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一、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再审程序的启动权归属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不必然启动再审,尚须得到上述法定主体的同意。公权力因此成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唯一主体。公权力启动再审首先侵犯的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处分权。对于  相似文献   

2.
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向检察院提起申诉,能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编辑同志: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超过申请期间,向法院申请再审不予受理后,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却予以受理。我认为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也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在民行检察工作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或因超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无法申请再审、申诉,造成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就到处告状或逐级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判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4.
民事再审程序是为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而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特殊程序。再审启动途径主要有法院自行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和当事人申请再审。再审启动机制中的诸多缺陷如主体混乱,条件模糊,立案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再审启动的规范化对维护法律权威、实现程序效益和保障当事人权利等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立法上,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采用多元化的模式,然而乍看似乎合理的形式下实则是与民事诉讼基本法理的严重矛盾。随着再审申请难、申诉难问题的白热化,对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重新定位也成为必然的话题。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应从实质上回归为当事人,以检察院在公益案件中的再审启动权作为补充,取消法院依职权的民事再审启动权,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促进和保障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方华 《法制与社会》2010,(23):37-38
目前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仍然处于多元模式,法院和检察院理所当然地行使着开启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人们似乎把当事人的处分权默认似地排斥在再审程序外。本文认为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特殊救济程序的再审也应当受到处分原则的指导,文中试阐释二者的关系并且提出按照处分主义的要求来重构再审启动制度,以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  相似文献   

7.
析民事抗诉案件指令再审的几个程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对于这两条规定,如果仅仅是同级审自然不存在程序问题,但实际情况是,当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后,法院将案件以“指令再审”的形式交由下一级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目前各地在相关程序上做法不一致的问题。一、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上级法院指令下一级法院再审的民事抗诉案件开庭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关键的问题是由哪一级检察院派员…  相似文献   

8.
李浩 《法律科学》2012,(6):170-175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的章名下规定了再审制度,而再审制度本质上是为当事人提供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制度。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意义重大,标志着启动再审诉权化的开始,具有使再审制度回归其本质,促进再审制度立法发展与完善等积极功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49条规定了向法院申请再审在先,向检察院申诉在后,是启动再审程序诉权化改造的继续。这一规定既有利于再审程序启动结构的合理化,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在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9.
一、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检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至192条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中规定了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上的主体范围、法定原因和申请期限等,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在再审程序方面给予了当事人较为宽泛的条件,造成再审案件的数量激增,形成讼累,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压力。主要表现如下。1.再审的提起次数没有限制。我国民诉法对当事人提起再审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无限保护,因而形成了再审程序的泛滥,造成"终审不终",严重破坏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对我  相似文献   

10.
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当事人对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是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遂以通知书的形式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抗诉。而有些法院的同志认为,此案已经过二审再审程序,二审法院是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检察院对法院的通知行使抗诉权于法无据,于是将抗诉书及抗诉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抗诉针对的仍然是一审的民事判决而非上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因为:一、上级人民法院以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仅是复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民事诉讼法将启动再审程序的权力同时赋予了法院和检察院.然而,这种二元主体的制度设计存在很多弊端,必须加以改革,构建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单一制度有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12.
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事再审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提起 ,可以由检察院抗诉提起 ,也可以由当事人申请提起。作为补救和非正常程序 ,再审程序能够纠正案件中的错误。但这一程序的法律规定存在许多不足 ,有必要予以重构。本文以再审制度价值目标的探究为逻辑起点 ,对提起再审的主体、条件、期限以及再审案件的审理次数等问题的现行法律规定做出理论评析 ,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有关再审制度重构的合理方案。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条件限制过严,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保障较弱。应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取消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限制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的范围,改革和强化当事人启动再审程序制度, 建立再审之诉。  相似文献   

14.
一、申诉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对于哪些人可以请求检察机关就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按照一般的理解,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主体,也应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因此,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与有权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的“申诉人”在范围上应是一致的。至于哪些人是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普遍认为只限于案件当事人,包括第一审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  相似文献   

15.
何浪 《特区法坛》2005,(4):14-16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就是再审程序多有争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设置完整的再审程序,关于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大多在“审判监督程序”一章中体现.因此在立法结构上很不合理,这也间接造成了学理研究中将“再审程序”混同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局面。笔者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虽然联系密切,但两者之间亦有一定的界限,不能相互等同。在民事诉讼领域,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具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本身确有错误,或者审理过程违反法律规定,因而依法决定再审,或者依法提出抗诉从而再审所应遵循的程序:所涉及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和检察院两个司法机关,但是再审程序的提出主体除了上述法定机关之外,还包括案件当事人。  相似文献   

16.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备受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此次修改的19个条款中,关于再审程序改革的共7条,涉及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法院再审审查程序、再审事  相似文献   

17.
试论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其中一项重点修正内容就在于完善审判监督程序。但是,本次修正没有涉及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提起再审的主体仍然保留了"多元"体制。民事诉讼法规定,提起案件再审的,有人民法院提起,有当事人申请,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笔者认为,现行的再审启动主体无论从诉讼法原理还是从诉讼实务上讲均存在诸多弊端。按照诉讼法原理,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应将现行三大主体启动再审转变为主要由当事人再审之诉发动,检察院抗诉再审为辅的再审模式。  相似文献   

18.
一、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   提起再审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再审;二是法院发现有错提起再审;三是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当事人依法申请再审,是反映其维护合法权益的要求,一方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的权利符合民诉法第 179条规定的,被法院受理后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原判决暂时中止执行,处于不定状态;如其申请不符合条件,就予以驳回。这里再审申请人可以是原审原告,也可以是原审被告。但法律没有规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再审申请,有些地方高院内部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一…  相似文献   

19.
谈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重新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认为确有错误,具备法定情形,而提起再审或申请再审的程序。狭义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司法机关(法院和检察院)为了保证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效力但认为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得以纠正,从而防止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的偏差,而特设的一种补救和监督的程序。①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六章的规定来看,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三种,即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监督;当事人申请或申诉提起的再审程序;人民…  相似文献   

20.
对民事抗诉范围及再审级别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抗诉再审是指检察院对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结案方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同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它是由来自法院系统外的同级检察院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由于民诉法对这一程序规定得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有些问题争议较大,从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工作的顺利进行,影响了民事抗诉再审案件的质量。本文试对民事抗诉的范围和再审组别谈些粗浅认识,以求教于大家。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的抗诉范围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错案,…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