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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于不得为他人缔约的规则,古罗马法并不承认利他合同。但随着实践中各种难题接踵而至,利他合同逐渐被承认,并且第三人权利也愈来愈成为利他合同与不纯正利他合同相区分的核心要素。但判断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则既要考虑合同的约定目的,也要考虑合同的法定目的,受益第三人为或不为受益的意思表示并不影响其权利的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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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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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交付是介于现代合同法理论中利他合同与本质上为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不真正利他合同"之间的一项罗马法制度。作为委托交付内核的交付,是一种原因性行为,但非要因行为,交付的(正当)原因指向的是当事人移转所有权的意愿。罗马法中的委托交付在现代法中褪去了交付的内核,保留了债的特别履行方式的外壳,隶属于"向第三人的履行"。罗马法中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契约与委托交付共同构成现代"向第三人的履行"制度的历史渊源。我国《合同法》第64条规范的是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属于债的履行方式的特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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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未规定第三人请求权,并不是真正意义的利他合同,应对该条规定进行改造和完善。可以通过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来保护第三人利益,在修订《合同法》时可以修正合同相对性原则,明确赋予第三人请求权,并对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中相关规定也进行修正,从而真正确立起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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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与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在法学术语体系中是两项存在根本差别的制度,不能混淆。前者是指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并且赋予第三人针对债务人以直接履行请求权的合同,它在性质上是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的合同,属于合同效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而后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在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4条所规范的合同类型,应该界定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而不是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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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利他合同"研究——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而展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真正利他合同"在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履行方式,其中只实现了一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它与利他合同在法律构造上的本质差别在于,在利他合同中,基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约定,第三人获得针对债务人直接的履行请求权,并且在一次履行行为中结合了两次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给与.<合同法>第64条规范了"不真正利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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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一般认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确立了我国的利他合同制度。利他合同制度最重要特征是第三人的独立请求权,而《合同法解释二》却规定该条规定中的第三人不能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性质是什么?文章就该问题,从目前对该条规定性质的认识以及从法律解释和实务的角度对于第三人请求权进行解读,最终得出《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实质就是对"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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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我国《合同法》是否确立了利他合同制度,对此,我国有关权威部门以及多数学者均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解释为利他合同制度,但也有相反意见。笔者认为,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笔者结合一案例,试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对完善利他合同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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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主体出现相对性例外情形,合同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对未签字的合同第三人有效,法律没有规定。传统理论强调对签字方仲裁合意的保护,否认仲裁条款效力扩张。本文针对现行立法所承认的主体相对性例外的三种情形,结合实体法对各类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分析得出仲裁条款约束合同第三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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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契约,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1〕例如,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而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或称作受诺人(Promisee);乙为债务人,或称作允诺人(Promisor);丙为第三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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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第三人规则”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重要体现,意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合同权利并无权对合同提起诉讼.自古典契约法时期起,该原则在加拿大合同法中就居于基础性地位,但是随着现代合同法的发展,该原则在学术界与司法界受到一定质疑,尤其在近几年的经典判例以及新不伦瑞克省的法律改革法案中有所体现.司法中广泛采用代理、信托、债权转让等模式作为例外来规避“受益第三人规则”的适用,但是第三人的权利也并没有因此而被削弱或被忽视,却在一定程度上日益得到立法与司法的承认.加拿大合同法的“受益第三人规则”的发展变化及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确认对我国民法典编纂中重新审视“受益第三人规则”的地位以及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构建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我国相关制度构建应适当放宽“受益第三人规则”,并且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赋予受益第三人以独立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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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0,(1):195-200
文中首先介绍了英国法中作为否认第三人享有可强制执行合同权利依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以及在此原则限制下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随后侧重介绍了通过立法及判例创设的几种承认第三人可强制执行合同权利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类型。最后,文章对英国理论界针对英国法现状所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加以综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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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不真正利他合同和真正利他合同,两者的核心区别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是否赋予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的权利。但在审查第三人是否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时,应当首先审查是否属于第三人利益合同,尤以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为第三人增加负担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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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曾经表现出不同的发展轨迹。但在现代,两大法系都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合同法》中不存在关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般规定。从贯彻意思自治原则,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出发,应当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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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意志理论既被用于证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第三人权利,也被用于否定第三人权利.由于第三人问题对意志理论提出了从"二人关系"向"三人关系"模式转化的视角,因此第三人权利的证成仍需体现对各方意志的尊重.第三人取得权利的不同构造模式对第三人意志的影响不同,在"直接而独立取得"模式下,第三人只被保留了消极拒绝的权利,法律在为第三人利益规则设计上,应强化而非弱化第三人拒绝权机制的构造,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第三人自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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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方之外的第三人是否能提起对合同效力的确认之诉,这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依据第三人与合同之间是否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