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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指公安机关对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免予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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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或移送起诉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或免诉决定后,认为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案件复议复核制度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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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第102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认为免予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上述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的权力,刑诉法都没有规定期限。对此,笔者认为有欠妥之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的复议、复核权,是为了防止漏捕、错诉,但是,如果不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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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决定不服,认为有错误时,应如何处理,《刑事诉讼法》却没有明确规定。在我们实际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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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要求复议,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重新侦查一部分新的证据,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对此,检察院应不应该重新审查此案?在法律程序上如何处理?王雪霞同志:有关逮捕等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问题,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有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检察院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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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起诉越少越好。当前,一些检察机关认为不起诉越少越好,规定“不起诉率”,实行“下管一级制度”,规定基层检察院拟作相对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的案件,一律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种做法,变相剥夺了基层检察院对不起诉的决定,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上级人民检察院保证不起诉案件质量,可以通过行使对公安机关提请复核案件的复核权和行使被害人提出申诉案的复查权以及审查下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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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逮捕提起机关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的逮捕,检察院自行决定的逮捕以及法院决定的逮捕。其中第一种逮捕应用得最为普遍,刑事诉讼法对其的规定也最为详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检察院依法进行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虽然有要求复议权和提请复核权但必须首先将犯罪嫌疑人释放。对此可能涉及到被害人的利益。有人提出为了全面保护被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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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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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最近,某地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涉嫌盗窃犯罪的张某对部分事实翻供,且该案的一个重要证人无证词在卷,因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检察院还未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时,公安机关已将该案予以撤销。请问: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撤销该案吗?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检察院蒋洪波蒋洪波同志:撤销案件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公安机关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案方式。撤销案件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撤销案件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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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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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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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如何正确适用该项规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公安机关提请复议的案件应明确为:“公安机关认定有罪报捕、检察机关认定无罪不捕”的案件。 这里应明确二个问题:第一,复议提起的案件只能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构成犯罪”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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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和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对复议程序来作进一步具体规定。实践中,有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铺、不诉决定,在要求复议的同时,又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的新的证据材料,并以此作为要求人民检察院改变不捕、不诉决定的根据。笔者认为,此种做法是错误的。第一,刑诉法第七十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前提条件是认为不捕。不诉决定有错误,补查的新证据是不能作为要求复议的根据的,它并不能证明原不拘、不诉决定有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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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撤诉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由起诉部门补查,也可由侦查部门补查。实践中,自侦案件的补查,可以在检察机关内部得到协调处理。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旦检察机关做出起诉决定,公安机关就认为是对侦查工作的认可,检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