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不动产信托就是委托人移转的财产权或信托财产的原本是不动产的信托,包括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两种类型。受益人是真正可以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即受益权的权利主体,完整的受益权是一种兼具对物和对人的权利。因此,受益人的权利,也包括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对受托人的权利,当委托人是受益人时,受益权可以自由移转和强制执行;当委托人并非受益人时,受益权的自由移转或强制执行,不得违反信托本旨。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规定,受益人原则上不负有任何义务。为了贯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旨,受益人原则上应不负任何责任,例外情形才负补充偿还责任。  相似文献   

2.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3.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若干缺陷新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卫 《政法论丛》2006,(3):47-52
我国《信托法》第五章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该章尽管条文不多,但却存在诸多问题:受益人或受益权变更的规定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信托终止某些法定情形的设定在法理逻辑上难以贯通,混淆了信托终止与信托无效的区别;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与信托终止的某些法定情形不能契合;受托人权利救济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利益,并存在用语上的不当。上述问题的存在减损了《信托法》的立法水平,应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   

4.
李勇 《时代法学》2005,3(5):55-60
确定信托财产所有权须考察信托财产流转全过程。参加这一过程的法律角色不仅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还有财产接受人。信托行为由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两个法律行为组合而成,相应形成信托财产经营管理法律关系和财产转移法律关系。信托财产经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此三主体对信托财产均无大陆法意义上的所有权;财产转移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委托人和财产接受人。信托成立前,信托财产归属委托人所有,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财产接受人所有。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张淳 《法律科学》2002,(2):110-120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包括 :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将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将委托人的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为其以自己的行为干预信托的权利 ,为委托人增设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 ,为受托人增设对信托的保密义务 ,将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相似文献   

6.
《慈善法》在我国确立的慈善信托制度有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在公益信托和慈善信托的关系上,由于二者都来源于英国的慈善信托制度,二者在我国实现了内涵和外延的重合,应该将二者整合为一项制度.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是既有区别也有相似的两项基本慈善制度.由于有区别,两种制度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由于有相似之处,应当对慈善信托当事人给予与慈善捐赠当事人类似的税收优惠,并且对两种制度下当事人的设定问题,法律皆不宜干预.在完善监察人职责定位方面,应明确慈善信托监察人是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负责;规定监察人采取法律行为前,需经委托人同意.在慈善信托终止和清算问题上,应该规定在慈善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有义务向慈善信托的管理部门报告;而且受托人应该报告慈善信托的清算信息,并由慈善信托管理部门予以公开.  相似文献   

7.
信托内部权利结构探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许明 《法学论坛》2002,17(6):82-86
信托内部权利体系由信托主体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和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构成。围绕对信托财产的权利 ,形成了英美法系的“双重财产权说”和大陆法系的“受托人所有权说”、“法主体说”、“均无所有权说”。这些学说 ,难以科学地说明信托财产权利的本质 ,同时 ,也影响到对各主体之间权利作出正确定位。准确构建信托内部权利结构 ,应当是委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 ,受托人享有管理经营权 ,受益人享有受益权。并在此基础上 ,对各信托主体之间的权利作出定位。  相似文献   

8.
文杰 《北方法学》2015,(2):21-27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9.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一、《保险法》第64条的合理性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该条从保护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规定在出现上述三种情况时,将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这一规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显示了充分的合理性。试举例论  相似文献   

11.
信托受益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狭义的受益权是指收益受益权与本金受益权,广义的受益权除此之外还包括监督管理权。信托受益权直接涉及受益人能否现实享有信托利益,也是委托人信托目的重要实现方式,但关于受益权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采用比较的方法来论述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并得出结论:狭义信托受益权是物权,但具备债权的一些外在特征,是一种新型的物权;广义信托受益权是一种兼具物权特征与债权特征的新型权利,简单的将其归入物权或债权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12.
凌雯 《法制与社会》2011,(22):36-37
遗嘱信托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信托财产托付于受托人,依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并将所得收益交予指定的受益人。本文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和构造遗嘱信托,以实现该制度在《信托法》、《继承法》、《物权法》上的调和。  相似文献   

13.
受托人职务解任不仅是受托人变更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它承载着特殊的法律救济功能。从解任的制度价值、社会效果以及委托人选定受托人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看,受托人职务解任条件应采取宽松化的思路,即在受托人管理能力低下、业绩平平等无过错或非重大事由等情形下也可以解任受托人。在信托当事人或关系人中,除受益人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外,委托人、信托监察人甚至共同受托人也都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法院在决定是否解任受托人时,应当着重考察信托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是考察委托人的意愿或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相似文献   

14.
金新乳品信托计划案件揭示了我国信托法缺乏完整的理论基础以及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法律保护机制阙如,以至于受托人行为之控制、投资者利益之保护落空于商业信托之制度设计中。在英美,商业信托受托人不当行为风险之控制是信托法之核心。如何控制?一则承认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通过受益人衡平法上的救济,对受托人不当行为进行消极防范;二则对受托人施以严格的忠实、谨慎义务来对受托人行为进行事前的预防。为此,我国有必要借鉴英美之相关法律控制机制,设计符合信托理念的商业信托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5.
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对其所有人而言,同时又是一种可以管理、收益、处分的财产权。这种包含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财产权利,可以转化为价值形态,从而在市场中进行流通和价值转化。企业产权除了通过产权交易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也可以通过信托方式实现这一目标。在法律意义上,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活动包括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三类。营业信托之一的企业产权信托,就是将企业产权以整…  相似文献   

16.
许剑宇 《研究生法学》2007,22(6):102-109
股份表决权信托是由信托衍生的制度,因而要想揭开股份表决权信托的面纱,信托的定义是需要首先明确的。《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第二条作了如下描述:“为了本公约的目的,在本公约中,‘信托’一词意味着一种由一个人,即委托人,在身前或死亡时创设的一种法律关系。在创设这一法律关系时,委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将信托财产置于受托人的控制之下。  相似文献   

17.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在性质上并非公益信托而是营业信托,故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特殊规定并不能够适用于它;其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缺失成为该法在对这种信托用上的障碍,只有在观念上将社会保障基金视为法人才能够排除这一障碍.要确保其能够对这种信托有效适用,需要通过当然解释使该法关于受托人忠诚义务的规定能够被适用以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并需要通过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该法关于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中的谨慎义务在内容上具体化详细化;为该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在导致其设立的信托合同中不存在关于排斥这一原则适用的条款的这种信托适用.  相似文献   

18.
《北方法学》2022,(6):92-106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相似文献   

19.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