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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是指通过电子监听、电子监控、电话监听、秘密拍照或录像、电子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获取与犯罪有关的言词及相关行为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1993年通过的国家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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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内涵在我国,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电信监控、电子监控、邮件秘密检查、密搜密取、网络侦查与取证等秘密的专门技术侦查手段。①目前根据刑事案件技术侦查的需要,常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如下六种具体手段:(一)电子监听(又称为无线监听)。电子监听是指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侦查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由侦查人员将其专有的、专用的窃听设备,针对犯罪嫌疑人、涉案关系人对其口头谈话的内容实行全方位监听的侦查技术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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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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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作为一种应对犯罪形势新变化而为侦查机关在重大犯罪中广为采用的侦查措施,已为美、英、德、意、日等西方先现代化国家在立法中所确立并规定了严格的实施程序。我国在继1993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和1995年制定的《人民警察法》规定技术侦察措施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作为一项刑事诉讼法新设立的极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侦查措施,必须予以规范、制约和监督。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先现代化国家在技术侦查措施使用中所遵循的一系列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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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措施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日趋复杂化、高智能化,使得我国反腐败形势越来越严峻。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已不能满足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有必要在立法上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措施,规定侦查机关有权采用特殊侦查措施。这些特殊侦查措施包括秘密监听监视、秘密录音录像、秘密搜查、秘密辨认和诱惑侦查等。由于特殊侦查措施的采用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害,为此国家应权衡利弊得失,在法律上规定侦查职务犯罪所需要的特殊侦查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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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而监听、窃听这些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并不在法定的侦查措施之列。但你因此认为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不会运用监听、窃听手段。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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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实施批准制和监视制应当废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淮”。六院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又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该《规定》第11条还规定“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由此可见,对律师会见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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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50年代,我国侦查机关就开始采用耳目监听等秘密方式收集违法犯罪证据。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监听侦查行为相继得到合法化。在这一合法化过程中,我国监听侦查法治实践主要从构建“附需要理由的严格批准程序”和满足“侦查犯罪的需要”的实体性程序这两个方面展开,公民宪法上的隐私权并未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体现。为保护公民宪法上的隐私权免受监听侦查权的任意侵害,我国监听侦查法治实践应沿着程序性正当程序与实体性正当程序的构建渐次推进。首先,发展宪法上隐私权对监听侦查的防御功能;其次,通过不同层级法院许可令的构建,创设程序性正当程序的控权机制;再次,通过廓清犯罪调查的一般需要与超越法律执行一般需要的特别需要之间的界线,建立隐私期待的适当性和“特别需要”原则这两个实体性正当程序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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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变得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传统侦查手段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技术侦查手段中的监听成为必须。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其中,结束了其"秘而不露"的状态,为侦查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提供了合法依据,虽对监听的实施做出了一些规制,但这些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多是笼统的而不全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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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技术侦察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等。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刑事案件的侦查,是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与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反映,也是实现刑事程序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的客观需要,它对于获取证据、打击犯罪发挥着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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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规定。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经过严格审批后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秘密录像录音、计算机网络信息监控、派遣秘密侦查员等侦查行为。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不仅具有一般证据所必须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基本特征,还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技术侦查所得证据材料的特点一是高科技性。技术侦查措施与传统侦查手段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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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4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技术侦查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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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技术侦查”与“乔装侦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中心的规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技术上采取了"概括授权"的方式,即仅笼统规定侦查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并未明确列举可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和手段。与此相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技术侦查措施"这一章节下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此即"乔装侦查措施"。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乔装侦查措施的立法技术上同样采取了概括授权的方式,除列举性地规定了作为乔装侦查方式之一的"控制下交付"之外,并未在立法上明文列举乔装侦查措施的具体类型和方式,其结果是造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乔装侦查措施"等基础概念含义不清、相关法条内容模糊,减损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威胁到司法的确定性,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冲击《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终极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在即,上述基础概念的界定问题不解决,司法实务中将无法正确操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与"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相关的程序与制度。因此,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这两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规范解释,勘定"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的合理内涵与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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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侦查手段的法律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特殊侦查手段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有权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采取的控制下交付和电子监听监视、卧底、窥视监控、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措施。近年来,随着某些犯罪向着高智商、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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