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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一种,而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到底为何种行为一直在争论之中。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只能是一般违法行为,不可能也不应该是犯罪行为,更不可能是合法行为,而一般违法行为充作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只能发生在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场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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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只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的行为才构成不作为犯罪。①我国刑法未明文规定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但刑法理论上都认为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之一,也是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先决条件。换言之,行为人因其先前实施的行为使合法权益处于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状态,行为人就产生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即有责任保证这一危险不会转变为损害法益的现实即构成要件的该当结果。如果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那么行为人就成立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然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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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以宋福祥案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制与社会》2006,(23)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在我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宋福祥不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分析来探讨我国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本文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而不包括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所引起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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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存在,是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作为义务的来源,影响着不作为犯的成立与否和范围大小。对于纯正的不作为犯,其范围自有刑法明文规定。而对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探讨其作为义务来源尤显重要。一般认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这里的“法律明文规定”是指其他法律规定的,且由刑法予以保护的义务。并不是所有的法定义务都能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只有当违反这种作为义务的行为作为一种犯罪类型事先规定在刑法中,这种义务才是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如《婚姻法》规定了抚养义务,刑法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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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必须以不作为人负有一定作为义务为要件, 而先行行为是不作为人负有作为义务的根据之一。先行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本人的行为, 并且造成了特定的危险状态时, 行为人才负有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可以是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但不能是犯罪行为; 先行行为可以是作为, 也可以是不作为; 同时, 先行行为也不限于有责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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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条文没有将不作为表述为构成要件要素,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基于作为义务产生。作为义务的形式来源为: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及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作为义务实质方面包括:作为的可能性、结果回避可能性及不作为与作为的等价性。不真正不作为犯与罪刑法定原则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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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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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罪发生率相对较少。但就理论上的复杂性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而言,其难度远甚于作为犯罪。为此,本文主要从作为义务来源、性质、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在认定中的问题及作为义务的地位等几个方面探讨了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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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 总被引:24,自引:0,他引:24
《法学评论》1991,(4)
不作为犯罪是犯罪的基本形式之一。而特定义务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可以说,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无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一句话无特定义务则无不作为犯罪。因而,深入探讨这一问题,无论对于丰富刑法理论,还是对于指导司法实践都是不无禅益的。一、不作为犯罪特定义务的概念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是法律义务的一种,即公民在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内,基于特定的事实和条件而产生的为一定行为的具体法律义务。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明确、具体性。法律义务从其适用范围来划分可分为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不作为犯罪的特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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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有特定义务为一定行为而不为,就是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行为与由此引起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我们刑法上所说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由于不作为因果关系也具有作为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的本质特征,因此它具有犯罪因果关系的一般性。但是,由于作为是行为人的积极行为,不作为是行为人的消极行为,所以它和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相比又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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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的本质及其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兼论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意蕴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相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 ,先行行为属于第二层面的概念 ,即它仅限于作为不真正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来源时才有研讨的价值。受阿明·考夫曼 (ArminKaufmann)“处罚不真正不作为犯罪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规范伦理观点的影响 ,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曾经受来自各方的狂轰烂炸 ,并且迄今未曾消停。唇亡而齿寒 ,与此相伴的先行行为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各家“关注” ,尤其是个人权利大放异彩的今天 ,诸如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来源或曰根据 ,先行行为负有作为义务的条件 ,先行行为的外延或者范围等等 ,不一而足。“一切立法者所面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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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有三项: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除此以外,扩大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合适的。本文试从不作为的犯罪义务的各国立法、不同学说入手,结合我国现状加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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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并非是"什么也不为",而是"没有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犯的本质在于行为人未能履行特定的法律义务而构成的犯罪。不作为犯的实行行为之认定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保证人义务的存在、保证人的不作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和保证人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不作为犯的着手的时点应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的开始之时,或者是违反作为义务的不作为持续至存在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之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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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难题,关于行为人特定义务的根据以及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中讨论的重中之重.尽管我国把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其在法理依据上缺乏科学规范的研究和规定.本文即通过对现有研究结论的比较分析得出先行行为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的依据是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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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1,(6):97-108
确定是否以及如何在刑事实体法中引入合规计划的前提,是厘清具体单位犯罪刑事归责中合规师的刑事责任。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类型应为独立的"决策机制责任",合规计划的功能在于廓清单位决策机制的运作过程,判断个人意志是否上升为单位意志,个人行为是否上升为单位行为。若答案为肯定,则需进一步判断单位犯罪行为的不法责任。以此为理论基础,企业数据合规师以其容许行为不作为参与了企业所实施的具体信息网络犯罪。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作为制度建设义务的数据合规义务;在信息网络犯罪刑事归责中,数据合规师需承担过失不作为犯的具体作为义务,不能对这两种义务进行混同。在具体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归责中,应以不作为犯"类单一正犯"的不法结构,以及数据合规师的职务身份及其应承担的作为义务类型为依据,分别认定其刑事责任。如此,可避免走向"合规无用论"或"合规浪漫主义"的极端,理性厘定合规计划在单位犯罪治理中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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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一般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前者在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其在理论上的争议较少.而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问题在刑法中没有相关规定,但在我国的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又广泛采取承认的态度,由此引发了有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与罪刑法定原则冲突的问题.本文拟就不作为犯罪问题之一的作为义务根据进行探讨,希望能通过对作为义务根据的合理界定来阐述笔者对作为义务和不作为犯罪问题的一些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