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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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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京 《政府法制》2009,(1):37-3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当前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商业贿赂犯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多发性犯罪,其犯罪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本文试就认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与馈赠在表面上往往十分相似,但从理论上说两者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侵害职务廉洁性,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后者则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公民间的正常往来。  相似文献   

4.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4条对医疗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说明,但是笔者认为此项规定还有可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5.
杨安  张磊 《天津检察》2009,(2):33-34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此,笔者结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相似文献   

6.
为进一步明确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继"两高"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后,又一办理贿赂犯罪案件的  相似文献   

7.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十一条,主要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所面临的七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作了规定。《意见》的实施为公安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执法标准,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8.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意见》的内容,本刊特约请参加《意见》起草工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撰写了本讲座,供广大读者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9.
《天津检察》2008,(6):80-80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打击医药系统的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由于《意见》只是指导性、概括性文件,实际工作中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笔者拟结合办案实际对国有医院各类工作人员收受医药回扣应如何定罪问题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1.
2008年11月20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教师、医生收受回扣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此点在《意见》中作为一大亮点被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但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分析,《意见》在教育、医疗领域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2.
于宁 《天津检察》2009,(2):36-36
一、商业贿赂中“利益”的表现形式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这一解释将贿赂内容扩大到可用货币衡量价值的一切财产性利益。与财产性利益相对应的,是非财产性利益。随着国家对商业贿赂整治力度的加大,行贿、受贿双方规避打击的手段也在日益翻新,贿赂方式的非财产化逐渐呈现扩大趋势。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可以用货币衡量的,能满足受贿人各种物质与精神上需要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典实施以来,特别是2005年我国批准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后,我国加快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刑法修正案(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也相继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丰富了贿赂犯罪的理论和实践,对于促进国际反腐合作,加大反腐力度,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向全社会公布,明确了医疗、教育机构购销、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在评标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本文对医疗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依据《意见》对借用开处方非法收受财物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5.
翔宇 《中国监察》2009,(1):56-5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污染适用问题。这是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的重要举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帮助广大读者深入理解《意见》的精神,更好地开展工作,本刊特邀中央纪委,监察部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不断完善刑事立法,依法治理商业贿赂的角度对《意见》进行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就《刑法》第163条、第164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进行了列举式解释。但是囿于列举之有限性,破产清算组织并未明确列于该解释条文中。那么破产清算组织是否应该纳入“其他单位”的范畴呢?笔者持肯定意见,论述如下: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1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不严谨,给实践操作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两高”制定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八种罪名,笔者经过研究,发现其中有些罪名在刑罚制度上存在缺欠。  相似文献   

19.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相似文献   

20.
收受干股是贿赂犯罪中常见的一种情形,如何认定这类案件中的受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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