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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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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次一、从一起无罪辩护案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二、外国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三、《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辩护律师阅卷的现状和问题四、我国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法律根据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可否查阅案卷材料,能够查阅哪些案卷材料,应到哪个机关查阅案卷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特别是生效施行以来,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日渐突出,迫切要求做出回答。笔者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愿就此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做一些分析和探讨。一、从一起无罪辩护案谈辩护律师阅卷权的意义1997年3月,笔者曾为一起被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的某外贸  相似文献   

2.
论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远 《法律适用》2015,(2):56-6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批捕环节提供辩护意见的权利,而从《刑事诉讼法》第35条可知,辩护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若要使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能够得到真正落实,至少应当在逮捕及其相关环节确保辩护律师查阅逮捕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机会。侦查秘密原则并不构成对辩护律师上述权利予以限制的合理理由,且辩护律师在逮捕及相关环节上的阅卷权对于遏制羁押常态化现象将发挥极大作用。因之,对《刑事诉讼法》第38条有关辩护人阅卷之阶段与范围的规定,应抛弃传统的形式解释方法,而代之以实质解释论视角。  相似文献   

3.
新律师法对辩护律师的职责、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言论豁免权等律师的权利作了大幅的修改,这些修改促进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控辩双方的关系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但同时又造成了新的局面、新的问题的出现。  相似文献   

4.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  相似文献   

5.
阅卷是律师了解案情的重要渠道和代理刑事诉讼的基础,因而保障律师阅卷权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立法共识,也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修改后的刑诉法顺应国际立法潮流,对阅卷权作出了明文规定,这对于加强辩方力量、实现抗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一、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刑诉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  相似文献   

6.
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辩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辩护律师顺利开展辩护活动的基础和保障。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的完善与否,实际享有与否直接关系到被追诉人人权能够得到实现。我国辩护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缺漏到逐渐完善的过程。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三完善,三增加",即完善了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增加了保密权、申诉控告权和进行辩护的权利。具体包括:  相似文献   

7.
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权因缺乏完善的制度保障至今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于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阅卷权的规定,因为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而产生新的矛盾。因此,完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对于健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进一步保障律师辩护权,以及促进修订后的律师法得以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8.
律师执业权利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黄朝 《法制与社会》2011,(19):298-298
1996年3月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相较于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更加强调诉讼的公开、公平、客观,加强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和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本文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提前介入权、阅卷权、豁免权等四大权利进行探讨,期待我国的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健全。  相似文献   

9.
唐波 《法制与社会》2010,(35):348-349
辩护律师阅卷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制度还很不完善。本文指出在保障辩护律师案件知悉权的模式上,与证据开示制度相比,辩护律师阅卷是可行的制度选择,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的完善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享有阅卷权,扩大阅卷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0.
本文所称的调查取证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证据来源直接接触,发现并取得证据的活动。辩护律师进行的阅卷活动不属于本文所称的调查取证的范畴。对辩护律师来说,享有调查取证权的意义不仅仅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以直接与证据来源接触,收集第一手的证据材料;更重要的是基于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有权向法庭提交并要求法庭作为证据审查和采纳自己获取的证据材料,从而对裁判造成有力的影响。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长期末受到应有的重视。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活动中,随着辩护律师提前介入问题的酝酿成熟。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1.
在辩护律师阅卷权问题上,新《律师法》仅完善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规定,而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只字未提。在侦查阶段就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是程序正义的要求,也是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益的需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侦查阶段赋予辩护律师有限的阅卷权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中,可分别从阋卷的时间、阅卷的地点、阅卷的程序、阅卷的保障等方面加以构建,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关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2.
新《刑事诉讼法》围绕加强保障人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修正,但不可否认的是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仍然是一立法缺憾。对于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权赋予的不充分,对于其申请调取证据的制度设计存在着严重的漏洞。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不利于其辩护职能的发挥,而且对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本文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条款加以剖析并作出相应的修改建议以期对法学理论、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构建中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法理思考(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是抗辩式审判方式的重要标志,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前,修改后的律师法赋予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完全的阅卷权,表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证据开示制度已是势在必行。通过比较国外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可以看出其蕴含了诸多的法律价值。我国在构建证据开示制度时,需要建立证据开示的本体制度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4.
一、《律师法》修改对审查批捕工作带来的影响 新《律师法》已经实施,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业已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虽然《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尚未出台,但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和庭审言论豁免权的相关规定予以完善,表明控辩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抗进一步增强,  相似文献   

15.
焦鹏 《中国律师》2012,(10):13-14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虽然涉及到审查起诉阶段修改的条文不多,但结合辩护制度等相关内容,就律师辩护工作而言,还是有了重大的变化。需要律师对辩护工作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一、阅卷工作(一)新《刑事诉讼法》的变化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范围,限制在"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了该部分内容,将阅卷范围扩大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从条文  相似文献   

1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36条赋予辩护律师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两次阅卷权,而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关键的侦查阶段律师却没有阅卷权,这与我国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是不相符的,也远远落后于国际惯例和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例。本文试从理论基础和实践对侦查阶段赋予律师有限阅卷权做一些粗浅分析,权当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7.
一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于这部引起国内外人士高度瞩目的期盼已久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如何评价,应该是见仁见智。作为最早提出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产生“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以及建议如何解决“刑事辩护三难”的本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亲历者与见证者,我认为,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保障的显著进步,但对其下一步的发展,仍充满着期待。  相似文献   

18.
德国发达的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控辩平衡。相比较而言,我国辩护律师阅卷制度明显滞后,特别是辩护律师享有的阅卷权不充足,保障性不强,造成了控辩失衡的局面。可以借鉴德国的先进做法,充实和完善我国的辩护律师阅卷权,以矫正控辩失衡,达到控辩平衡。  相似文献   

19.
赵国华  陈林 《法制与社会》2013,(10):255-256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已经基本完成,目前已经在实施当中,这次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吸引了社会大众的关注,最为显著的改变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得到了提高,并最大限度的保护了其的合法权利,改变了律师以往遭受歧视的尴尬处境。本文立足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制度,首先对辩护律师参与到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时间进行了明确的指出,并进一步指出新《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与地位提升的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20.
证据展示制度,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阅卷权和先悉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诉法》第36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虽然《刑诉法》赋予辩护律师阅卷权,但由于审判方式的改革,司法人员总会将上述条款与《刑诉法》第回扣条的规定联系起来执行。也即是说,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喷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只能是公诉机关移送至法院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辩护律师之所以遇到这种困境,就是因为我国尚未建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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