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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五四青年节这天,一场关于两个年轻人的悲剧再度被提起.
这两位年轻人是四川师范大学杀室友案当事人,一位是受害者芦海清,另一位是这起命案的制造者滕刚.
芦海清和滕刚都是甘肃省白银市人.2015年秋季开学时,这两位穿越过人生荆棘丛的“95后”入读四川师范大学并成为室友.
命运对芦海清布下荆棘丛的时间,是在他两岁那年.这一年,他失去父亲;紧接着,他的母亲改嫁.为此,他被同住一个山村的伯父一家收留.对他视如己出的伯父一家,几乎举全家之力将他托举为一名学音乐的大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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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随着马年春节这一"节日篇章"被翻过,审理或宣判重大案件的闸门随即被拉开。女婿对丈人一家灭门、警察枪杀孕妇、研究生对室友投毒等在2013年度引发关注和热议的案件密集开庭或宣判。在这个时间节点,投毒杀害室友的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被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随着这一阶段性审判结果的出现,一波舆论热潮再度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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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小三”、瘪三、张三,都不是好称谓。而在成语中,“三”也倒了霉了,凡“三”和“四”搭配在一起的成语.多是贬义,如“朝三暮四”、“丢三落四”、“三妻四妾”、“推三阻四”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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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第三人称,现代汉语里经常出没,可在古汉语系统里“他”却不是主角。“他”是个形声字,本作“佗”,本义是负担,古代、近代泛指男女及一切事物,现代则用于称代自己和对方以外的男性第三者。此外,“他”还有一个重要义项,是表示指称,相当于“别的”、“其他的”,与“此”相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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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情案”、“关系案”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因人情、关系的缘故而有意照顾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案件。“人情案”、“关系案”只是人们习惯上的叫法,实质上,“人情案”、“关系案”是一回事。因为人情关系或其它关系,表现在案件上,都是有关系的案件。所以我们可以把“人情案”、“关系案”统称为“关系案”。“关系案”在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表现。“关系案”在公安机关的表现是:为照顾关系而减轻对当事人的处罚,或以罚代刑,或提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建议。“关系案”在检察机关的表现是:为照顾关系而作出不起诉或免予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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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云:“法爱衡平”,“法官心中应常有衡平”。作为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尤其是民事案件裁判中要将利益衡量贯彻始终,在“审”、“调”、“判”过程中,对涉及权利冲突的协调,应充分体现“法”的“公理”精神、“审”的“公正”原则、“调”的“公心”理念、“判”的“公平”结果和“利”的“平衡”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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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虽然从不抽烟、不嗜酒,但活在当下,也少不了要和中国“人情”文化的重要载体——烟与酒打交道,因此也有幸“见识”了白条烟、内部酒等所谓“特供”与“专供”产品。后来发现,不仅是烟酒,哪怕是日常生活必需的柴米油盐,也有不少冠上了“国宴专供”、“内部特供”的头衔,而打上“XX海”、“XX堂”、“XX台”旗号的,更是不在少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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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行合一是个哲学的命题。孔子曰:“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后来的儒者又有了“知在行先”,“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未有知而不行者,知而不行,只是未知”,“知行合一”的论述。“知”有两层含义:一是学习之“知”,是对前人认识到的已知世界知识的继承,二是认识之“知”,是对未知世界知识的新发现。“行”就是在“知”指导下的活动,“行”不能违背“知”。“知”“行”的关系有两种:一是“知易行难”二是“知难行易”,追求的终极目标就是“知行合一”。我们执法者在执法规则面前,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知”与“行”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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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巨鹿县环保局扎实做好环境信访工作,切实做到“早、快、细、实”:
“早”指的是,早分析、早调查;“快”指的是,快速出击,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答复;“细”指的是,调查取证细、现场勘查细、分析问题细、做出结论细;“实”指的是,案件尽快得到处理,然后追踪回访,不反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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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庭审中的指控,主要通过三种手段得以实现,一是“问”,二是“举”,三是“辩”。“问”是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专家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讯(询)问。“举”即是对全案证据的出示、分析与论证。“辩”则是对案件定性、量刑的辩论。“问、举、辩”都是指控的重要手段,不可偏废。三者之间互有联系,但又各有侧重。整个公诉指控中问是前提,举是基础,辩是焦点。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庭审过程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因此“问、举、辩”三者在庭审中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不能轻易缩小或放弃。但是在诉讼实践中,不少公诉人往往偏重于“举”和“辩”,而轻“问”,甚至错误地认为对讯(询)问无须加强,进而将讯(询)问当成“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当然表现。所以对庭审讯(询)问或者蜻蜓点水浅尝辄止,或者信马由缰走走过场。这种讯(询)问形式势必难以达到充分揭示犯罪的公诉目的,往往使法庭调查难以深入,旁听群众如坠云雾,难辨是非。即使在此后公诉人能够通过严密的举证体系用证据证实其犯罪事实也难以消除讯(询)问时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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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①涉及到刑罚权、刑事责任、国家、犯罪人、犯罪人利益的载体、犯罪。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并且更具从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上研究刑法的特征。传统上我们将刑法学看作“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或者“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测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实,作为刑法的要素或者说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有“犯罪人”、“国家”、“刑罚权”、(“刑事责任’)“犯罪人利益的载体”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构造,尤其是还有这种“关系”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