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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作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村民自治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能否真正实现法治之下的村民自治在依法治国建设过程中非常重要.本文结合村民自治的背景,基于当前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影响法治建设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析村民自治过程中出现的法治建设困境.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198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切实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是指引八亿农民实行自治、办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法律,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村委会组织法》从头到尾贯穿着这样几项基本原则,即群众自治的原则,直接民主的原则和由民作主的原则。群众自治的原则。就是由农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居住地区的各项事务。这一原则,体现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  相似文献   

3.
依权"自治"下,干预性方式牵制政府职能转变,政策性推动损害了法制统一,管制型运作侵越了村民自治权利,外生性民主消解了村民民主热情,共管型机制产生了巨大行政成本。30年来村民自治的实践经验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的进步以及广大农民民主意识和民主能力的提高,为从依权"自治"走向依法自治创造了条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为依法自治创造法治条件;通过改革农村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的工作方法,以宏观指导取代具体包揽;通过摈弃乡镇党政对村民自治的监管方式,发挥村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支持和保障村民自治;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强化对村民自治的法律保障,从而实现从依权"自治"走向依法自治。  相似文献   

4.
文妙 《特区法坛》2007,(1):21-22
【裁判要旨】 民主议定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村民议事应遵循的原则。是给村民的一种民主议事的权利,村民进行民主议事,应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否则,该民主议定原则是违法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5.
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形式,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亮点。《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6.
村民自治不仅仅是国家治理乡村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赋予农民的一项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村民自治权既是宪法赋予广大村民的一项民主权利,也是广大村民对村中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进行自我管理的权力。作为"权利",它带有明显的"政治权利"的色彩;作为"权力",它带有典型的"社会权力"的性质。从目前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现实状况看,行使村民自治权的主体实际上包括作为个体的村民和作为村民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村民自治权的类型也就包含了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村民自治是国家法律确定的村一级治理制度,其中心就是以法律的权威赋予广大村民自治权,这种自治权对于个体村民而言是权利,对于村民整体而言则是权力。  相似文献   

7.
根据宪法的规定 :“城市和农村根据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于 1987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了修订 ,以保障自治 ,由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 ,促进两个文明建设。《村委会组织法》的制定和修订 ,总结并肯定了多年来的实践经验 ,也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从而使村民自治这一法律制度更趋完善 ,也为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然而 ,一项法律制度的切实实施 ,却并不是那…  相似文献   

8.
论中国村民自治制度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村民自治是团体自治的一种形式,是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必然结果。建设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是20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财富,并使民主化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中国政治发展的主题。中国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应予重构。不应在现行《村民委员组织法》的基础上作所谓“条款”的修改、更不主张那种只作个别文字置换式的修改。重构的含义是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落实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使之成为规范村民自治的基本法,并通过基本法确立村民自治是中国的基本社会制度。  相似文献   

9.
洪佳智 《法制与社会》2013,(15):187-188
选举民主作为当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主要模式,既形成和巩固了以村委会为核心的农村基层自治结构,使村民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当家人,但它在一些新的语境下也遇到了困境——选举之后村民如何有效地参与到村民自治的实践中,通过互相沟通、集体决策来化解农村社会发展的各种矛盾,这显然不是选举民主本身能够解决的问题,需要参与民主提供新的思路。因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来探讨农村从选举民主走向参与民主的原因,重新考量选举民主和参与民主在村治领域中的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0.
黄荣英 《行政与法》2010,(12):82-86
村民自治是村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其实质是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救济途径的缺失、司法实践的困难,导致村民自治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或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本文建议,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建立村民自治权利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11.
中共十七大报告首次明确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体现了国家完善和发展村民自治制度的决心。作为村民自治制度核心内容的村规民约也日益受到关注。村规民约自身的特点及其特殊的地位,使其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张力。通过对村规民约与法治的内在关联正反两方面的剖析,揭示出"村规民约"对法治的推动保障作用与客观消极影响之间的矛盾,并从法律多元格局的角度,为协调这一矛盾,推进村规民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设想,以期实现国家法律与民间秩序的良性互动与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12.
真正物权化的权利不仅要求在静态上可以实现自主支配、排除他人干涉,而且还要求在动态上必须具备自由流转的特性,以实现最大化利用。但我国的农民土地权利因强调身份限制而无法自由流转。虽然《物权法》避重就轻,对农民土地权利仅在体系上进行了整理,具体制度上没有突破,但却为以后的发展预留了通道。农村低保制度的建立,为解决农地上的生产和保障之河的矛盾带来了契机,许可农民土地权利自由流转的时机已经成熟。  相似文献   

13.
村民自治的宪政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澎 《北方法学》2009,3(5):78-84
村民自治是我国农村社会综合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是保障农民依法直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自治权利的制度设计。中国的宪政建设不能忽视农村基层民主宪政,没有农村基层民主宪政化,就不会有整个国家的民主宪政化,村民自治自身具有丰富的宪政内涵和宪政价值。中国村民自治的研究应当突破传统思维视角和研究进路,从宪政的角度对村民自治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揭示村民自治的宪政价值。  相似文献   

14.
陈鹏 《法学家》2012,(4):29-39,177
《刑法》第12条第2款可称作"有利溯及之例外"条款,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牛玉强案就涉及这一条款。对于该条款的解释,刑法学上的观点大致可类型化为"完全适用说"、"选择适用说"以及"完全不适用说"。"选择适用说"与"完全不适用说"意在排除该条款在某些个案中的适用,但两种学说都面临一系列学理上的难题。如果引入宪法层面的判断,则可对该条款进行合宪性限定解释。其路径有二:一是以限制基本权利的比例原则对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限缩;二是将罪刑法定原则解释为具备宪法位阶的原则,继而将一部分有罪判决排除出该条款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鲁世平 《政法学刊》2009,26(3):74-78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环境立法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法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法律体系。我国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是科学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合宪性原则。同时,已经建立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环境管理体制。但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三个体系的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提出的涉及到十三个方面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是对现行《宪法》第1条第2款所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内涵的补充、深化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之间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概念的提出并不是要在理论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是通过进一步理顺法律体系、法治体系与制度体系之间的内在逻辑,凸显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既强调宪法和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又重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各项具体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桂华  贺雪峰 《法学研究》2014,36(4):26-46
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既有讨论,通常是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物权制度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超越新中国历部宪法和其它具体法律的基本宪法原则,运用物权规则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需以公有制为大前提。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误区,加上对宅基地经济社会属性的误会,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缺乏法理与现实依据。现有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公共资源有效管理和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有效,下一步改革只需做局部调整而无需全盘重建。  相似文献   

18.
"房屋限购令"对市场的干预在权力来源、行使方式、政策考量因素等方面存在与宪政原理、行政法原则相悖之处,其权力运行形式亦游离于行政立法的控权范围,跨越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界限。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矫治"限度在于市场基本经济规律的恪守与建立在基本权利划定基础上的权利尊重。市场财产权配置、权力与控权力的对比均衡度则应当成为政府是否越界干涉市场主体权利的两个判断基准。  相似文献   

19.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profoundly reflects the features of socialist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comprehensively and systematically reveals the concept of people’s democracy as providing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national and social governance. Based on the traditional democratic understanding of democracy as majority rule,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emphasizes the universality and extensive range of democratic governance, but also has the natural value defects of democratic value itself. Therefore, we must organically combine democracy with the values of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to build a well-defined governance order based on people’s democratic value. The whole process in the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has really resolved the situation of people’s “absence” from many links of state power operation caused by over-emphasizing the election-democracy in the Western capitalist democratic system. Through the people’s extensive participation and effective supervision, the state power operation mechanism based on the fundamental political system,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has been ensured to be always in the framework of people’s democratic governance. This effectively realizes the people’s sovereignty and is consistent with the declaration that “all pow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 belongs to the people,” stip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of China. To improve the governance efficiency of whole-process people’s democracy in practice, we must bring it onto the rule of law, and use the rule of law philosophy and methods to reasonably and effectively resolve all kinds of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roblems.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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