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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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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权是被告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第3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都享有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70·10条和第180·10条规定:被传讯的被告人,在被传讯时及在此以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刑事被告人享有律师帮助辩护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以及保障法庭公正审判。在美国,从怀疑一个人犯罪而警官讯问他时,就应该通知他可以得到律师的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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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3):90-97
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得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立法上得以初步确立。然而,由于立法的仓促推进,缺席审判制度立法疏漏问题比较明显。一是在缺席审判种类的设置上,仅针对完整形态的缺席审判制度作出规定,而对于诸如被告人因扰乱法庭秩序被驱逐出庭、因被告人在场人证不能充分作证而暂时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等不完全的缺席审判种类没有涉及;二是对被告人缺席情况下的法庭调查如何进行,立法上付之阙如,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程序是以被告人出庭而设置的,被告人不出庭情况下公诉人如何举证、质证以及法官如何认证等,都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新课题,由此给审判实践带来极大困惑。为此,需要借鉴域外的普遍做法,对我国的缺席审判制度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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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的弊端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在法庭确定开庭审理以后,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并区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o于律师是辩护人的一种,因此,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帮助被告人进行辩护。这就是说,律师只能在审判阶段介入刑事诉讼。这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颁布的初期,一方面讲,应当说是有其重要作用的,即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可以得到律师的帮助,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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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涉及多种价值的冲突与平衡。在被告人不愿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判对司法正义并无实质影响,相反有助于诉讼经济的实现。但缺席审判必须限定在法定较小的范围内,同时要保障被告人的选择权、知情权、向法庭陈述权和律师帮助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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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从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旦被告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这一权利,拒绝辩护人为他继续辩护,法庭应当准许,不能以任何理由剥夺被告人的这一权利。这样就会导致法庭审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其结果是法庭不得不延期审理。但刑诉法规定的三类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不包括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使法庭审判无法继续进行下去的情况。遇有这种情况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两种办法来解决:一是采取司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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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由于我国刑事审判中不存在缺席审判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在逃的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提起公诉,更不可能进行缺席审判;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者或者失踪者的财产作出没收、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裁决。我们将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这给赃款赃物的追缴带来了很大困难。鉴于此,此次的新刑诉法中确立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时可以不经定罪而独立提起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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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可受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以上条款没有明确说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能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担任辩护。内蒙古自治区锡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有的案件时,有的被告请司法人员辩护,如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审理的太平杀人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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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至迟在开庭7日前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从而形成了我国审判实践中辩护律师只在法庭审理阶段才能接受被告人委托,参加诉讼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存在,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出庭辩护缺乏充裕的时间保障,准备工作不足,难以在法庭上提出确实有利的证据,直接影响到律师出庭辩护的质量;二是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被告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多发生在审判阶段前的侦查或者起诉阶段,如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现象。这些违法现象的存在除与对侦查机关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作用外,与辩护律师不能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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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个时期,我被法律顾问处指派接受某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提出上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规定,我以律师的身份,持“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专用证明”,去某看守所会见在押的被告人,征求是否同意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意见。该看守所接待人员(曾两次请示该所负责人)表示: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委托律师辩护,因此拒绝我会见被告人;又称,该被告人是由人民法院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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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上诉不加刑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在法学界和司法界是公认的。其根据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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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比较法的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学界的共识,但是在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上尚存在一定的分歧。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刑事缺席审判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被告人自愿缺席;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非自愿缺席或自愿与否不明。在这两种情形下,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都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原因在于被告人的出庭权不仅具有可放弃性,而且在特定情况下还具有可限制性。我国在未来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也应当将其适用范围限定在上述两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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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思考李文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该款内容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然而,由于法律对该项原则规定得过于简单笼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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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判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而法庭调查又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它是指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核对,由控辩双方进行讯问、发问、举证、质证的一系列活动。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本文仅就法庭调查中证据合法性的质证的重要性、意义及遇到的具体问题谈几点体会。 相似文献