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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的证据学大有文章可做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每个公证员都知道,公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制作公证书时,却很少有人注意从证据学的角度去收集公证的证明材料。实践证明:公证书作为公证机构创造的证据,也需立证有据。不论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出具公证书,还是将来解决涉证纠纷,公证书都需要有证据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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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所办理的公证事项出具的证明文书,是公证结果的最终体现.狭义的公证书仅指公证书的证词,包括标题、编号、正文、尾部;广义上的公证书除公证书证词外,还包括被证明的文书及相关的附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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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因各种原因被人民法院或公证机构撤销后,原被证明的文书(法律行为)是无效、有效还是效力待定?公证书(公证证词)是否与被证文书可以在法律效力上截然分开?公证是不是对私文书的再证明?换句话说,作为公文书的公证书是否可以转化为私文书?公证程序与公证书效力、被证文书效力的关系如何?本文将围绕上述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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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来"诚信"、"公信力"这样的词儿在各个领域被频繁提及,为什么?就一个字:缺!缺什么?缺诚信!对企业来说,公信力是品牌、是利润;而对公证来说,公信力就是生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作为国家授权的公益性证明机构,公证在社会公共信用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公证人,如何做到诚信,如何取信于民?唯有一条路,办"放心证",办"暖心证"。说到放心证,我跟大家分享一个小故事。那还是处里改制前,一名年轻公证员办理了一份委托书公证,结果是错了姓名错性别,错了性别错身份证号码,当事人是从外地来银川做生意,公证书要寄回老家急用,结果就这么一份公证书,当事人足足跑了4趟公证处,来回寄了七八次快递,头两趟来改公证书还拍着桌子大发脾气,后来干脆哭笑不得,只好说:"你们这公证处弄得,我就是想办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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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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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公证程序的意义和作用何在?此问题不加以明晰就会导致程序的外部滥用,而这一滥用问题在公证实践中已经显现。以笔录、告知这一程序为例,在笔者所在公证处,2013年法院前来调取遗嘱公证卷宗材料的情况多于往年,凡笔者接待都会问法院的同志:"我们出具的公证书有什么问题吗?"回答一般是:"需要通过笔录或录像进一步查明事实"笔者多少有些不解,作为证据的公证书本身不就应该被认定是一份效力极强的证据吗?针对这一误解,笔者认为,首先应明确公证程序的作用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作用不同,不在于外部对抗而在于内部规范。笔者将分两个方面予以初步解析,以期抛砖引玉。第一,什么是公证程序?一方面,我们能够深刻体会到公证程序与司法程序的巨大差异,司法活动中所强调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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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叶某,原系福建省建瓯市公证处副主任,涉嫌的主要犯罪事实为: 1.1996年10月间,叶某对建瓯市粮食复制品厂提供的公证材料未认真核查,即办出"产权证明"公证书,致使该份公证书与该处1985年出具的一份"房屋分割协议"公证书相予扦,导致陈某等人的部份产权无法确认,多次找有关部门上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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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根据司法部公证改革的推进部署,北京市公证处开始全面推行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一、推行、使用的基本情况为使全体公证员在这项公证证明方式的改革中不掉队,对于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我处采取了“强制”的方法。规定:凡办理上述3类公证事项须出具要素式公证书,否则将被视为自认无能力出具而被取消办理该类公证事项的办证资格;要素式公证书的出具须经部门负责人、处主任或副主任审批。之后我们又进行了下述的日常落实工作:1年来坚持每季度召开主任办公会或处务会分析要素式公证书的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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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一般被描述为是对当事人的委托行为依法予以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的证明行为。这类公证看似简单,但实践中对这类公证的办理,公证员之间存有很多争议,比如委托公证的证明对象是委托行为还是委托文书?如果是法律行为,证明的是其生效还是成立?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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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共有三处提到"利害关系人"的概念,第39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40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这里提出的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并没有明确说明.我们不能指望法律如一本操作手册般把实践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条件、每一个手续等等都规定得一清二楚,但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公证法>,更好地建立和完善公证法律制度,还是有必要对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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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执业常见风险及其表现 (一)真实性风险 公证书证明对象的真实性是公证书的灵魂.真实性包括:申办公证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证明对象即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和法律文字的真实性、若真实性没有保证则公证书基本的效力--证据效力就会缺失,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风险,也是导致公证书被相反证据推翻,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真实性风险主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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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初开始,我处在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3类公证书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格式。通过这段时间的实践,我们在推行使用过程中,以司法部编写的《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辅导材料》为依据,参照、摸索着出具要素式公证书。从出具要素式公证书的社会效果看,使用者普遍反映比较好,认为这种公证书比以前的好,更具有直接的证明力。为了使公证处出具的这种公证书更符合当事人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在实践中我们认为有3个方面的问题应该注意。 一、选择要素的选用问题 制作要素式公证书涉及的要素分两大类:一类是必备素素,一类是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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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公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一份有效的公证书应由适格的公证主体依公证程序出具,内容真实、合法并符合格式规范。四项基本要件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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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进行审查后,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书。涉外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发生在国内的法律行为及有关法律意义的文件或事实向国外出具的公证文书.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有关事实情况。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和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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