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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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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安  张磊 《天津检察》2009,(2):33-34
“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7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在此,笔者结合上述规定和司法实践,谈谈对财产性利益的认定。  相似文献   

2.
“财产性利益”型贿赂相关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有关财产性利益能够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解释内容有必要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评析和阐明,分析这种扩张解释的妥当性,释清人们对于其是否属于类推解释的疑问。财产性利益的基本特征包括:必须是金钱、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必须和一定的财产价值相联系;必须能以金钱计算其价值;必须是行贿者以付出相应的财物所取得。  相似文献   

3.
在现阶段,贿赂已由原有的“财物”形式增加了其他两种新形式,即非财产性利益和财产性利益.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发展,我国《刑法》在“财物”之外,已逐渐将财产性利益认定为贿赂形式,但是,对于非财产性利益,法律却仍没有任何规制.本文主要介绍了相关理论争议,并分析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犯罪对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4.
贿赂罪的贿赂包括金钱、物品及其它财产性权益,在理论上无争议。但对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利益,意见颇不一致。有的人认为,贿赂不包括非物质利益,如李文燕同志认为,“贿赂”不包括其他“不正当利益”(载《法学》八七年第四期、以下简称《李文》)。有的人认为贿赂应该包括非物质利益。对这个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并就教于大家。一、贿赂应该包括非物质利益。主要理由有:  相似文献   

5.
贿赂是受贿罪的一个重要的事实特征。但何谓贿赂?其内容范围是什么?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部门,认识都不尽一致。总括起来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贿赂是指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贿赂主要是指财物,但在某些场合,也可以是指财产性利益,如提供住房、无偿劳务、免费旅游、免除债务、设立债权和实物招待等;第三种观点,认为贿赂是指财物或不正当利益(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即凡是能够满足人的精神需要和物质欲望的任何形式的利益都可以成为贿赂的内容。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并没本质区别,因为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在实质上并无区别,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财产性利益基本上都可换算成具体的财物。因此,争论的焦  相似文献   

6.
梁艳 《法制与社会》2010,(34):344-344,346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贿赂手段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将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规定为犯罪,助长了以非财产性利益为犯罪对象的贿赂方式,制约了反腐败的进程。因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符合贿赂犯罪的本质,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扩展贿赂犯罪的对象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7.
1.根据贿赂内容的不同分为狭义的行贿罪和广义的行贿罪。狭义的行贿罪是指以财物为内容的贿赂犯罪,这种贿赂都可以折算金钱,也能以货币为单位计算贿赂的数额。广义的行贿罪是指以包括财物和不正当利益为内容的贿赂犯罪。如安排工作、安排住房、性交、农转非、晋升、出国、免除债务、设定债权等。不正当利益包括物质性利益和非物质性利益,物质性利益一般可以直接用金钱  相似文献   

8.
虽然我国刑法学界关于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的问题还存争议,但是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重大社会危害性已为社会所公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沿革出发,对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入罪进行分析,以期对贿赂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诈骗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对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刑法中对财产和财产性利益的不同划分,通过剖析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是否违法罪行法定,是否进行了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得出诈骗罪的对象应该包括财产性利益,并对哪些财产性利益才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作一定的规范和限制,从而有利于诈骗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商业受贿罪客观要件之我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牛忠志 《法学论坛》2006,21(5):8-11
商业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从国外立法和我国实际出发,在商业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直接利用和间接利用,也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之便和利用将来的职务之便;不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要素;“贿赂”应当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1.
论商业贿赂犯罪之刑事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虽然有关民事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地对商业贿赂的概念作出界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独立的商业贿赂犯罪罪名,商业贿赂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法律术语。鉴于现行刑法对在工商经营活动中,发生在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之间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与政府机关之间的商业贿赂行为有了较为系统的刑法罪名进行规制,故没有必要另外单独设立商业贿赂罪,应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将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纳入商业贿赂的犯罪主体范围;扩大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即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商业贿赂的内容;提高行贿犯罪的法定刑,降低行贿犯罪的入罪门槛;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必要的时候可以制定专门的反贿赂法。  相似文献   

12.
论抢劫罪中的财产性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劳务不是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抢劫罪的对象。不法的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的对象,需具体分析。通过处分行为来限制财产性利益,会得出暴力程度越高,越不容易认定为抢劫罪的悖论。应当着眼于财产性利益本身对其进行限制。财产性利益的转移标准应为追及可能性消灭说,同时考虑因迟延而导致债权的消灭或者减少。用暴力方式免除财物返还请求权的,对行为人前后两个行为应当分别考察,分别处理。用暴力方法使他人免除货款请求权的,应当成立财产性利益抢劫罪。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将抢劫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但由此并不意味财产性利益被排除在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抢劫财产性利益的也可以构成抢劫罪。不过,财产性利益所包含的范畴甚广,作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必须是受害人能够控制支配的、可以被移转于他人的财产性利益。并且,可以成为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财产性利益只能是受害人既有的某种财产性权利,而非使受害人将来承担的某种财产性义务。受害人在被劫取的财产性利益之上无须实施财产处分行为,即便受害人对财产性利益没有任何意识,也不妨碍成立抢劫罪。  相似文献   

14.
试论受贿罪中“贿赂”的涵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贿赂是指“用来买通别人的财物”①。结合这一解释,可以认为通常所说的贿赂具有两个特征:其一,它是一种财物;其二,是用来买通他人的。关于贿赂的范围,自1979年《刑法》颁布以来就有不同认识,进行归纳大致有3种主要的观点②:(1)财物说。此说认为,贿赂应限定为金钱和物品,即财物。(2)物质利益说。此说认为,贿赂是指财物以及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3)利益说。又称需要说。此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5.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实践中贿赂案件的贿赂形式也在不断发生着变化:典型的赤裸裸的金钱贿赂逐渐减少,而不能直接用金钱计算的实物、精神享受型贿赂越来越多。因刑法对金钱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争议不大,但对新形式的贿赂犯罪因法律固有的滞后性,其规定尚存不完善之处,对如何认定数额争议则较大。本文试提出用"即时期待付出利益"来分析认定贿赂犯罪中的香烟卡贿赂数额。  相似文献   

16.
对于非财产性利益型受贿行为,现行刑法并没有加以规制,致使相关的腐败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因此有必要将其犯罪化。对此,应转变传统的唯数额论的做法,建立数额与其他情节相结合的二元量刑模式。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商业贿赂犯罪呈上升趋势,有关商业贿赂犯罪在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商业领域发生的贿赂犯罪都属于商业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应扩张解释为金钱、物品及其他财产性利益;赋予检察机关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案侦查权,建立反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机制。  相似文献   

18.
简析全国人大常委会《补充规定》对贿赂罪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对贿赂罪作了修改补充,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一、明确了“贿赂”是财物贿赂是被行贿人利用而为受贿人所追求的目的物,弄清“贿赂”的含义对于划清贿赂罪与非罪、贿赂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有重要意义.但由于过去我国的刑事法规在描述贿赂罪的罪状时,都只是用了贿赂”一词,而未作进一步的解释,以致长期以来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上,对“贿赂”二字存有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贿赂是指财物,包括金钱、实物和财产性利益;也有的主张贿赂除财物外,还包括不正当利益.按不同的理解,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一方以色情诱使对方利用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完善惩治贿赂犯罪的立法思考●邹日强一、“贿赂”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贿赂的标的只限于“财物”,即具有实物形式的金钱和物品,意味着取得非财物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不构成受贿罪。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用财物或者...  相似文献   

20.
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共享“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其解释论不能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这是形塑其客观构造的前提。套用占有理论的解释论忽视了利益变动与有体物转移的区别,具有片面性。立足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的共性,结合财产性利益的特质,利益盗窃的客观构造应为“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打破权利人控制-取得财产性利益”。这一构造既契合盗窃罪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也未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由于利益变动的抽象性,须通过行为要素互补等精细化解释,确保利益盗窃客观构造的明确性。“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对利益盗窃的成立必不可少;“打破权利人控制”包括了转移、消灭、设定义务三种行为方式;“取得”的认定应注意素材的“同一性”与“同质性”之别,并强调终局性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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