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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之间为履行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拟从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析,与广大同仁共同商榷。 一、公证机关在办理赡养协议公证过程前,要注意宣传法律,统一思想。 在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工作实践中,部分村组干部对签订赡养协议并公证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赡养老人签不签协议都可以,办不办公证无所谓,起不到什么作用;还有部分被赡养人或赡养人有种“面子”观念,认为赡养老人还要签订协议办公证,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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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我国的侵权法律制度有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侵权责任法》,它以基本法的层面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法律中关于侵权赔偿作出相应规定。如《公证法》规定了公证赔偿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利用公证弄虚作假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由于《公证法》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较为原则,并且是在《侵权责任法》制定之前出台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问题,特别是对公证侵权责任的构成和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不同理解,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在,《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任和责任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认真学习和正确解读《侵权责任法》,对于完善公证赔偿制度有着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一、我国公证赔偿制度的沿革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证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公证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立法机关考察了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不同模式,并根据我国公证改革的需要和公证行业的实际状况作出的规定。国外及地区公证赔偿的模式各不相同:一是直接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诉讼的法国模式和墨西哥模式;二是直接向违法公证人要求赔偿的德国模式;三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双轨制,即对法院公证人可以直接请求"国家"赔偿,对民间公证人则先通过保险理赔进行索赔,求偿不能则可请求"国家"赔偿②。公证赔偿是公证法律制度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我国的公证赔偿制度从无到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公证制度恢复,当时的《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都没有关于赔偿的规定,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关于撤销错误公证书的规定,而《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一条只规定了撤销公证退还公证费的三种情形。第二阶段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纷纷制定本辖区的公证条例,其中绝大部分地方公证条例都有关于公证赔偿的规定,如《上海市公证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因过错出具错误公证书,或者办证行为不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由于当时公证员还是属于公务员,公证处还是行政机关,所以公证赔偿也是比照国家赔偿进行。第三阶段是二十一世纪初,根据司法部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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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协议应采取书面形式加以确定,这更加体现了公民自主处分合法财产的权利,为公证机构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协议公证的相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阐述,为更好地办理夫妻财产协议公证,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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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上对公证的一些认识需要公证行业加以深思.首先,公证就是盖章收费的.这是社会上对公证的一种较为普遍的认识.笔者认为,存在这种认识是因为有一部分公证业务,公证人员只要在当事人提供的文本后加上一份盖了章的公证词,就成为公证书,且当天就可以取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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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公证法》实施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武汉市公证行业应该说走在了改革的前列.请您谈谈对公证体制改革的看法并介绍一下武汉市公证机构设置的基本情况。
方道茂:我认为有变革,才有发展;要想发展,就必须思变。公证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公证事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支持公证体制改革是司法行政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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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明确规定公证证明真实合法,但有这样一种观点.即公证确认的权利能保证实现,公证要确认“可行性”。“保证实现”的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公证.确认了当事人的权利,出具了公证书,该权利就能保证实现。比如合同公证,确认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应得的利益就可保证实现,否则,公证机构应承担法律责任。“可行陛”的观点认为,公证不仅要确认公证事项真实、合法,而且要确认可行.即公证要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对公证的这种认识,我们在一些教科书上及公证宣传媒介上即可见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对公证的表述是:“公证,是……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目的是确认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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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一、公证员专家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证法》已经把过错责任原则以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确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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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1918年立法制定了公证保险赔偿制度.德国公证赔偿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 一是公证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范畴,原因是公证赔偿责任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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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实践中,不少公证员反映对合同类公证的把握很茫然。一方面,有的公证员认为公证既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又不是合同订立的必须形式,公证无用论、形式论成为办理合同类公证的认识性障碍;另一方面,不少人不清楚合同公证笔录怎么做,对合同类公证的风险防范无所适从,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出现笔录无话可说,“详见合同”成为套话的现象。笔者试从自己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对公证的作用认识两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求证同业。对合同类公证要想做到心中有数,必须解决公证在合同公证中有什么作用的认识问题。也就是说,公证员首先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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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一栋,现甲、乙自愿将该房屋赠与其年仅八岁的儿子丙,申请公证。这项公证,应如何公证,出现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需为受赠与人丙设立代理人。理由是:司法部1992年1月颁布的《赠与公证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中强调:赠与人在接受财产时,在《受赠书》或《赠与合同》中要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及理由”。根据司法部关于赠与公证的解释,在办理甲、乙赠与丙一栋房屋这一赠与公证时,应考虑丙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应为其设立行为代理人,因甲、已是丙的父母,即法定监护人,丙的行为应由甲、动代理。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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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就发布了《关于在公证活动中认真核查居民身份证的通知》,其中介绍了一代身份证的一些核查方法。中国公证协会也在2008年发布了《公证机构审查自然人身份的指导意见》,其中对身份证的识别方法作了一些补充。同时.一些地方公证协会网站上也开始公布假证警示的通告.这对防止其他公证机构遭遇欺诈有重要作用。然而.这些还不足以完全有效避免假证带来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