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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林竹静 《法制与社会》2011,(34):251-252
数字化作品的传播渠道主要有两种,即传统流通渠道和网络传输渠道。针对两种不同传播渠道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定罪标准,相关司法解释先后确定了违法所得额、非法经营额、实际点击数,注册会员量等作为定罪的量化标准。本文对包括上述标准在内的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犯罪定罪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商榷。  相似文献   

2.
于玉  纪晓昕 《法学论坛》2007,22(3):90-96
因素主义和规则主义是世界各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两种基本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立法目前采用完全的规则主义模式,在实践中造成了判断标准的僵化,无法完全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以利益平衡为原则,以作品的使用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程度以及对被使用作品的市场影响为要素并辅之以具体规则的"原则 要素 规则"的模式应当成为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重构方向.  相似文献   

3.
知识产权与标准全方位交织,即标准本体与著作权的交织、标准内容与专利权的交织、标准执行与商标权的交织。知识产权竞争策略的需要、标准对先进性与技术性的追求、标准本体需要受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标准执行需要监督的要求产生了知识产权与标准交织。知识产权与标准的交织引发了两者间的紧张关系,标准与著作权的交织产生了纳入法律的标准著作权与可获得性的紧张关系,标准与专利权的交织导致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的问题,标准与商标权的交织暴露了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法律供应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4.
数字网络技术标准化引发著作权制度功效的缺失。在调整作品利用关系中,著作权法开始寻求技术工具的辅助,其功能逐步为标准化的作品保护技术所替代。作品保护技术标准化虽有激励作品创作、传播之功用,但在应对技术竞争、关切消费者利益以及强化标准约束力等领域存在一定缺陷。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机构或其授权组织的干预。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客体即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著作权存在及其边界的判断标准,构成著作权法的逻辑起点.著作权客体制度涉及作品的内涵(构成条件)、外延(保护范围)、种类及著作权对象的排除等问题,其范围的界定与标准的确立,构成著作权法的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需要借鉴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成熟理论与经验,结合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现状,完善著作权客体制度.  相似文献   

6.
标准属于作品,具有规范性和规范效力。但是标准的规范性与法律的规范性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标准的规范效力并非来自标准本身而是来自法律,因此标准作为一种规范,本质上属于技术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规范。标准本身不具有法规性质,不宜将标准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规类作品范畴,从而将标准排除在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  相似文献   

7.
网络链接尤其是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主要有三种标准:“服务器标准”、用户感知标准”和“实质呈现标准”,从利益平衡角度,实质呈现标准更显合理.本文通过对“今日头条”案的探讨深度链接著作权问题可知,深度链接应认定为临时复制,并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深度链接并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深度链接实质上改变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损害了他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应当考虑将深度链接纳入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8.
胡开忠 《法商研究》2012,(1):95-101
确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对于保护作者的利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使用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关约定付酬标准和法定付酬标准的规定都存在不足之处,这不利于保护作者的利益。我国应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时明确规定作者有权获取合理的报酬,增加作者的报酬修改权、查账权,详细规定合理报酬的支付方式,制定统一的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条例,设立付酬仲裁机构以裁决付酬标准,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  相似文献   

9.
改革与新思维——网站知识产权问题的解决方案(上)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网站(网页)的著作权法律保护网络上的信息不仅包括被“上载”的原有作品,而且包括“网络原创作品”(小说、散文、诗歌、动画等)。不论是“上载”的还是“原创”的,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条件,作者的著作权都应受到保护。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并不因作品的载体而不同,因此并无所谓“纸上著作权”和“网上著作权”的区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列举的…  相似文献   

10.
本文结合案例,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谈起,深入剖析判决中值得推敲之处,分析高考试题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中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的情形,理清合理使用与著作权侵权的界线;同时,文中又援引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诉北京新东方学校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将其中存在的合理使用问题与何平诉教育部考试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做横向对比,从而指出现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  相似文献   

11.
新闻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纠纷层出不穷,新闻作品著作权受侵害现象比较严重,新闻媒体及新闻作品的作者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一些问题认识也是模糊不清,因此,笔者结合我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对新闻作品是否均有著作权、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等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新闻作品的作者及新闻媒体正确行使和保护著作权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行为人在一定条件下无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新概念英语"一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新东方教育集团的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本文先后对美国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和我国通说关于合理使用的标准进行了考察。  相似文献   

13.
作品独创性标准的反思与认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质要件,是判断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前提,是整个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石,因此有必要对沿袭两大法系独创性标准而形成的独创性理论作进一步的检讨和审视.应从利益平衡的视角审视独创性,很难用一个普适性的标准判断作品的独创性,宜针对作品类型区别对待.淡化独创性标准中的“创造性”是适应著作权立法和产业诉求的明智之举,同时,由专业机构评判独创性可能更为理性.  相似文献   

14.
技术标准的著作权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标准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是具有立法、行政性质的正式官方文件,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与强制性标准一样,推荐性标准也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标准制定机关对标准不享有著作权,标准出版者也不能取得著作权法上的专有出版权.标准出版者获准发布标准,本质上是行政行为而不是经营行为.法律没有设置经营标准的行政许可制度,出版者经营标准的权益可受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相似文献   

15.
由一起官司看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涛  贾增岁 《河北法学》2005,23(10):136-139
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网络环境下的数字作品创作和传播方式相对于传统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与之俱来的是数字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形成了对传统著作权的巨大挑战。从一起相关案件入手,分析了产生数字作品著作权问题的原因,并提出网络环境下的数字著作权保护问题应从法律及信息技术两方面寻求解决的出路。  相似文献   

16.
论编辑出版中的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雪松 《知识产权》2003,13(2):15-19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于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利,二者既相互区别但是又联系紧密。图书、报刊的编辑、出版与著作权保护的关系十分密切,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不少条款都直接涉及到编辑、出版中的著作权问题,而其中有关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问题又特别重要。笔者认为,修改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在表达,二者是“移形换质”的区别。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可能是由于修改作品而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对作品使用方式、使用环境不当造成。对侵犯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绝对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难以找到一个所谓的判断标准出来,本文只是提供一个判断侵权的可供参考的思路,以及几个值得考虑的因素。  相似文献   

17.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8.
陈发  郑旭 《人民司法》2012,(6):51-55
随着数字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法院在确定互联网上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时应充分考虑作品数字化带来的原始作品难以固定、容易修改,以及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侵犯成本低、范围广等因素,对著作权人初步证据的举证要求不宜过严。在认定互联网上著作权归属时,法院应该以优势证据规则为标准,确定原告初步证据的举证范围,并对该初步证据以及被告提供反驳证据的证明力予以判断。  相似文献   

19.
衣庆云 《知识产权》2012,(9):42-47,53
在电影作品著作权立法问题上,无论是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还是修改草案的立法方案,都明显不够妥当。原因之一是在理念上和立法上没有区分电影作品本身与电影录制品。这一区分是厘清电影作品相关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电影著作权法律制度构造的基础。因此,现行著作权法关于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分类标准是错误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取消录像制品这一类别也是不当的,适当的方案是采用电影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的分类,赋予含义单纯化之后的录像制品以邻接权。相应地,我国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归属于制片者的做法,既不合法理,又漠视了作者的权利。只有在著作权原始归属于作者的前提下,作者才可能享有电影收益的再分配权。  相似文献   

20.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版权使用费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且涉及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著作权财产权自身的价值特征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市场优势地位决定了建立版权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的必要性.有必要从比较和借鉴国际上较为成熟的相关理论与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的相关立法加以检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改革和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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