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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制现代化的概念架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法律科学》1998,(4)
法制现代化是当前我国法学界正在深入研究的重要论题之一。此文对法制现代化的概念内涵作了较为深入的开掘。作者在对现代化、法律与法制的文化品格、法律发展等概念范畴进行辨析的基础上,指出法制现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这种历史性的跃进,导致整个法律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法制现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包涵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其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也是一个法律发展的多样性统一的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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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良性违宪”的反思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本文认为,前两次“良性违宪”的讨论不够深入和全面。“良性违宪”理论的错误不是一般性错误,而是法哲学层面的方向性错误。“良性违宪”理论为宪法制度确立了两条凌驾于宪法原则之上的政治标准。用韦伯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实质合理性法律观而反对形式合理性法律观:用昂格尔的理论框架分析,就是拥护官僚法而反对法治。因此这种理论站在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对立面。与此同时,虽然存在重大错误,但“良性违宪”理论所揭示的现象却值得思考,从中我们可以反思我国宪法文本以及宪法修改和变迁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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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现代化、司法现代化与陪审制度
法制现代化,按照公丕祥教授的解释,就是法制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历史变革,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它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世界各国的法制现代化,以其最初的动力来源为尺度,可以分为内发型、外发型和混合型三种模式。内发型法制现代化。是指由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内部创新、经历漫长过程的法律变革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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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以韦伯的类型学方法论为视角,着重分析形式合理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内涵、必要性及其实现途径。本文试图从理性和合理性的内涵着手,进而分析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两者的矛盾及其价值选择。最后,提出现代法治社会需要形式合理性的思维和模式作为依托,从而推动法制现代化的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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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对于19世纪澳门政治法律问题的既有研究仍然以宏大主题为主,尤其集中于一般性的主权——治权转换问题的讨论,而对这一转换带来的殖民管治的法制构造少有探讨。这些研究也多受"传统——现代"、"法治——人治"二元分析框架的影响,讨论空间并没有充分敞开。笔者试图从秩序类型的转换切入,分析这一时期殖民管治的策略及其法制构造,并借此管窥非西方区域法律文明秩序兴起的历史脉络及其理论意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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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市民社会的变化,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也经历着从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面对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与随着经济发展漂洋过海而来的西方法律文化,如何在谋求法制现代化的新的突破同时保持发展中国家的稳定,是一个艰难的探索过程。宏观审视,需要我们从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适合于本土的养分,同时从西方法律文化中发现优秀的价值观,将法律文化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引入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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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形式化之实质乃是法律权威的确证和法治原则的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是价值理性优先而形式理性为先导的法制变革过程。确立法律形式化目标对于中国现代法制的制度架构、现代法律运作机制的形成、现代法治原则的牢固确立以及现代法律文化的培育等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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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理性,即在法的基础上对理性的认识、理解以及实现、展开的活动.异言之,即指法的发动具有正当合理的根据.法律合理性可分为形式合理性(Formal Rationality又称工具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Substantial Rationality又称价值合理性).作为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的刑罚也不例外,有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分.由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二者的不可或缺,当今世界各国的刑法典呈现出将二者相结合的趋势.毫无疑问,法治中国对刑罚目的之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有着双重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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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制”可用于法律制度的简称,可以指相对于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的制度”。但这种表述是一般语义上的使用,不应成为“法制”在法律科学上的定义。“法制”是基于法律制度而形成的社会法律秩序的总和,是法律秩序结构中与社会发展要求相辅相成或相反相离的矛盾关系。“法治”是相对于“人治”的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法现象,而“法制”是凡有法律制度的社会都存在,不以法律性质的良恶好坏而影响其存在。早在中国春秋时期和西方古希腊、古罗马时代,就有许多思想家探讨“法治”问题。但是现在有人主张,“法治”只是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及资产阶级宪法的产生才开始确立。 “法制”与“法治”的区别主要在于: 其一、“法制”所关注的焦点是体现立法效应及目的的法律秩序的制约系统。而“法治”强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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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业已形成,但毋庸讳言,我国由传统的人治国家向法治国家迈进的过程中,社会生活并未如这些既定的规则和秩序有条不紊地进行下去,甚至出现了“法律过剩”的现象。法律制度要发挥它的作用,实现其基本价值目标,必须体现在法律秩序建立上,其中法律适用学可以成为研究法律秩序形成的理论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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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主法制进程的现代化背后是根深蒂固并且也在不断走向现代化的法律文化进程。中国从古至今,法律文化的发展到了今天这一步,目的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并由现代化了的人所主动接受的动态法律观念价值体系,从而反过来推动中国现实的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中国的法律文化自先秦时期就呈现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激烈论战,其中关于人治的论述一直称为世界上关于人治社会哲理的典范,那么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在传统法治文化的演变中一点点推进,中国的法律文化就在这条主线当中交织演化。中国现如今的法律文化,却是中西合璧的产物,也经历过此消彼长的漫长时期。本文将从历史给我们留下的法律文化遗产中溯本求源,同时分析现时期中国法律文化的发展状况来分析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为何缺乏制约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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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是一对法哲学范畴,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法治实践尤其是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冲突情景下的选择模式有实质合理性优先、形式合理性优先、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并重三种模式。但单纯强调某一个方面优先均有较多的局限性,而强调并重实际上却很难办到。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冲突的、对立的,但两者统一的可得性是存在的,两者统一亦具有必要性。现代法治尤其是后现代法治的基本目的就是要追求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统一,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提供了有效的统一工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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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形式合理性的十个问题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法律制度的理性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实质合理化,一为形式合理化。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必然意味着形式合理性的优先,即,在司法过程中,当个案处理结果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本身的形式合理性可以两全时,司法者应当而且必须兼顾这两种价值,在司法裁判中同时实现个案中的实质合理性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然而,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不可两全的矛盾而不得不有所牺牲时,司法裁判则应当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无论是对于持有社会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还是对于持有个人本位价值观念的人们而言,只要他们遵循理性的指引来选择达成目的的手段,以优先实现形式合理性为原则、以牺牲形式合理性为例外的司法公正,都是唯一合理的选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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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合理性:法律公众认同的基础——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引发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霆案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人们广泛而激烈的辩论。原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确有立法与司法惯例上的因素,但关键是忽视裁判的合理性问题。在我国法治成长期内,一些司法者过分强调裁判的合规范性,而忽视对裁判进行适当情理道德判断,所作的裁判违背社会公众朴素的情感认知,此实质上违背了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该以合理性作为司法的中心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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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现代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引言现代化是一股锐不可挡的历史潮流,推动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全面的转型。伴随着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法制必然也面临着相同的命运──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即实现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它的本质含义是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转化。法制现代化与法治是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应当把人治的衰微,法治的兴起作为法制现代化过程的基本评估标准1。法治是人类为摆脱权力的任意、专横而寻求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人类在长期法制变革中为法制设计的一种理想状态,因而是法制现代化的评价标准。法治的内涵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