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 毫秒
1.
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话题。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法律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不足。我们应当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律措施,加强对已故父母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的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2.
家庭环境的优劣,对其子女犯罪心理形成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离异家庭环境导向不良,直接引起了犯罪的低龄化。家庭变异阶段的几个时期会对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反映,而单亲家庭的消极因素,父母再婚家庭环境的弊端及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后的不良交往,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心理演变与形成的原因。但是,相同的刺激情境下引起的反应有显著的个体差异,个体的心理、意识在能否形成犯罪心理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的有关对策。  相似文献   

3.
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一个家庭从正常到离异,一般要经历:离异期、单亲期、再婚期三个阶段,通过分析不同阶段的家庭状况对其子女的影响,进而探究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心理的形成原因,以达到预防其犯罪的目的.  相似文献   

4.
关于我国离异家庭子女之监护抚养问题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离婚率的上升,“残缺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受到巨大影响,如何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问题,成为各国法律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本文对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人监护抚养制度立法之缺陷进行评析,并提出了完善立法的构想。  相似文献   

5.
父母离婚后一方单方面变更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为了自身的利益,既未听取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也未妥善代理子女行使其姓名权,极易引发纠纷和矛盾。我国关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法官在司法审判中通常适用不同的法律、有着不同的利益衡量,未成年人的姓名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立法者应着力完善未成年人姓名权的法律规范,户籍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方面的管理,裁判者应该遵循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尊重子女意愿原则,对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做出慎重的裁决。  相似文献   

6.
儿童权利保护的“最大利益原则”与我国的婚姻家庭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儿童权利公约》中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处理关于儿童事务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并在各国有关亲子关系立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采用。本文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角度,深入分析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对儿童,特别是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的立法不足。并借鉴国外及港台法律有关规定提出了在婚姻家庭法中设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完善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7.
未成年贫困是英国的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消除未成年贫困现象,英国政府在促进父母就业,为家庭提供援助,针对子女进行补贴以及提供子女照顾和教育服务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降低了未成年贫困率,对我国发展子女保障事业,促进社会公正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观的改变,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全国每年有百万个家庭发生婚变。家庭的破裂使离异家庭子女的身心健康受到影响,许多离异家庭子女在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下走上犯罪道路,日渐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未来。因此,结合离异家庭子女的身心特点,对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的独特原因进行研究,有利于我们探索有针对性的对策来预防和减少离异家庭子女犯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9.
鉴于家庭价值取向和行为导向对未成年子女的思想和行为品质有着重要影响,建议在我国的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应当依照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条款。这不仅在国外有先例,也符合我国社会现实情况,同时也有利于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相似文献   

10.
婚姻的解体,必将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为了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我们应该尽可能保护其利益少受或不受侵害.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实现其利益最佳原则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在理论后对未成年子女监护问题的立法上.目前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一定问题.  相似文献   

11.
我国婚姻家庭法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的立法中已经注意到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问题,但是保护的力度不大,有些立法甚至没有从未成年子女利益出发。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在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得以确立。为了实现离婚后监护问题上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我国在立法上还需完善。  相似文献   

12.
浅析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保护的必要性及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不仅关系到这些未成年人的顺利成长,而且还会影响到他们正在服刑父母的改造效果。我国应当尽早建立一个长期、固定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保护体系,给予这些未成年人人性的关怀,从而将这一问题对社会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均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相应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在监护能力、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监督、监护事务的有关程序等监护制度的基础和必备内容方面都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本文仅针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财产监护职责上的立法缺失,借鉴其他各国或者地区在财产监护方面的经验及其做法,在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职责、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职责、明确规定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财产监护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离异家庭子女的心理问题目益成为关注的焦点。离异家庭子女更容易形成自卑、孤僻等不良性格,其主要原因在于夫妻离异使得家庭解体,残缺的家庭导致残缺的家教。本文主要从家庭方面分析了离异家庭子女形成不良性格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探望权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以说,探望权的明确规定,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进步,它一方面为父母亲权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父母离异的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然而,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仍然过于笼统,许多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澄清和完善。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来都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作为其重要任务之一。财产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的三大基本人权,是宪政的基石。刑事诉讼法学上的财产权具有独特的内涵。干预公民财产权的司法活动已经成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内容。财产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不可剥夺的。财产权干预本身具有正当性和必然性。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原本体现了对当事人,尤其是被追诉人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认可。刑事诉讼中的财产权保障重在程序性制度的合理设置和救济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7.
未成年人激情犯罪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并且与未成年犯罪主体和外界刺激关系密切。我国没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诸多未成年激情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量刑时,激情是否作为减轻刑事处罚的必然因素,应该看促使激情产生的外界刺激是否适当。对因不当刺激而产生的激情犯罪应当减轻处罚,因非不当刺激而产生的激情犯罪则不应当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财产权保护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体制,司法保护不健全,应建立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统一规制,制定统一的未成年人财产权法规,完善监护制度,设立监护人管理财产的监督制度。落实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程序法,完善未成年人财产权的特殊立法。  相似文献   

19.
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自我评价、价值观念和社会交往等几个方面;其犯罪心理演化过程主要分四个阶段:失落阶段、混乱阶段、觉醒阶段和报复阶段。家庭预防是控制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犯罪的主要途径  相似文献   

20.
关于未成年人的教养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分别采取了亲权与监护并行以及由监护吸收亲权两种立法模式。应在对亲权和监护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教养制度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关注大陆法系国家亲权制度的现代发展,借鉴亲权制度现代发展的成果,就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保护设立父母照顾制度,与监护制度一起实现未成年人的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