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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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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缓刑的执行及其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大陆制缓刑重报应而轻视教育从而导致立法上对缓刑犯监督考察缺乏细致的规定,以及我国刑事立法没有肯定缓刑人员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导致缓刑人员只能消极的承担被管束义务的影响,我国缓刑的立法滞后与缓刑的发展趋势,使缓刑的执行出现了一些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是明确公安机关作为缓刑的执行机关并明确其具体的权利和职责;二是加强立法,完善缓刑的执行机制,将缓刑的执行机关、协助执行缓刑的组织以及缓刑人员确定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并明确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2.
缓刑已经成为以教育、改造犯罪人为目的的重要非监禁刑措施。缓刑执行中对缓刑犯的监管、帮教的效果好坏直接影响到缓刑犯的矫正。本文在对我国缓刑执行现状进行实证调查的基础上,深入地分析了造成我国缓刑执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结合缓刑执行的实践探索和自己的思考,从规范交接程序、设置专门的执行机构、细化撤销和宣告的规定等角度对完善我国缓刑执行制度提出了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3.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也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它为推动我国法制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上过于原则,实践中主观随意性较大,经验不足,措施不当等,缓刑在适用及执行上还存在着不足与问题,本文通过对我院近三年有关缓刑数据的分析,拟就缓刑适用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相似文献   

4.
[基本案情] 缓刑犯赵某,1984年12月8日出生(未满18周岁)。青浦区赵巷镇人,2001年1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闽行区人民法院少年庭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于2001年1月19日在青浦地区因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被青浦公安分局处治安拘留15天,赵某还有吸毒等其他违法行为。青浦区公安机关认为,赵某  相似文献   

5.
针对犯罪圈扩大、平均缓刑率与假释率相对较低等原因造成的刑罚成本增加、短期监禁刑负面影响扩大等问题,应当在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的同时,增设混合缓刑,给予符合缓刑实质条件但未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第二次机会,允许其在被关押一段时间后向原审法院申请缓刑。混合缓刑在本质上是介于全部缓刑与全部执行之间的中间制度,在实现特殊预防目的、降低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6.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香港地区在缓刑制度方面既吸收了西方发达国家缓刑制度的先进经验,又保留自身的鲜明特色.受英国普通法系暂缓宣告和暂缓执行的司法惯例影响,香港刑法中缓刑制度也包含了暂缓监禁和缓刑监督两种类型,对缓刑犯的执行主要由惩教署和社会福利署完成,同时香港缓刑的执行走出了一条行刑社会化的路子,其中,民间团体"善导会"的帮教工作便是一个成功的例子.通过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缓刑制度的比较研究,总结内地缓刑制度的特点、不足与对香港地区缓刑制度的应有借鉴,对丰富和完善中国内地的缓刑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8.
缓刑是在判决时,对罪犯判处刑罚的同时,依据罪犯所犯罪行的具体情况而宣告缓期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是西方刑罚人道主义原则在刑罚执行制度上的具体体现,对罪行较轻宣告缓刑后而无再犯之虞的罪犯适用缓刑,不仅有利于消除其犯意,矫正其人身危险性,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功能,而且可以有效防止短期自由刑所造成交叉感染的弊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制度在西方国家得到了广泛适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选取美国作为参照,从缓刑的概念及其类型、组织和管理体系、适用程序、具体执行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缓刑申报、缓刑听证等概念,以期完善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9.
田斐 《法制与社会》2013,(13):165-166
本文主要论述非监禁刑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国非监禁刑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制和缓刑执行中的历史问题和刑法第八修正案实施后管制和缓刑的执行问题两个方面。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缓刑犯罪分子的考察往往流于形式。刑法中无明确规定怎样落实考察,直接影响到考察措施的实际落实和考察的实际效果。禁止令的具体内容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关联,同时要考虑到有利于保护被害人、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10.
王玮 《山东审判》2012,(4):78-82
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11.
缓刑作为一种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刑罚执行方法,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运用中的具体化,刑法修正案(八)在适用对象上的修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以缓刑为切入点,通过完善缓刑,而不断完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缓刑制度的共同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前者属于程序性的强制措施,后者则是实体性的处罚手段,从立法例上考量二者之间并不具有天然的因果关系,但从司法实践中看,二者间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即取保候审时要考虑缓刑判决的预期,而作出缓刑的决定以前法官往往考虑是否是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这种公安机关强制措施考虑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受制于公安机关强制措施的潜规则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使得对缓刑的追求转变成对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进行投资。本文通过对取保候审、缓刑的运行现状的总结、特点的分析及二者间的实际联系的探究,得出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轻罪化、实体化、金钱化,缓刑在实践中的功利化、虚无化等结论,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一是进行权力化改造,规范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二是延伸检察职能,将取保候审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三是推行权力化运作,明确缓刑的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3.
缓刑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王伟 《河北法学》2006,24(7):108-114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制度的立法目的,因而必须进行改革和完善.通过从立法上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适用技术上,通过确立缓刑适用前的再犯预测制度,可以更加客观地考量被告人是否具备"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使缓刑的适用更具科学性;从适用程序上设置缓刑适用的听证程序,增加缓刑适用过程的透明度,可以避免缓刑适用中的"暗箱操作",有利于将缓刑的适用置于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之下,体现出法律程序中的公平、正义;在对缓刑的考察监督方面,首先,通过建立缓刑监督考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和完善监督考察的主体,以弥补当前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督考察主体无力对缓刑人员监管的不足,还可以做到权责分明,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落到实处;其次,确立缓刑指示制度,完善监督考察的内容,可以使监督考察有的放矢,缓刑人员亦有明确的目标与行为准则;最后,将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纳入社区矫正体系,是完善监督考察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真正实现对缓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的必要保障.建立一个缓刑制度的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从这两部基本法律的规定来看,本身存在着不一致,即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刑事诉讼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相似文献   

15.
周华 《法制与社会》2011,(6):55-56,71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缓刑制度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其作用和价值的发挥受到了较大限制。本文通过对缓刑制度的介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该注重的措施。  相似文献   

16.
段景勇 《法制与社会》2011,(18):122-123
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已经被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刑法虽然也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是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缓刑的适用做出一定的区分,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展开分析,以期推动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7.
林海 《检察风云》2012,(23):40-41
2004年5月5日《新京报》刊登了一篇题为"死囚刑前检举换来缓刑"的报道。报道称,湖南长沙一名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提供了一起恶性杀人案件的重要线索,使一件历时数年未查清的人命案成功侦破。因检举立功,对这一犯罪分子,法院作出了由死刑改为死缓(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根据这则新闻的标题和内容,可以发现记者很可能弄混了缓刑和死缓的概念。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就意味着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8.
杜国强 《法制与社会》2012,(30):143-144
随着缓刑适用率的明显提高,缓刑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检察机关应在探索科学控权机制的前提下,加大对缓刑适用的监督力度,使依法应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都能在判处刑罚的同时被宣告执行缓刑,使不当的缓刑判决得以纠正。  相似文献   

19.
缓刑制度是我国典型的法律移植活动的产物,从1910年清政府颁布《大清新刑律》引进缓刑直到现今,缓刑制度在我国已走过了将近百年的历程,细观这一历程,我们会发现缓刑和其他引进的法制文明一样,所经历和遭遇的坎坷是颇为耐人寻味的。这些被引进的法制文明在被引进之时,应该都是在国外经过了  相似文献   

20.
韩惠祥 《天津检察》2008,(1):57-57,67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77条第2款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有违法行为,在不够刑事处罚时,如何正确依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轻微违法的,可给予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宣告缓刑罪犯又给予行政处罚,不符合我国《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之精神,应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现将理由简述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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