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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目的比较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伤残评定标准及赔偿方式,以揭示目前我国人身伤害民事赔偿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方法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常用的工伤标准、交通标准、普通伤害标准三大标准的内容进行比较;对与上述三大标准相对应的赔偿方式进行比较。结果(1)就标准的内容来看:三大标准中伤残条款的设立、级别有显著的区别,同种损伤依据不同的标准评定,其伤残评定结果差异明显,"同伤不同残"现象较为普遍。(2)就标准的宽严尺度来看:工伤标准宽泛,门槛低,级别评定较高;而交通、普通伤害两个标准严格,门槛高,较轻的损伤不易评定为残疾。(3)就标准的架构来看:工伤标准、普通伤害标准在架构上严谨;而交通标准不够严谨,分级过于简单且涵盖内容不全。(4)就标准的强制力来看,交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级别最高。工伤标准其次,为国家推荐标准。普通人身伤害标准级别最低,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标准;有的省适用自制标准(如江苏、北京),有的省适用工伤标准,有的省适用交通标准,其效力常常遭到质疑。(5)就三种损伤类型的赔偿体系来看:赔偿方式各不相同,赔偿额差距显著,"同伤不同价"现象突出。因为目前全国没有统一的普通人身伤害标准,地方对伤残标准及赔偿方式的应用极为混乱,有...  相似文献   

2.
王旭  常林 《证据科学》2007,14(4):315-318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竟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3.
2006年11月2日颁布、2007年5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标准,简称《新工伤标准》,是作为《工伤保险条例》配套的医学鉴定标准制订的,重在解决职工因公致残、致病中的医学问题。由于现阶段我国普通伤害案件处理中,人体伤残标准的缺位,使得《新工伤标准》成为了此类案件的补位标准。但是,职工工伤伤残的赔偿与普通伤害案件伤残的赔偿在计算方法上存在根本性的差异,使得《新工伤标准》在普通伤害案件的适用上引发了一系列司法问题:包括(1)《新工伤标准》较前更为宽泛,引发了赔偿数目的显著增加;(2)《新工伤标准》出台了的一些新的鉴定原则,颠覆了既往的司法鉴定理念,将引发司法实务中标准竞合问题、以及司法鉴定理念矛盾的问题;等等。针对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本为作者认为:解决的途径有二:1)统一目前国家赔偿体系,并统一残疾评定标准,做到同种损伤同种赔偿。2)积极制订适用于普通伤害的残疾评定标准,做到每一赔偿体系中,均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医学鉴定标准,以避免因鉴定标准的不同引发司法不公。两种途径相比较,前者运作更为困难,而后者相对容易。  相似文献   

4.
在刑事附带民事和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遇到伤残程度的法医学评定。现将伤残程度存在的问题讨论如下。1.适用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现已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的条件》、《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给付标准》、《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标准)》等标准,其中只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为国家标准,其余均为行业部门标准。上述标准分别适用于工伤、职业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废以及残…  相似文献   

5.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一种常见的诉讼类型,人体伤残等级是案件赔偿数额计算的重要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则成为案件审理中的关键一环。而司法鉴定标准是鉴定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意见正确与否的重要依据。目前,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对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及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已有国家标准,但是对于除此以外的人身伤害致残程度鉴定尚缺乏明确、统一的鉴定标准。本文试图从分析我国人身损害司法鉴定标准存在的问题入手,揭示缺乏相关司法鉴定标准的负面影响,从而论证统一司法鉴定标准的必要性,并提出制定标准的若干意见。  相似文献   

6.
伤害案件中损伤所致残疾程度的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是案件审理当中当事人获得民事赔偿金数额大小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另一方面,它又是刑事案件审理中量刑的重要依据,例如1999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六级以上的伤残等级视为"严重残疾".目前对伤害案件伤残等级的评定,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相似文献   

7.
我国工伤待遇标准应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相协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应予提高;1-4级重度残疾工伤职工应享有选择一次性赔偿的权利;非法用工事故伤害赔偿办法违反上位法规定,赔偿标准应不低于工伤待遇标准。  相似文献   

8.
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的若干问题一、人身损害伤残评定的现状胡宗学,李勇(原文题: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亟待制定)目前,人民法院审理的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所占比例较大,据开县法院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来,已高达85%以上,在这些众多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进...  相似文献   

9.
人身伤害赔偿及其法医学问题(上)常林前言一、概述(一)基本概念(二)关于生命健康权及精神损害(三)人身伤害赔偿与法医学的关系二、鉴定与赔偿的若干问题(一)伤残程度评定与赔偿(二)医疗费审查及误工时限的确定(三)精神损害的法医学鉴定问题三、法医学要点(...  相似文献   

10.
新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关于"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的规定较旧标准更为清晰、明确,在实践中便于把握,且符合职工工伤处理的基本原则。新标准规定,对损伤并发症、损伤加重原有伤残情形的,均需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但对于本次工伤伤情显著轻于原有伤残的,则应以本次工伤所致残情为评定依据。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比,新标准规定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有相当的差异,主要在于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往往强调按照最终致残结局评定伤残等级,并需说明损伤与伤残的因果关系。虽然职工工伤伤残评定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鉴定范畴,但参照新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仍将是司法鉴定机构在诸如人身伤害的刑事案件以及侵权赔偿民事案件中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司法鉴定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准确把握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相似文献   

11.
Zhang M  Fan LH  Xia Q  Chen F 《法医学杂志》2011,27(2):98-101
目的 比较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道标>)与美国<永久残损评定指南>(简称GEPI)对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致上肢功能丧失程度的评价结果.方法 对70例肘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者分别用上述两种方法评价上肢功能丧失程度,并对两种方法评价结果进行分析比较.结果 两种方法评价结果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当肘关节屈伸活...  相似文献   

12.
目的探讨能客观反映肩关节功能障碍对肢体功能影响的评价方法。方法通过用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简称"《道标》")的权重指数法与美国《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uides to the Evaluation of Permanent Impairment,GEPI)(简称GEPI法),对133例肩关节损伤后伤残评定案例进行回顾性评价;并用两种评价方法对肩关节不同运动方向及不同活动度对上肢功能影响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结果 133例肩关节功能障碍案例,权重指数法达到伤残的总比例高于GEPI法;但在功能丧失不同比例段两者有差异。差异的原因在于,在GEPI法中,肩关节不同运动方向所占的权重不同,前屈上举与外展上举对于肩关节功能相对重要,并考虑关节功能位对肢体障碍程度的影响;而权重指数法,上肢功能的关系与关节活动度呈简单的线性关系,与关节活动方向及功能位无关。结论 GEPI法比权重指数法能更能客观地反映肩关节功能障碍对肢体功能丧失的影响程度。  相似文献   

13.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4.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许多条文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在理解和掌握上尚有一定的困难。为此,作者参考国家有关鉴定标准和临床医学有关器官功能障碍分级方法,并结合作者在伤残评定中所积累的经验,提出有关评定标准的细则,旨在推动鉴定工作的统一和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和科学。  相似文献   

15.
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许多条文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原则,在理解和掌握上尚有一定的困难。为此,作者参考国家有关鉴定标准和临床医学有关器官功能障碍分级方法,并结合作者在伤残评定中所积累的经验,提出有关评定标准的细则,旨在推动鉴定工作的统一和规范,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和科学。  相似文献   

16.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解读与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旭 《证据科学》2013,(6):724-730
本文就《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立法本意、“重伤一级”与残疾等级的对应关系、标准框架、标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等内容,予以解读。本文作者认为,(1)《标准》满足了司法审判中对“严重残疾”予以医学界定的需求,其中的“重伤一级”即是对“严重残疾”的明确界定。(2)对比分析显示:“重伤一级”的24个条款中,有23个属“严重残疾”状态,其残疾等级分属“1-4级”。(3)《标准》延续了原重伤、轻伤标准的鉴定原则不变,并修订大量条款,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4)《标准》大量吸纳了国际上ICF、GEPI等残疾分类的新理念,更具有进步性。当然,研究显示,标准亦存在一些技术问题:(1)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对技术标准的形式要件要求;(2)标准条款之间有不平衡、不严谨的现象;等等。预测:在未来的几年内,对《标准》条款的解读、争议、规制,将是中国法医临床学研究的主要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17.
《人体损伤程鉴定标准》"视力视器损伤"部分,在充分吸纳国内、国外新的损伤理念(如WHO关于盲目的分类、《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美国医学会《永久残损评定指南(GEPI)》)的基础上,进一步追求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该标准去除了旧标准中不适当的条款,增加了标准的可操作性,并使得标准更符合国际潮流。与旧标准相比,条款总体变化的情况如下:条目大量增加,条目由旧标准的19条目增加至39条目;条款内容细化;新增了视野缺损条款5个条目。上述变化,需要法医临床学工作者加以关注并正确解读。同时,在司法鉴定实践中,伪盲鉴别、视野检查及其客观评定方面的操作难度将大幅增加,相应的科学研究需同步跟进。本文对本标准运行中存在的技术难点给予了解读;同时详解了"视野有效值"的计算方法,即:实测视野有效值(%)=(8条子午线实测视野值之和/500)×100%。  相似文献   

18.
余伟 《证据科学》2014,(4):401-413
通过把“证据”界定为一个语词,追溯“证据”一词在中西普通辞典中的释义历史,分析得出证据语词在中西语言中兼有动词与名词的双重属性,各以语族而非单一语词形式出现。中文强调了指称行为(证明活动),而西文更注重指称性质(明显性)。迄至当代,中西证据语词在指称外在可见的事物上基本达成一致。由之分析证据释义形式,可知因语词定义与真实定义的区别,证据的情境性、释义历史性等特点,证据只有在证据活动中才能被认识,从而证据定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转化为一个证据(符号)如何使用(指称与表达)的问题,人对证据概念的认知程度将限定着证据概念的呈现程度。  相似文献   

19.
目的探讨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Diminishe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Rating Scale,DCRRS)在精神发育迟滞违法者司法鉴定中的运用。方法多中心收集121例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发育迟滞违法者资料,完成量表评定,同时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小部分、部分、大部分三级划分。结果小部分组、部分组、大部分组量表评定总分的平均分依次升高,分别为22.12±4.69、25.50±5.48、27.59±5.69,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量表中17个条目的评定分与总分相关,相关系数0.289~0.665;因子分析得到6个因子,能解释69.392%变异。结论DCRRS内部构建合理,在精神发育迟滞者司法鉴定中,其评定总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三级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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