪污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代填人应构成盗窃罪。行为人非法补记空白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的,对于非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应区分情况分别构成票据诈骗罪或普通诈骗罪;对于票据权利的代填人而言,其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而可能成立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