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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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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但是,对婚姻自由是否应包括离婚自由,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些同志认为,婚姻自由就是讲的结婚自由,离婚又当别论。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感情的结合,而不应当只是因政治或经济的需要而结合,更不是人身依附式的结合。而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要求男女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是自由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全过程,既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婚姻关系的继续与终止。  相似文献   

2.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也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它是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 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对1950年婚姻法所确认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的婚姻道德观念和道德风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基于爱情的自由婚姻有所增多,民主和睦的家庭不断涌现。婚姻家庭领域的确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令人可喜的新的风貌。但是,不可否认,在婚姻家庭领域中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特别是在离婚制度上的问题更为明显。1980年婚姻法颁布近8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由1979年的21万件上升为1987年的50万件,这对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一次新的冲击。当然,在改革开放的  相似文献   

3.
"感情破裂"这一词作为法定的离婚条件,由于其自身的抽象性和不明确性,所以我国的法官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虽然从我国婚姻法实施以来,已经为"感情破裂"认定标准制定了十几条法律规定,并且在司法解释中也做了相关的补充,但是"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依然不够解决多变的诉讼离婚案件。本文将通过对婚姻制度的发展和感情破裂标准的确立及发展,分析该标准现存的问题,并提出可以用来解决该类问题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本文首先阐释了婚姻法中离婚自由的基本理念,然后从坚持离婚自由,但反对轻率离婚的角度对离婚自由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5.
论婚姻内容自由——对婚姻自由原则内涵的新拓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内容自由,是对婚内事务处理的自由,它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婚姻内容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婚姻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传统婚姻法重获生命力的必要举措,在根本上是由婚姻的契约性本质所决定的。婚姻内容自由的发展,是国外婚姻法发展的新动向,其精神实质也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涵摄。婚姻契约有着不同于普通契约的多重特性,决定了婚姻内容自由在法律上存在着更大的限度。  相似文献   

6.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生活条件的提高,致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其中引起各界观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这是对我国婚姻保障制度内容的重大完善和补充,它不但丰富了我国婚姻家庭内容,同时也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离婚自由与离婚损害赔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谓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能加以干涉①。现行婚姻法及司法实践中对离婚自由的限制及其危害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完整的民事权利,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但它未能与结婚自由受到同等的评价和对待。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自由常常受到一定限制,主要表现为: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得比较原则、笼统,审判实践中不好认定。实…  相似文献   

8.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但是这次修订婚姻法并非一劳永逸,只是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回归之前的一个过渡,所以关于无效婚姻制度,也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许多实体方面的问题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细化。本文针对上述不足之处,试图通过对外国无效婚姻制度与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分析与归纳,立足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国情,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提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9.
方菲 《法制与社会》2012,(34):60-61
离婚自由作为一项现代婚姻制度在我国已经得到了确立,无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离婚的理由还是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不准离婚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离婚的限制,而严格上不可以离的婚是不存在的。  相似文献   

10.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填补了一直以来的立法空白,完善了我国的婚姻立法。但是这次修订婚姻法并非一劳永逸,只是婚姻家庭法向民法典回归之前的一个过渡,所以关于无效婚姻制度,也仅仅是搭建了一个框架,许多实体方面的问题和程序方面的问题还有待细化。本文针对上述不足之处,试图通过对外国无效婚姻制度与中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分析与归纳,立足中111婚姻家庭领域的国情,对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无效婚姻制度提几点自己粗浅的看法,以期抛砖i;玉。  相似文献   

11.
根据我国《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可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个离婚的缓冲期间,为双方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使其慎重地处理面临的婚姻家庭纠纷,从而理性地决定是否离婚。这既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婚姻法》"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的立法指导思想,设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分居制度,可以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一个离婚的缓冲期间,为双方提供一个冷静思考的机会,使其慎重地处理面临的婚姻家庭纠纷,从而理性地决定是否离婚。这既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相似文献   

13.
姬新江 《政法学刊》2005,22(4):12-15
香港在法律渊源上属于普通法系,现行法律主要沿用英国法律.其<婚姻诉讼条例>关于离婚法定理由、离婚条件、离婚限制、离婚的诉讼程序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均与内地婚姻法有着很大区别.在香港回归祖国后,两地居民通婚的情形日渐趋多,由此带来的婚姻家庭纠纷也日益凸现,如何协调两地因法律规定的差异所生"司法冲突",是今后一段时间内两地法律界需认真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世荣 《中国法学》2007,9(2):96-107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处理婚姻纠纷的实践与经验,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保持一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灵活地予以调整。司法档案具有帮助理解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反映制定法命运、解读立法内涵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婚姻制度是规范男女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 ,婚姻关系处在社会生活的表层 ,是社会变迁的指示器。建国初期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过渡最为剧烈的时期 ,这一时期的我国婚姻制度改革体现了由家庭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过渡 ,婚姻制度改革对普通民众的生活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周祖成  池通 《现代法学》2011,33(4):16-25
从在江西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结束,这段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展现的是红色农村地区对共产党人法制实践的接受和反应。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不仅进行暴力革命,建立割据政权,同时还开展一系列社会革命,其中就包括对婚姻制度的改造。革命时期对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解,也是现实革命动员的需要。文章通过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表达的分析,阐释革命与法律的互动和冲突及其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7.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变革与局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熊金才 《行政与法》2010,(3):106-109
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婚姻家庭关系调整的需要,修改并发展了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构建了多元化的夫妻财产制度体系,建立了离婚救济制度,强化了对妇女权益、无过错配偶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形成了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雏形。但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效力等规定不够明确,现行离婚救济制度未达到预期的调整效果,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体现不够充分,家庭暴力的调查、预防与救助机制以及家事纠纷调解制度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抢婚"习俗,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黔东南苗族婚姻习惯法中独特的"抢婚"规则也在悄然发生着改变。一方面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以"抢婚"方式建立的家庭离婚率呈逐年升高趋势;另一方面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思维意识却没有相应转变,这正逐渐成为一种新的冲突: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所理解的"国家法"与苗族村寨群众在改变了原有的婚姻习惯法传统规则后所引起的"特殊冲突",这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的新"困惑"。  相似文献   

19.
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马忆南 《中国法学》2001,(1):140-147
本文对婚姻法修改中几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 ,指出 :共同财产制更能反映婚姻的本质和特征 ,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两部分构成 ;约定夫妻财产制应从其功能出发选择立法模式 ;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这一改变不意味着放宽离婚条件或增加离婚难度 ,离婚与社会稳定之间没有直接关系。  相似文献   

20.
陈会林 《政法论坛》2021,(2):180-191
法律规定婚约,是现代世界立法的主流或一般情形,也是我国前现代的立法传统,但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了婚约。这一回避婚约的立法模式源自20世纪30年代苏维埃时期的婚姻立法,奠定于新中国成立前夕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法制革新,正式形成于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基于"征文考献"来看,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的因由可能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婚约被视为"包办、强迫、买卖"的婚姻形式,二是婚约入法被认为是倡导婚约、干涉婚姻自由,三是婚姻立法学习成文法典不规定婚约的外来经验。新中国婚姻立法回避婚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对社会和司法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不具有现实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婚姻立法应该规避的是婚约中妨害婚姻自由平等,不利于促成姻缘、稳固婚姻的内容,而不是完全回避婚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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