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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 委托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节 受益人 第五章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第六章 公益信托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 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2.
一、大陆需不需要引进信托法制?信托是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设定于受托人,受托人依信托目的为受益人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制度。信托独具一格的特征是:1.信托是多边法律关系。信托关系有三方参加者:把财产信托给他人管理者,为委托人;接受委托并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者,是受托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营管理利益的人,叫收益人,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本人(这时称自益  相似文献   

3.
涉外信托的法律冲突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托是源于英国衡平法的一种为他人利益管理财产的制度,其独具一格的法律构造是:财产所有人(称为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转移或设定给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赖的人(称为受托人),使其为一定之人(称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该财产。简言之,信托就是委托人、受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6):92-106
“转移财产”一词译自英美信托法,因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并未经过本土化改造,所以与现有法体系存在隔阂。如果以意思表示为工具分析其规范内涵,那么“转移财产”包含了前后相继的两层意思表示:一是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意思表示,二是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的意思表示。此谓信托法上“转移财产”中意思表示的阶层性。在意思表示阶层性的解释框架下,转移财产并非典型的处分行为,其并不产生民法上处分行为的法律效果,且转移财产中的两层意思表示分别是信托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在立法论上,应当将两层意思表示均纳入规范表达,可以考虑将我国《信托法》第2条中的“委托财产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将特定财产转化为信托财产,并转移信托财产之占有给受托人”。  相似文献   

5.
国际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是基于信托委托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其财产的移转或处分,在信托期间依信托目的,凭借专业知识对信托财产拥有形式所有权及实际管理权的人。在中国大陆甚至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因其信托制度发展较晚,所以只要提到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往往只会信托银行,其实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相似文献   

6.
信托制度主要围绕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关系展开,受托人在三方当事人中,处于掌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所以受托人的权利义务最为复杂,也最为关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因此,传统的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然而,现代的信托制度逐渐有条件地允许受托人委托代理人以完成其部分职能。下文将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两大法系对此的不同规定以及我国相关立法的得失利弊。  相似文献   

7.
文杰 《北方法学》2015,(2):21-27
受托人分别管理义务的内涵应包括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以及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相分离和将信托财产进行标示两方面内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已能实现信托公示的目的,信托法不必另行规定信托公示制度。对受托人的此项义务能否以信托文件予以排除,应区分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和受托人将不同信托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而论。对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的损失赔偿责任,宜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托人违反此项义务获得利益的,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请求将其归入信托财产。若受托人未对信托财产进行标示,委托人或受益人应有权要求其履行标示义务,但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8.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除笔者已在发表于《法律科学》上的同题论文中提到的那些外还包括:将绝对要式原则确立为信托合同在形式采用上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禁止设立索债信托,规定在设立信托的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担任或者没有能力担任受托人的情形下原则上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规定单独委托人印单独受益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自益信托的信托财产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规定作为共同受益人之一的委托人的人格丧失将导致其信托受益权在性质上变成为该人的遗产或者清算财产,授予委托人不当行为撒销权并实际确立起善意取得规则来解决在有关不当行为被撤销后的信托财产返还问题,规定将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取得的利益归入信托财产,规定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如果在信托行为中不存在关于新受托人选任的规定则由其他信托当事人选任新受托人,规定在部分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情形下被放弃的信托受益权按一定的先后顺序转归信托行为指定的人或者其他受益人或者委托人及其继承人享有,确认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费用补偿权与报酬权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  相似文献   

9.
受托人职务解任不仅是受托人变更的方式,而且是一种法律救济方式,它承载着特殊的法律救济功能。从解任的制度价值、社会效果以及委托人选定受托人的实际情况等角度看,受托人职务解任条件应采取宽松化的思路,即在受托人管理能力低下、业绩平平等无过错或非重大事由等情形下也可以解任受托人。在信托当事人或关系人中,除受益人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外,委托人、信托监察人甚至共同受托人也都有权申请解任受托人。法院在决定是否解任受托人时,应当着重考察信托受益人的意愿,而不是考察委托人的意愿或信托的实质性目的。  相似文献   

10.
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受托人自己名义的不使用是由于存在受托人无法开立以自己为名义持有人的证券账户制度,分户管理的需要与制度安排迫使受托人使用委托人或第三人账户进行资产管理。基于信托法制的存在,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制度应该为民事信托的生存留下必要空间,允许普通受托人作为名义持有人开立名义持有的证券账户。这将有利于为监管机构及时全面掌握营业信托的违法信息提供便利快捷的通道,为证券委托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正名。  相似文献   

11.
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12.
高颖杰 《法制与社会》2011,(25):174-175
版权信托就是指版权人委托受托人对其作品版权进行管理,受托人对版权进行运营处理并为委托人取得相应的收益,版权委托人再向受托人支付一定的报酬。在版权信托执行中,其受托人承担着一定的法律责任,即对委托人、委托财产、第三人等负有一定的责任。这些责任的存在势必会使受托人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对版权信托的概念及其运行的方式进行论述,分析了受托人在信托执行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这些责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最后针对这些风险提出了一些有效的风险避免措施。  相似文献   

13.
社会保障基金投资信托在性质上并非公益信托而是营业信托,故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特殊规定并不能够适用于它;其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缺失成为该法在对这种信托用上的障碍,只有在观念上将社会保障基金视为法人才能够排除这一障碍.要确保其能够对这种信托有效适用,需要通过当然解释使该法关于受托人忠诚义务的规定能够被适用以禁止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为第三人谋取利益,并需要通过借鉴美国的做法将该法关于受托人谨慎义务的规定中的谨慎义务在内容上具体化详细化;为该法确立的过失责任原则只能够对在导致其设立的信托合同中不存在关于排斥这一原则适用的条款的这种信托适用.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的创造性规定及其评析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张淳 《法律科学》2002,(2):110-120
《中国信托法》中的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包括 :将信托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 ,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 ,将登记确定为信托的生效要件 ,将委托人的三项重要权利规定为其以自己的行为干预信托的权利 ,为委托人增设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者解除信托的权利 ,为受托人增设对信托的保密义务 ,将受益人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 ,将信托监察人制度限定适用于公益信托并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  相似文献   

15.
信托责任贯穿于企业年金管理的各个环节,是明确企业年金委托人、受托人和被委托管理机构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本文从企业年金信托管理的角色分工入手,以受托人为核心分析了企业年金管理中的信托责任,并对现行立法中企业年金信托责任未明确界定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6.
信托是滥觞于英美法系的一项财产管理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演变,信托已成为一项对人们经济生活产生深刻影响的金融业务。我国目前也存在着信托业。不过,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调整信托法律关系的信托法和信托业法,致使一些不属信托范畴的业务也被人为地纳入其中,在观念上,人们对信托也产生不少误解。所谓信托,是指为了本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由他按照预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使用、处分。在信托法律关系中,财产授与人称为信托人,接受财产者称为受托人,受益者称为信托受益人。一般而言,信托具有如下的特征:(1)信托的成立是基于信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2)信托的产生有赖于信托人转移其财产(即信托财产)的所有权;(3)信托的持续以受托人依据信托人的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营运为条件。  相似文献   

17.
刘丹冰 《知识产权》2012,(12):86-90
信托以信托财产为核心,讨论版权信托应该从信托财产开始。由于版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和其他无形财产,对版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做特殊分析。著作人身权所具有的永久性、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特点决定其不能作为信托财产。著作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应当符合必须确定且现实存在、可以用金钱计算、属于积极财产、是委托人可以处分的财产等条件。  相似文献   

18.
凌雯 《法制与社会》2011,(22):36-37
遗嘱信托是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信托财产托付于受托人,依一定的目的而管理或者处分,并将所得收益交予指定的受益人。本文力图在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引入和构造遗嘱信托,以实现该制度在《信托法》、《继承法》、《物权法》上的调和。  相似文献   

19.
条款增补:我国信托法中的重要创造性规定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淳 《河北法学》2005,23(12):44-48
关于确认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享有、将信托合同定性为诺成合同、确认委托人享有因其重大侵权行为而变更受益人或解除信托的权利和确认受托人可以向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行使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为我国信托法中重要的创造性规定,对它们需要通过增补关于遗嘱信托的信托财产所有权由受益人享有、委托人负有交付信托财产义务、受托人因不同意而辞任与解任和在特定情形下权利归属人可以拒绝满足该报酬权和补偿权的规定来完善。  相似文献   

20.
农村土地以信托方式流转时,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都是农户,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属于自益型信托.依“三权分置”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设计,具有身份属性的农地承包权保留在农民手中,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进行流转,因而农村土地流转信托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设立后,土地经营权要移转给作为受托人的土地信托公司,由其以自己名义进行控制和处分.为保护农户的利益、并兼顾信托公司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第三人的利益,应通过信托登记公示信托财产.同时,信托公司有义务依信托之目的而管理信托事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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